融资租赁合同集锦十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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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合同集锦十篇融资租赁合同集锦十篇融资租赁合同 篇1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置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

2、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当买受人的义务。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获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假如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获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假如支付的仅是租金,那么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融资租赁所有权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当租赁物的瑕疵

3、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当责任。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

4、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第二百四十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置租赁物的大局部或者全部本钱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

5、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当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二百四十六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当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局部租金,但无力支付剩

6、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局部返还。第二百五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第一条合同说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第二条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第三条租赁财产的交货、

7、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假如在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好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假如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天内从商检部门获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展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第四条租赁期限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

8、日期和方式第六条租金的担保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局部。乙方违背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管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经济合同法第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九条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

9、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份分送部门备案。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地址:地址: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承办人:承办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 :担保人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融资租赁合同 篇3 出租人甲方:地址:邮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承租人乙方:地址:邮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

10、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一条租赁物名称租赁物,是指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甲方融资购置的第 号购置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第二条租赁物的购置1.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甲方根据乙方的上述目的为其融资购置租赁物。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并与甲方一直参加订货会谈;在甲方主持下,乙方自行与卖主商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效劳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购置合同中的技术设备条款;甲乙双方与卖主共同商定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等购置合

11、同中的商务条款;甲方以买主身份主签,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签第 号购置合同。4.甲方应负责筹措购置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置合同规定办理进口答应证,履行支付定金、开立信誉证、租船订舱、投保、结算等项义务。5.乙方负担购置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其他税款和银行开立信誉证等国内费用。甲方垫付的银行开证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将款额及应付的利息给甲方。人民币计息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第三条租赁物的交货1.甲方支付货款并获得提货单后,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为完成向乙方交货。乙方应凭单在到货港目的港接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2.租赁物到到达货港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

12、报关、提货手续。提货后,乙方自负保管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缴纳关税等款项或办理提货手续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担。3.因不可抗力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原因此造成的租赁物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甲方不负责任。4.租赁物由乙方根据购置合同的规定进展商检,并将商检结果于商检后10日内书面通告甲方。5.如卖主延迟交货,租赁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与购置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购置合同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均按购置合同规定由卖主负责。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6.乙方假设因前款原因遭受损害,乙方应提供有关证据及索赔或仲裁方案,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卖方索赔或提出仲裁。索赔、仲裁的结果及发生的全部费

13、用,均由乙方承当。7.不管发生上述何种情况,不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第四条合同期限和还租期限1.本合同期限,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应付的一切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2.还租期限,指从还租期限起算日以到货通知单上注明的租赁物运抵到货港日期为准至最后一期租金应付日。第五条租金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置租赁物,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付租金给甲方。2.租金是购置租赁物的本钱与租赁费之和。本钱是甲方为乙方购置租赁物和向乙方交货所支付的货款、运费、保险费含财产保险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本钱的费用与租前息甲方支付上述费用从其支付或实际负担日起至还租期限起算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之

14、和。计算租金的租赁费率由国际金融市场浮动利率和筹资手续费、风险费率及甲方应得的合理利差后三项为不变量两局部组成。签订本合同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开立信誉证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合同的固定租赁费率,在还租期内固定不变,外汇计息方法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办理。3.租金概算表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的财务预算表,其租金根据概算本钱和暂定租赁费率计算,具有暂时性。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为货币:/年。4.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为乙方归还甲方租金的根据,根据实际本钱和还租期限内的固定租赁费率计算。计算实际本钱时,如甲方支付货款的货币与本合同货币不同时,按甲方实际兑换的汇率折本钱合同的货币计算。租前息

15、按固定租赁费率计算。5.实际本钱核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除计算错误外,乙方同意不管租赁物件使用与否,都以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6.如乙方提早归还租金,需提早30天同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早归还租金,但须加收二个月利息。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迟延利息,延付一个月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一个月后,每超过一天加收欠租金额的万分之五罚息。第六条效劳费和保证金1.乙方在购置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向甲方交付元,作为付给甲方的效劳费。2.乙方按租金概算表10的规定,在购置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交付甲方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第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抵作该期租金的全部或局部。3.如因乙方未及时支付保证金和效劳费致使购置合同不能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第七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其他任何进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租金概算表中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别人使用。2.在本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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