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模板(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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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和消防车公告管理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境内外生产的所有消防产品。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补充细则,明确本细则未尽事宜。第二章、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企业向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提交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在_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的申请资料(一式二份

2、)寄送秘书处。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注册证明(1:1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第五条秘书处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即派专业人员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同时将申请资料(一套)转秘书处下设的相关文件审核部(以下称文件审核部)。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进行补充、完善。第三章、工厂条件检查第六条工厂条件检查由秘书处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消防监督部门和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称质检中心)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秘书处确定组长,选择若干名相应专业的检查员,具体检查时间由秘书处、检查组长和企业共同商定。第七条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

3、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2)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秘书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见附件3),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在检查结束后_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该报告寄送指定的文件审核部。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通过的企业,检查组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企业,组长应迅速报告秘书处。第九条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企业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见附件6)寄送秘书处。第十条工厂条件存在问题较少,检查结论为通过的企业,应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4、,在检查结束后_天内将整改报告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寄送秘书处。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企业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向秘书处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见附件4)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第十一条秘书处对企业提交的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核对,从收到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之日起,_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视具体情况确定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第十二条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企业,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_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第十三条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不同型号的产品型式认可,

5、不需进行工厂条件检查;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第十四条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产品停产一年;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4.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5.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第十五条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企业应向秘书处缴纳型式认可申请费和工厂条件检查费。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企业支付。第四章、型式检验第十六条型式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通过;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

6、的要求;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_个月内生产的产品;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领导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第十七条企业将抽封的样品寄送指定的质检中心,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质检中心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第十八条质检中心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检验。检验结束后,质检中心向文件审核部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文件审核部应及时报告秘书处),并将型式检验结果通知企业和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第十九条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第二十条对型式检验

7、不合格的产品,企业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_个月后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向秘书处申请重新检验,超过_个月不申请重新检验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重新检验由秘书处指派人员再次抽封样品,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产品,从重新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_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第二十一条检验报告必须满足公安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_下发_(公消_号)的有关规定。检验报告不得更改,需要更改时,原有误的检验报告必须收回作废,更正的检验报告应重新编号。第五章、审批发证第二十二条文件审核部应在_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对产品型式认可全部资料的汇总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填写

8、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审批表(见附件7),汇同全部型式认可资料报送秘书处;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补充、完善。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在_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对文件审核部上报的产品型式认可全部资料的审定,呈报认证委员会证书签发人审批,并将审批结论通知企业,同时通知企业按要求向秘书处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第二十四条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秘书处制做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企业下发领取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通知,同时将证书、标志等寄送到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第二十五条企业凭领取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通知到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第二十六条认证委员会定期发布型式认可证书颁发情况公告。第

9、六章、证后监督检验和换证第二十七条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满_个月秘书处即安排证后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是随机性的,每年不少于一次,均为部分项目的现场检验。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在每年的_月_日前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向秘书处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年度监督检验申请书(见附件5)。秘书处汇总企业年度监督检验申请,制定年度监督检验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监督检验组由质检中心和消防监督部门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质检中心的人员主要承担检验责任,消防监督部门的人员主要承担监督责任。监督检验人员的差旅费由企业支付。第三十条监督检验应使用企业的检验设备在现场进行。在实施现场监督检验前,监督检验人员

10、必须核查检验设备的控制情况,确认其是完好、准确的之后,再实施检验。监督检验的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需要;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_个月内生产的产品;4.实施检验的样品须由企业领导和监督检验组双方签字确认。第三十一条检验设备不能满足规定要求不得实施检验,监督检验组当场收回证书转交秘书处。企业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向秘书处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验申请,秘书处重新派监督检验组前往现场实施监督检验。如检验设备仍不能满足规定要求,企业应在_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第三十二条现场监督检验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并认

11、真做好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的判定必须准确、公正。现场检验结束后,必须迅速将检验记录传送到相关质检中心。第三十三条现场监督检验判定为合格的产品,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程序确认型式认可证书。现场监督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监督检验组当场收回企业的产品型式认可证书转交秘书处。第三十四条质检中心接到现场监督检验记录后,在_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提交文件审核部(有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文件审核部应及时报告秘书处),文件审核部应及时汇总报秘书处。产品监督检验为合格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秘书处_后,将其统一印制的证书年度确认标志贴入证书的年度确认栏内。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的,企业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

12、起,_个月后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向秘书处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秘书处从接到再次监督检验申请之日起,_个有效工作日派组赴现场进行抽封样品。第三十五条对未按时提出监督检验申请、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检验的企业,秘书处收回该企业全部型式认可证书。第三十六条对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有投诉,或在产品监督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秘书处可视情况增加监督检验频次。第三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企业将抽封样品寄送指定的质检中心进行全项监督检验: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第三十八条认证委员会定期公告和通报年度监督检验的结果。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发生下述

13、情况时,应在_个有效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寄送秘书处:1.企业搬迁、电话变更;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第四十条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产品检验周期较长的,其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有效期届满,做换证检验,合格后换发新证。第四十一条证书有效期届满前_个月,企业应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向秘书处提交换证申请。申请资料应增加拟换证产品的证书复印件。第四十二条秘书处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即派专业人员到企业抽封样品;对不符合要求的,请其补充、完善。换证检验和审批发证按本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14、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型式检验合格后重新换证。第七章、证书和标志的管理第四十四条秘书处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监制、管理。第四十五条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证书由秘书处保存:1.不能接受监督检验;2.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消防监督机构、产品用户等日常监督发现的产品不合格;5.证书持有者由于管理不善,不恰当地使用了证书或认可标志,未造成后果;6.产品停产一年;7.任何其他违反了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发生上述1、2款的行为,企业应主动将证书交现场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

15、转交秘书处。发生上述3、4、5、6、7款的行为,企业应在接到秘书处通知之日起,_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送交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秘书处。证书暂停使用期间,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第四十六条恢复使用证书,企业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要求后,秘书处下发恢复使用型式认可证书通知,企业从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领回证书,方可继续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第四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委员会撤销其证书:1.产品型式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拒绝接受监督检验;3.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检验;4.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仍不合格;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行为不规范;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第四十八条证书撤销后,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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