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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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修改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 的业务处理, 加强对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壹建设、 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 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 心管理行)

2、 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 算账户业务。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 业务。第三条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 准。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 因无法办理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第四条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 银行机构能够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或磁介质报 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和

3、电子信息, 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机构确定。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机构应以书面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报送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 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关联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 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 户信息进行变

4、更、删除和查询。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 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关联信息导入磁介质, 连同存款人书面 关联资料壹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 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 按规定 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关联资料。第五条 银行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采用网络报送或磁介质 报送方式的,仍应确保电子信息和书面关联资料内容的壹致性。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银行机构报送的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的完整 性、合规性及其和相应电子信息内容的壹致性进行审核; 对于

5、代为备案的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内容的壹致性进行审核。第六条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机构采用书面报送方式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审 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 将关联信息准确、 完整地录入账户管理系统且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 的,应于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 留存书面关联资料的复印件; 业务处理不成功的, 应于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关联资料退回报送银行。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调取账户管理系统 待核准数据库

6、中的关联信息, 和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 业务处理成功的, 应于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关联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 于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关联资料退回报送银行,且删除关联信息报文。银行机构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磁介质信息导入账户管理系统待 核准数据库, 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调取关联信息, 和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 处理。 业务处理成功的, 应于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 留存书面关联资料的复印件; 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于有关

7、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关联资料退回报送银行, 且删除关联信息报文。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从支付系统、 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等存贮有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业务系统采集有 关账户信息,和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实现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情况 的非现场监督管理。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准确、完整、 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授权 制度和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壹手清”。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

8、银行机构应于国家法定工作日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 务。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于城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 销等业务实施监控和管理。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壹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 存款人类别、 存 款人注册地 (住所地, 下同) 地区代码、 银行机构代码、 账号、开户日期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仍应提交其工商营业 执照注册号。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仍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存款人因 “转户” 原因撤销基

9、本存款账户后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仍应提交其原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许可证核准号。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类别、 存款人注册地地 区代码、账号等信息进行复核。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壹条的规定提交信息后,发现提交的存款人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和于线查询得到的关联信息不壹致的, 应依据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进行 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经复核 确认书面关联资料真实有效后,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第十三条 存款人符合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条件

10、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的地址、 邮政编 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下同)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 证明文件编号、运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存款人为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纳税人的,仍应提交其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 存款人有上级法人的,仍应提交其上级法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上级法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仍应提交上级法人的组织机 构代码;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仍应提交其上级主管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

11、号、 单位名称、 单位 负责人的姓名、 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主管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仍应提交主管单位的 组织机构代码;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仍应提交其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关联企业有组织机构代码证 书的,仍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信息后, 发现提交的税务登记证编 号和于线查询得到的关联信息不壹致的, 应依据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进行核对。 提交信息有误的, 应依据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 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发现提交的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

12、位的名称和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关 联信息不壹致的, 应依据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进行核对。 提交信息有误的, 应依据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对提 交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可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壹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后,经复核确认书面关联资料真实有效后, 继续进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和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壹致的, 可退出业务处理或依据书面关联资料 进行相应修改;核对壹致的,应打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和存款人密码。第十六条 存款人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

13、系统显示的存款 人原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不壹致的, 可依据书面关联资料进行修改和补 充,但不得修改存款人注册地的地区代码;需修改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经 授权后进行修改。核对壹致的,进行基本存款账户核准的业务处理。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银行机构代码、 账号、 资金性质、 开户日期、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地地区代码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 系统审核。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账号进行复核。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 中国人民银行当

14、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名称、 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取现标识等 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的,仍应提交内设机构(部门)名 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金性质 的,应提交资金性质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和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进行核对。 行当地分支机构依据本条第壹、 二款提交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和书面关联资料核对不壹致的, 联资料进行修改。 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的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 区代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

15、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中国人民银可依据书面关注册地地 以下 简称关键信息)核对不壹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 信息中的其他信息核对不壹致的, 可进行下壹步业务处理, 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核对壹致的, 应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 QFII 专用存款账户)及其他特 殊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 期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 账号进行复核。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 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税务登记证编号、产业分类、行业归属提交账 户管理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和存款人书面关联资料进行核对。 的,应依据书面关联资料进行修改;核对壹致的,应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第十九条 存款人因异地临时运营活动需要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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