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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技术 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提咼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 定本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一)院鼓励院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 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按照新时期办院 方针和科研机构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契合国立 科研机构的有效举措,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二、基本原则(二)落实政策,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院属单
2、位要依据国家、地方和院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目标定位,确定成果转移转化 模式,制定实施细则,在确保科研中心工作与核心科研团队稳定的同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三)简政放权,营造良好环境。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臵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 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四)分类管理,强化绩效评价。 结合院“四类机构”分类改革 工作推进,以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工作为主的院属单位,应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标;以从事基础性研究或公益性研究 为主的院属单位,也
3、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使权利。院属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 建立健全高效协商、公开透明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依法依 规行使职权。三、资产管理(六)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 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 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需要对成果 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的,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 公示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七)对
4、横向课题经费和纵向课题经费施行分类管理,横向课题 经费管理实行合同约定优先。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院属 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务 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费支出 按约定执行。(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院属单位 应依法纳入单位预算,合理支配转化收益。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 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 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九)院属单位应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单位利益。要加强对投资股权的监管,保障
5、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对单位名称、商 誉等特殊无形资产的保护,避免对院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四、人员管理(十) 结合院分类改革工作,鼓励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臵 转移转化岗位 , 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 精通 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健全转移转化人才评 价体系,突出市场评价和绩效奖励,实现技术转移人才价值与转移转化 的绩效相匹配。(十一) 院研究制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带 着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由所在单位合理确定其离 岗创业时限,原则上在不超过 3 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 满确需延期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适
6、当延长,最多不超过 2 年。离岗创 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 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与离岗 创业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 险、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研究生培养、返回所在单位工作相关事 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十二) 为促进科技要素合理流动,院属单位应按照相关政策制 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各单位应书面约定兼职人员的 权利义务,兼职人员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规定缴纳个人 所得税。(十三) 院属单
7、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 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 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十四) 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 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 局备案。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 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 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十五) 院属各单位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 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 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担任院
8、属单位正职领导和领 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 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职后及时予以 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 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 用职权为所持有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 解除限制。五、考核机制(十六) 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分级报告制度。 院属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向所联系分院报告科技 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相关收入及分配情况、以及其它必要内容。 各分院汇总所联系单位报告后, 形成分院的科技成果库和相
9、应专家库, 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纳入院年度统计体系。每年 4月 30日前,院形成 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按要求报送至国务院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 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十七) 根据“率先行动”计划的总体部署,院按照“四类机 构”定位实施分类评价与考核,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 院属单位评价与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国科学院鼓励院属单位在科技人 员岗位晋升、绩效考核中,将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效作为重 要依据;应用型科研机构应该针对技术转移人员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标 准。六、条件保障(十八)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金”和“科技成 果转化引导基金”,统筹院内相关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
10、引导院 属单位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方式。有条件的院属单位,可参 照院转化基金的管理模式在单位内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十九)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鼓励院属单位充分利用 已有的技术转移中心、育成中心、科技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组织科研团队,联合相关企业,共同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开发和 推广工作,探索技术向产业转移的多元机制。(二十)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 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二十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 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批准,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审查。(二十二)院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 度,统筹协调推动和服务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原 有制度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在执行过 程中,涉及人事、资产、评价等需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由院机关相关 主管部门办理。院属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 题,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将定期调研总结,适时对指导意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