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仿作品的合法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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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戏仿作品的合法性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戏仿作品的合法性研究姓名:鲍陶然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指导教师:李扬2010-05-23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 要 2006年,网络戏仿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引发了关于戏仿问题的争论。这场讨论不仅使戏仿问题浮出水面,还使其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关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并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但是,笔者认为目前的研究仍然缺乏系统性,缺乏适合国情的可行性方案。其实,西方各国经过长期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处理模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笔者将在本文中,系统阐述美、德、法三国

2、的关于戏仿问题的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将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指导。 在本文中,笔者将全文分成三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述戏仿作品的内涵和外延。通过简述古今中外的一些戏仿作品,来研究戏仿作品的性质以及分类。在第二章中,对美、德、法三国关于戏仿作品问题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系统研究。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提出了我国处理戏仿问题的具体方案?通过扩大解释“适当引用”条款,使戏仿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行为的范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判断戏仿作品合法性的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进而提出了司法实践中的四个具体判断标准,并在最后列举了司法实践中戏仿案件事实认定的具体方式。关键词:戏仿作品 合

3、理使用 适当引用 言论自由 创作自由I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In 2006, the parody A Murder Case Caused by a Steamed Bread triggers the debate about the parody works. The debate not only makes the parody problem rise to surface, but also makes this topic to be a hot one in academia. Many scholars give their own viewpoint

4、s and propose some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However, the present study is still lack of systematic and lack of feasibility planning which is suitable for our country. In fact,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a set of mature processing mode has been formed. The foreign countries successful experiences pro

5、vide guidance for us. In this paper, the judicial practices about the parody problems in US, Germany, and France are elaborated systematically, with the hope that they can provide some guides for the Chinese judicial practicesThe whole thesis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In the first chapter, the co

6、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parody works are elaborated, some parody works from both home and abroad are introduced, and the features and classifications of the parody works are explored. In the second chapter, the definition of parody works and legitimacy foundation are analyzed and then to conduct

7、a systematic research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s of parody in USA, Germany, and France. The third chapter is the core of this paper, in this chapter, the specific schemes for dealing with the parody problems are proposed, that is, by enlarging the explanations and citing some related terms, parody pr

8、oblems are brought into legal scope. Based on this, two principles are proposed for judging whether the parody works are legal or not? the principle of equilibrium of interest and differential principle, and then four specific judging criteria are proposed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s. In the last par

9、t, measures for cognizing the fact of a case in parody problems are proposedKey words: Parody worksFair useAppropriate citeFree speechFree creationII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10、 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论文属于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引 言 2006年开始以网络为背景兴起了一阵“恶搞风潮”,从文学艺术角度考察,其间大量恶搞作品使用的主要创作手法正

11、是戏仿。这股风潮之下,戏仿创作的主体从传统意义上的作者延伸至知名或不知名的普通网民,被模仿使用的资源从文学艺术作品扩展到广播电视节目,表达方式更从传统的文字、美术作品形式扩展至视频音频形式,这些都使戏仿创作的数量与日俱增。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发展的步伐与上述状况不能彼此协调,2001年修改后的现行著作权法所有条文内容均未明文规定戏仿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戏仿作品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就没有予以保护的可能性:著作权法中的戏仿与文学艺术视角下的戏仿是否相同?著作权法应如何看待戏仿对他人作品的大量借用与颠覆讽刺?著作权法应如何廓清戏仿与恶搞创作之间的模糊边际?著作权法如何在保护原作与创作戏仿作品之间保持

12、适度平衡,从而不失公平并有益于文学艺术发展,鼓励创作并促进信息流通?上述问题极易引发争议,不利于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因此,本文力图对著作权法中的戏仿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本文中,笔者将试以戏仿的界定为切入点,对合理使用制度中“适当引用”条款作全新解释。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学者对该条款的解释过于狭窄,没能真正理解该条款之所以设置的法律基础。本文将以此为契机,对该条款作出合理的法律分析,论证出“评论”与“适当引用”之间的真正关系。以期在我国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框架下解决戏仿问题。1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 戏仿作品的界定 1.1 戏仿问题概述 “戏仿”来源于英文中“pa

13、rody”一词,也译作滑稽模仿、模仿讽刺、谐仿等。parody1的原意是“对作品具有特色的风格加以模仿,以达到滑稽或嘲讽效果”。戏仿是一种文学创作手法,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七百年前的东汉年间,那时的学者张衡以班固所作的两都赋为对象创作了一部针锋相对的两京赋,在其内容和手法上是非常典型的戏仿实例。近现代的著名作家鲁迅也曾创作戏仿作品, 1924年鲁迅先生大量借用张衡的四愁诗而创作的反讽白话诗我的失恋。这种创作方式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时至今日,可以在几乎所有的艺术形式中发现它的痕迹。包括小说、诗歌、散文戏剧、绘画、音乐、电影等等。另外,戏仿创作手法并非中国所独有,外国文艺史上,同样屡见不鲜

14、。比如妇孺皆知的小说堂吉诃德,在西方文学史上被称之为“最早、最典型的滑稽模仿式小说”。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戏仿创作在中西方文艺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戏仿创作逐渐走出文学领域,而成为大众娱乐、生活的重要形式。从网络视频到山寨文化,无不渗透着戏仿元素。同时,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为戏仿创作的普及提供了技术保障。可以肯定的是,戏仿行为已经走进2大众化,全民化的阶段。2006年胡戈所作的网络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掀起了讨论戏仿行为合法性的风潮。这一风潮有普通民众的参与,也不乏专家学者,有的认为戏仿行为属于“搭便车”,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有的认为戏仿行为作为一种文

15、学创作手法,有其存在和发展的正当性,应当予以肯定。这些不同的声音反映了处理戏仿问题的复杂性。 1Se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of English Language 3rd Edition, Houghton Mifflin 1992 p. 1317.转引自王迁.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J.知识产权研究,2006,61:192/0. 2009年 11月 15日登陆2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2 戏仿作品的定义 前文中大致的说明了戏仿问题的现状,然而究竟什么是戏仿?什么是戏仿作品?将在本节中给予充分的说明。回答好这些问题是研究戏仿作品合法性的前提。在对戏仿作品作出界定之间,首先应当明确戏仿创作的含义。 由于戏仿创作本身的特点,戏仿对象是构成戏仿行为不可或缺条件。这个对象可以是人物,也可以是作品,还可以是某种价值观或者社会现象。甚至是一个语词或符号。可以说戏仿创作必须存在一个对象,但是对象的性质却是不加限制的。但是,为了使戏仿作品最终得以成功,戏仿创作往往选取受众熟悉的对象。这是因为,戏仿的生命力依赖受众对模仿对象的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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