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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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介审判”(trial b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剧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度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媒介审判”的原初法律涵义西方学者觉得:“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根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行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y newspaper)。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一般公民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

2、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目前,国内在“媒介审判”概念上的使用不尽相似,“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媒体(传媒)审判”等均为同义语。“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阻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西方学者觉得“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根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行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一般公民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语言暴力”。中国传媒大学王军专家觉得,媒介

3、审判是指“新闻媒体上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成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国内出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专家觉得,媒介审判最重要的特性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它有时会采用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one-imesion)的宣传,故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它的重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

4、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限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有关“媒介审判”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见解。 第一种是:“媒介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是违背法律的行为,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则相悖。国内法律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前对任何人都假定无罪。但在实践中,媒体却往往越俎代庖,替代法院给嫌疑人定罪,这种行为事实上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并有也许损害司法的独立与公正。此外一种见解是:“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见第10期青年记者所载廖金英、谢太平的文章“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文章指出没有什么新闻报道会左右法官的判断,不负责任的报道是媒体的过错,但却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到法

5、官的判断。对一种具有足够理性的、合格的法官来说,虽然她要把新闻报道作为理解信息的渠道,媒体的报道与否合乎情理和逻辑,是客观报道还是一面之词,是理性的言说还是情绪的宣泄,法官是完全可以做出精确判断的。笔者更认同前一种观点,这里我们把“媒体审判”和“法院审判”区别开来。说“媒体审判”是由于媒体把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拿来自己做,并不是说它有“法律审判”的效力。 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月日美国的一种外科医生谢帕德(Samhe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抱负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

6、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后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始终上诉了十二年,多次被法院驳回。直到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祈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国内学者魏永征觉得,“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媒介审判何时休?魏永征 本次公审张君案的报道,大多数媒体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披露案件进展,宣传法治精神,显示了法制报道水平的提高。但是也有个别报道仍然不能挣脱“媒介审判”的模式,在审判进行中间

7、,有一家全国性大报刊登重庆满街声讨“魔头”就是一例。 一方面,它通篇把张君作为“该杀”“早就该枪毙”的罪犯来报道;还抢在法院判决之先,对张君的量刑作了太多的渲染,“不杀,天理、国法不容”,“这种恶魔该杀”,“杀一儆百”等,甚至提出不止是张君,她那“一伙”都“该杀”,这是违背“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觉得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另一方面,它违背法定的刑罚种类,宣传“张君该千刀万剐”,并且做在小标题上。“凌迟”随着封建社会的结束,一百年前在国内已经消失,今日文明国家已用电椅、注射来替代枪决,国内也正在尝试,怎么还可以宣传这种野蛮的刑种。至于报道“亲手杀了张君”、“用张君人头祭祀亡灵”等说法,更是毫

8、无法理根据。第三,它报道“张君犯罪事实已经这样清晰,哪里还要审三天”的说法,直接同进行中的审判唱反调。任何人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张君涉嫌杀了那么多人,我们还是充足保障张君的应有权利,坚持根据法定程序审理,反映了国内人权制度和法治水平的提高,应当从这个角度宣传,而不是相反。 严禁“媒介审判”(tial by mdia )是国际新闻界的共识,由于这种报道方式干扰司法独立,影响审判公正。国内老式的犯罪案件报道有“公审、声讨、枪毙”这样的模式,忽视司法独立、实行舆论审判的积习很深。人们往往觉得,刑事被告人既然犯了罪,就应当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媒介的任务就是“配合审判”,一哄而上,

9、把她批倒批臭,“肃清流毒”,没有“无罪推定”、“罪刑法定”这样某些法治观念,不懂得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人格。这种低水平“宣传”不能再有了。在有的国家,如果在审判过程中进行这样的声讨,审判就只能停下来。作为被害人的家属,说这些话是合情合理的、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的新闻媒介,特别是在审判进行当中,不应当原封不动地渲染这些话。我们的法制报道,应当显示法治大国的风范,给群众以对的的法律意识的导向。 虽然学界对“媒介审判”与否应当予以规制有不同的观点,但由于“媒介审判”在现实中的负面作用日益明显,对“媒介审判”进行规制的呼声日益强烈,成为一种主流观点,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下面就从其她角度来探析规制

10、“媒介审判”之机理。随着媒介舆论监督权力被广泛认同,并得到越来越多的注重和保护,与之有关的“媒介审判”问题又摆在了新闻法学界面前。媒介介入司法过程,对司法独立与公正导致了一定的影响,损害了司法的神圣。如何加强对媒介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媒介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保证国内司法体系良性发展与完善,成为新闻法学界面临的一种课题。笔者觉得厘定媒介监督权力的范畴,保证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步又对其进行规范是解决问题的核心。 (一)“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越位或错位。媒介的社会角色重要是大众传播工具,为受众报道新闻,提供信息。而国内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

11、以审判者自居,容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解决的案件定性或给她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199年,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对夹江县彩印厂做出了行政惩罚的决定,查封了该厂印制的一批假冒商标及厂房、设备,并予罚款。夹江彩印厂觉得技术监督局没有行政惩罚权,以越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新闻媒介觉得这是“制假者状告打假者”,纷纷谴责“恶人先告状”,“制假者是过街老鼠,谁都该打”,“打假者怎能有错”,“咄咄怪事,打假者反上被告席”等。由于大量此类报道的影响,此事提到省人代会,省高院院长受到代表的质询。最后, 法院判决“维持技术监督局封存告知书,驳回原告的诉求”。新闻界觉得这是“报道成功影响判决”的案例,而法律界

12、则觉得这是“典型的舆论干预司法”。有位法学家将此案列为“行政法制宣传不当的最典型例子”,指出这种宣传偏差“具有相称的负面作用”。 (二)媒介审判往往与“新闻炒作”有关。媒介审判在某种限度上往往与新闻炒作有关,目的是吸引眼球,获得“注意力资源”。少数媒介如此行径所追求的是事件的轰动效应,而不是事件的社会意义;是卖点、是“眼球经济”,而不是公益、公共领域的建构;她们所盯住的只是读者手中所持的“货币选票”,而不是媒介在社会走向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应尽的责任,即哺育有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公民。 (三)“媒体审判”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法院审案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固然也更不受媒体舆论的干涉。:“而偏偏我们

13、中国的司法机关容易被社会舆论所左右,这不是说我们的新闻媒体比其她国家的媒体有影响力,而恰恰阐明了中国的法官还缺少独立的地位和理念。”因此保证司法独立与公正,势必要保证我们的司法系统不被“偏、热、炒”的舆论信息所左右。媒体在行使其对司法机构判案的监督权力同步,也不要忘掉为她们提供一种良好、平衡、稳定的司法环境。 显然,作为公共权力之一的司法部门,理应完全置于媒体的监督之下,这种监督应当建立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尊重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之上。因此,媒介和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应当是到位、补位,而不是越位、错位,应回归对的的司法报道新闻立场。 从传播学角度看,“媒介审判”无疑是大众传播媒介对“议题设立”功能的运用

14、;从新闻学角度看,“媒介审判”则体现了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所具有的引领和引导作用。如何保证新闻报道不影响司法的神圣性是目前摆在新闻法学界面前的一种重要课题。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方式,不是要公开表白立场,而是要尽量保持客观中立,在报道公众关怀的案件和关系地区公共利益焦点问题争论的时候,要将所有当事人的所有事实告诉给读者,甚至还可以体现出正反两方面的意见,既向与自己新闻立场相称和倾向的人士开放,同步也要刊登与自己立场相悖的观点。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让受众和有关决策人士掌握尽量多的有关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是可以充足体现各方观点和利益的双向度的信息,为最后做出决定提供相对全面、平衡的信息环境。加强同步报道和持续

15、性报道也是媒体走出“媒介审判”有效措施。正如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中的规定所论述的那样,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另一方面,应当在进一步完善司法系统体系的同步,还要厘清舆论监督权力的范畴,保证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而不是单向度的炒作。在用法律形式保证舆论监督权的同步,又对其进行相应的规范是解决媒介审判问题的核心。 “媒介审判”超越了新闻自由的权利界线。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在一定的范畴内运营,任何超越了其权利界线的权利行使都是一种反权利行为,应当予以规制和反对。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她行政机关、社会团队

16、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司法独立的原则。媒体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可以行使采访权和公众知情权,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只能在一定范畴内行使,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内在185年有关目前报刊在法治宣传方面应当注意的几种问题第二条规定: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要登报刊或上电视;个别必须见报的,要先报道破案、起诉或审理的消息,后来再报道判决成果,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运用新闻媒介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在1997年经第二次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显然,“媒介审判”都是这些规定所否认的对象。 “媒介审判”是媒介权力的异化。随着社会的信息化限度越高,人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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