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文化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09523606 上传时间:2022-09-30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古代法律文化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古代法律文化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古代法律文化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古代法律文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古代法律文化(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综合反映,是对当时社 会生活的整体折射。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 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根发芽。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 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社会处于一个大变革、 大动乱的时期,中国文化开始了一场大裂变、多元化的运动。至两汉时期,中国 古代法律传统已经基本形成。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 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 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而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

2、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夏、商、周的资料不多,从零星记载看,夏、商主 要是宣扬“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周实行宗法制度,主要宣扬“尊尊”、“亲 亲”为核心的宗法思想。西周时期的所形成的“明德慎罚”、“明德慎罚”的指 导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大分化、大变革时期,中国的许多文化精华就出自于 此。同时春秋战国时期是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史称:礼坏乐崩, 权力下移,诸侯、大夫异政。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利益的政治家、学者纷纷发表 政见,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由于留下的史料较前代为多,不少著述表述 的主张较为系统

3、,成为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源头,史称“百家”,其中主要是儒、 墨、道、法四家。隋初,开皇元年(581)制定新律,开皇三年更定,是为开皇律。隋炀 帝即位,大业二年(606)修订律令,三年颁行,是为大业律。大业律 比开皇律量刑轻。但炀帝暴虐,不依律行事,不久被抛弃不用。唐初,李渊 起兵攻入长安,接受“炀帝昏乱,民不胜其毒”,遂至于亡的教训,与民约法 12 条。宣布杀人、劫掠、背军叛逆者处死刑,余皆蠲除隋苛法27。武德元年 (618),开始定律,七年颁行天下。之后,太宗李世民修改武德律,颁行 贞观律,高宗李治以贞观律为基础制定永徽律。这是现在保存下来 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特别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

4、代法律,达到了 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宋元明清是中国走向专制的时期。宋初,战争仍在进行时,为实现统一,安 定社会,便着手撰修法律。法律未制定前,先沿用五代后周的显德刑统。宋 于太祖建隆四年(963)颁行宋刑统。其内容沿袭唐律。宋代增加了编 敕活动。元代,蒙古入主中原后,先沿用金国泰和律。元朝正式建立,先后 颁行了至元新格、凤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和元典章 等。元无前朝那样篇目严谨的法典,各种法律间内容相混杂。明初,朱元璋称吴 王时,便着手制定法律。吴王元年撰律 225 条,同年 12 月颁行。翌年建都南京 称帝。洪武七年(1374)颁行大明律。大明律内容一准于唐,只是在名 例之下按六部分

5、吏、户、礼、兵、刑、工共七篇。大 明律受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影响分篇,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 新体例。清朝满族入关前,为适应形势需要,便改变原有习惯法,制定具有法令 汇编性质的崇德法典。入关后于顺治三年(1646)沿袭大明律颁行大 清律集解附例。之后,康熙、雍正、乾隆各朝一再修订,但主要条文和篇目仍 依明旧。我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有以下几个比较稳定而又相互联系的基本特 征:1. 家族主义传统 父系制家族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古代社会所普遍具有的基本特征。古代的家族 是尊卑贵贱分明的社会单位,其中年长的男性尊亲为一家之长,具有决定和宰制 家族内部一切事务的权利。中国家族的结构模式与伦理

6、道德具有超越自身的普遍 的文化和社会意义。在古代中国人的头脑中,家与国并不能十分明确地区分开来。 相反,他们经常家国并提,从家政推出国政,从治家推之治国。人们从家族伦理 中的孝推出政治伦理中的忠,从家庭中的父母的慈爱推出君主的仁政。 从国家政权的归属来看,中国历代王朝都是一家一姓之王朝,王朝的兴衰与皇室 家族的命运息息相连。在秦代以前,国家政权完全是按照血缘亲属关系而非行政 区划原则建立起的,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宗法制国家。在这里,血缘关系与政治权 力关系,家族结构与国家政权结构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正所谓“一人得道, 鸡犬升天”、“一人犯罪,株连九族”。2. 伦理本位传统 中国古代社会,人与人之

7、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一种伦理关系。随意个人年龄和生 活之开展。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尽的关系。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 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 这种伦理本位精神表现于经济生活,即为伦理主导 型的经济生活,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服从亲情伦理的调整,表现为一种伦理关系。 正是由于人们从伦理角度看待财产关系,而不是从个人权利的角度看待财产关 系,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律关于财产权的制度很不发达。 在政治上,中国古代的 政治为“伦理的政治”,统治者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 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中国 的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

8、“但只有君臣官民彼此间之 伦理的义务,而不认识国民与国家制团体关系。因而在中国,就没有公法私法的 分别,刑法民法亦不分了。” 在法律方面,中国的法律属于伦理型法律。这种 伦理刑法律的基本特点是以礼统法,礼法合一,或者说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的道 德化。3. 礼治和德治主义传统 在古人看来,从为人、行事到治国方方面面都离不开礼。古代的礼与古代的身份 等级秩序是相适应的,其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就是定尊卑贵贱之序,维护纲纪伦 常之道。礼不但确认、维护社会差异与等级,而且本身也是富于差异性,因人而 异。礼与德,一个为外在规范,一个为内在的义理,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德治 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统治者本身要有德行;

9、二是统治者要对臣民进行道德教化: 三是统治者要推恩于民,即施行“仁政”。统治者要巩固自己的政权,就得以民 为本,制民之产,爱惜民力。4. 大一统的传统 中国古代的大一统观念经常这样表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 王臣。”从其实际作用来看,大一统观念往往成为尊王攘夷的旗帜,成为皇权至 上与权力集中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观念基础。中国古代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分 权。各种职位之间虽然也存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但这种制约和监督的目的 是便于君主驾驭文武百官。5. 规范合一传统 这种传统的主要表现之一是“礼法合一”。这不仅表现在礼与法在基本内容、价 值取向和精神上的一致,而且也表现在礼与法在外

10、在形式上无明显的界限。这种 规范混沌不分的格局在国家制定法上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即所谓民刑不分、诸法 合体的格局。由于公私生活不分,各种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高度一体化,于是便 形成了立法上诸法合体的局面。古代人所向往的社会秩序是一种以伦理为主导、各种社会规范综合为治而形成的 天下“太平”、“大同”的社会局面。这便最终导致一个以道德仁义为首,而至 定名分、职守的礼,在至定是非、赏罚的法度,最后归于等级分明、各得其所的 大治局面的出现。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明不但历史悠久,内容博大精深,而 且从来没有中断过。四大文明古国中的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印度,虽然曾经都 辉煌过,但后来都遭到外来文化的侵略,国家多次灭亡,原来的古代文化也未能 独立、完整的保留起来。只有在中华大地上孕育生长的中华文化,数千年来一直 薪火相传、连绵不绝,而且在这过程中不断的积累、不断的发展。在中国历史上, 也曾有多次外敌入侵、由周边少数民族统治中原,但结果都是入侵的少数民族文 化很快就被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所同化、包容,最终汇入中国文化的主流之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