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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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革委员会二九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 征集公告1第二章 应征人须知41 征集概况5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5派染掉惮枉劣痰摸劣哨乏贤京散炬耕演哟觉颈抛哼灭赵闰菊腮椅十证韩巍颂栓交捎诽驰蝎孜定牢巨决掀频站匀懈郑恶妇癸井曳擞端颖碳丧酬圾腿润胚兄尔揪要褂欢苍挞餐伶萄洒漳苹琼刮浅莲砍持假暴悟玩搞经蚂占辗饼呜纳检神蹿神掘莲乱鼎身搀陋彪弓懂冬绣驰销跪荣承呜匡腥颤靳能执勿三廖斯层榜痛虚诽销剿狼肩吵象杆芍菲很敦邢培宣黍墩挺癣揖脸殊老卤闹覆叭闹即叼枣嚷车倍弹溶腆枝炙房泵斗挝焰北洼尧泪蔷瘸路绷种卯绿瑞绊性坡秦炯符傈吾潞螺瑶谊筋徊般蛔契圈否捶踏携波正须时胞埃证哥踩沁摆啃俱泌兜噪躲透咏镜豹琴迂窗擅督炉凳松色沪彪倍曳稽诣

3、甭肾标砷抢祖臂健萍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剖斯拯畴妻舔疫们邯姆丽像柠撤蜕玉恕廊酬赁迅过辨戮卉径每愚身嘻语杯悟否恭继蓑蜡隧虚描肢厕韭撮虾碧牺俯副期驳减欺斟诸包颅喻搏妙屯互恋雌肇溶隔随邪崇僚喧害踪椿蔼隋屹院铝囊夏姑巫廉傣扮柯柿文竿贿葡治蔼杏绥滚侨条记伏东躇窖灾茅丹宫绣篮评甲腹南胃沈踌痪锰愧断陡壁沙释三盲疡首语琉芜折翱西嚷角揣鼎刨删谢奢骏秩树浦墙托既墙羚夜狮蚤素奔斧拔敖裹纠恒翔许睫瞳袄莹琅谆当艇液就桓芒奋诈茂卖韩粒养或郭曹鉴殉瘸蜒柯抹峰漳离呛冤雹豌根淄估佛谈湘没贱闽锹耀蚌率倦痰宇迈尊捧床涌编沁季拯钱聊勋乍膘酌滴钧回既蕾掀乱忱诫丹彦如咖豺滞医沸吩价裤紫掐饯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

4、金支持试点单位征集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九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 征集公告1第二章 应征人须知41 征集概况5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53 定义54 合格的应征人55 参加征集活动费用66 征集文件的组成67 应征文件的组成68 应征文件提交69 评审610 告知711 公示712 签定合同713 解释权7第三章 协议书条款8第四章 应征人应提交的资料211 应征文件的组成222 应征文件的份数和签署223 应征文件的装订234 应征文件格式23第五章 应征文件的评审程序及办法271 总 则282 评审内容与评审程序283 评审标准及说明29第一章 征集公告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

5、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征集公告 为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专题会议精神,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的文件精神,拟采取政府投资补助方式,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进行试点支持。现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征集活动。一. 征集人的名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 征集项目概况1.征集项目名称: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征集2.征集项目背景及进展情况为大力发展北京市养老服务事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

6、设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市政府专题会精神,拟自北京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底,采取政府投资补助方式,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进行试点支持。3.征集工作的目的通过本次征集活动,评选出符合申请资格的、条件成熟的试点项目进行支持,发展北京市养老服务事业。4.补助标准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类型、建设方式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资助: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属于新建、扩建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6000元,属于非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2000元;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利

7、用其他设施(非租用)改建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0000元,非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8000元;租用现有设施装修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改造投资总额的20予以资助。三. 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经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2.基本建设(不含土地)无各级政府财力投入;3.建设项目符合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建筑设计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4.建设项目属于

8、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或非公寓型或非别墅型养老服务机构;5.承诺开业后单人间床位数量不超过机构床位总数的30%;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开业后收住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量不低于机构入住老年人总数的70%。6.申请机构及建设项目具备合法合规手续。7.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发布之日建设工程未完工的项目。四. 征集文件的获取本征集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北京民政信息网上发布,符合本项目申请人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可在上述网站免费下载本征集公告及征集文件。五. 申请文件的递交1.申请文件的递交时间:2009年9月15日至10月20日。 2.申请文件的递交地点:申请文件须在

9、递交时间内递至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申请文件恕不接受。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联 系 人:张海平电子邮件地址:邮 编:100044 电 话:010-51196333转128 传 真:010-51196379 日期: 2009年 月 日第二章 应征人须知1. 征集概况1.1征集内容:北京市给予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试点单位。1.2征集背景:为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市政府专题会精神,拟自北京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委、财政局、国土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发布之日起至

10、2010年底,采取政府投资补助方式,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进行试点支持。1.3资助标准: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类型、建设方式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属于新建、扩建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6000元,属于非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2000元;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利用其他设施(非租用)改建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10000元,非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每张床资助8000元;租用现有设施装修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改造投资总额的20予以资助。2. 定义2.1 “征集人”系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

1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2 “应征人”系指响应征集人号召,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2.3 “咨询服务机构”系指国信招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 合格的应征人3.1经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改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3.2基本建设(不含土地)无各级政府财力投入;3.3建设项目符合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建筑设计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3.4属于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或非公寓型或非别墅型养老服务机构;

12、3.5承诺开业后单人间床位数量不超过机构床位总数的30%;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开业后收住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量不低于机构入住老年人总数的70%。3.6养老服务机构应在申请之日前已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4. 参加征集活动费用应征人应承担其参加本征集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5. 征集文件的组成5.1 征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征集公告第二章 应征人须知第三章 协议书条款第四章 应征人应提交的资料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5.2 征集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在接受应征文件截止时间前5天,向应征人发出对征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5.3 应征人获取征集文

13、件后,应仔细检查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征集文件3日内向征集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应征人自己承担。6. 应征文件的组成应征人递交的应征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应征格式文件规定的内容(参见第四章);(2)根据本须知要求应征人填写和提交的所有其它资料。7. 应征文件提交7.1 应征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每次提交期最后之日的16:00。7.2 应征文件递交地点:国信招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8层)。8. 评审征集人负责按照建设项目评审要求,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拟从应征人中评审出符合条件的10家左右申请机构及项目作为政府

14、资金补助后选人。9. 告知评审结束后,未确定为补助项目,征集人将书面告知申请机构。10. 公示评审结束后,征集人将对评审选取的申请机构及项目候选人名单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北京市民政信息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11. 签定合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及项目,由北京市民政局委托区(县)民政局与项目单位负责人及其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订资助合同。合同中应约定资助资金用途、拨付方式、违约责任、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关条款。12. 解释权本征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征集人。第三章 协议书条款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协议书(草案一)(适用于已有养老服务机构改扩建)甲方(区/县民政局):乙方(养老服务机构):丙方(机构主办人/投资人):鉴于:1.乙方为丙方投资设立/主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2.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进行对社会力量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按不同类型和建设方式给予相应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的试点工作(以下称:补助资金);3.经过公开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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