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牌登记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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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机动车牌登记所需材料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6、机动车强制保险凭证7、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非免检车)8、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9、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标准进口车 国产车登记审核登记审核 登记审核 车辆检验车辆检验 选号选号发牌、照相业务领导审核业务领导审核发牌、照相制证制证发证、归档发证、归档车辆管理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1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2挂车

2、反光号牌50元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3三轮汽车、低速汽车反光号牌40元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4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5临时号牌5元张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6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7临时行驶证10元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8登记证书10元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9固封装置1元个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10客车(8座以上)、货车(2吨以上)检测费96

3、元辆、次闽价费【2005】费84号11客车(7座以下)、货车(2吨及以下)检测费84元辆、次闽价费【2005】费84号12摩托车检测费25元辆、次闽价费【2005】费84号第二章 办理登记及相关业务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

4、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确认档案编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号牌;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三)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条

5、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将相应事项签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相应栏目内,不录入的项目不签注,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按照确定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录入。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编号录入。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全称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全称录入;机动车所有人为我国内地的居民且暂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机动车所有人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住、暂住证明相应项

6、目记载的内容录入。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录入。 (五)个人/单位: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录入“个人”;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录入“单位”。 (六)车辆类型、使用性质:按照机动车类型分类表、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录入,对于乘坐人数可变的载客汽车,按照乘坐人数的上限确定的车辆类型录入。 (七)国产/进口:国产机动车录入“国产”;进口机动车录入 “海关进口”、“海关监管”、“海关罚没”、“公安罚没”或者“工商罚没”。 (八)制造厂名称、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

7、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和进口机动车型号签注规则录入。 (九)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录入,但不包括起止符号;无发动机号码的,录入“无”。 (十)车身颜色:按照白、灰、黄、粉、红、紫、绿、蓝、棕、黑归类录入;多颜色车辆,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颜色与颜色之间加“/”;车身颜色中有装饰线、装饰条的,不按照多颜色车辆录入。 (十一)出厂日期: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随车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录入;有关技

8、术资料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没有记载的,按照确认机动车时核定的日期录入。 (十二)获得方式:根据获得方式录入“购买”、“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境外自带”等。 (十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名称、编号:按照相应凭证、证明录入;其中,调解、裁定、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录入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的名称、编号;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录入继承、赠予

9、、中奖、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的名称、编号;调拨的机动车,录入调拨证明的名称、编号。 (十四)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起止日期、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凭证的号码:按照保险凭证录入。 (十五)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日期录入;没收的走私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年份录入年,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月、日录入月、日。 (十六)机动车的技术数据: 1、发动机型号、排量/功率、外廓尺寸、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总质量、整备质量: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核定或者测量的数值录入;机动车应当录入功率(挂车除外)

10、,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轿车、摩托车还应当录入排量;半挂牵引车不录入总质量;功率的单位为千瓦(kw),排量的单位为毫升(ml),外廓尺寸、轴距、轮距的单位为毫米(mm),轴数、轮胎数的单位为个,总质量、整备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 2、燃料种类:按照机动车实际使用燃料分别录入“汽油”、“柴油”、“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电”、“太阳能”等;使用两种(含)以上燃料的车辆,分别录入每种燃料种类,燃料种类之间加“/”。 3、 转向形式:方向盘式机动车录入 “方向盘”;方向把式机动车录入“方向把”;挂车不录入。 4、 货箱内部尺寸:装用栏板式货箱的国

11、产载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装用栏板式货箱的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测量的尺寸录入;货箱内部尺寸的单位为毫米(mm)。 5、 后轴钢板弹簧片数:装用钢板弹簧的国产载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装用钢板弹簧的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核定的后轴单侧钢板弹簧的数值录入;多后轴载货机动车录入所有后轴单侧钢板弹簧数量之和;钢板弹簧片数的单位为片。 6、核定载质量:国产载货机动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载货机动车、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其他机动车不录入;核定载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 7、准牵引总质量: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

12、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和半挂牵引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和半挂牵引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准牵引总质量的录入“0”;其他机动车不录入; 准牵引总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 8、核定载客人数:国产载客机动车在公告中登记的载客人数为区间的,在区间范围内按照实际座位数录入;载客人数无区间的,按照实际座位数录入,但实际座位数不能大于公告中登记的载客人数;进口载客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实际核定的数值录入;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 核定载客人数的

13、单位为人。 9、驾驶室载客人数:有驾驶室的国产载货机动车在公告中登记的驾驶室载客人数为区间的,在区间范围内按照实际座位数录入;驾驶室载客人数无区间的,按照实际座位数录入,但实际座位数不能大于公告中登记的载客人数;有驾驶室的进口载货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核定的数值录入;其他机动车不录入;驾驶室为双排座位的,录入格式为前排人数、“/”、后排人数;驾驶室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驾驶室载客人数的单位为人。(十七)档案编号:按照确定的档案编号录入。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按照下列规定签注行驶证: (一)行驶证主页正面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住址、品牌型号、使用性质、发动机号

14、码、车辆识别代号、注册登记日期栏,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发证日期按照制作行驶证的日期签注;行驶证主页背面粘贴机动车标准照片。 (二)行驶证副页正面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总质量、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准牵引总质量、核定载客、驾驶室共乘、货箱内部尺寸、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外廓尺寸、档案编号栏,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检验记录栏,加盖检验专用章或者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 (五)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六)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八)机动车标准照片。(九)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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