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经开应收帐款收益权融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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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LHJK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爱建-南京六合经开应收账款收益权融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七月委托人特别告知条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特别提示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接受信托公司推介、正式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告知内容:1、现阶段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仍属私募性质,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应仔细阅读信托公

2、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现行监管规定要求,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当履行事前报告程序,但监管当局对所报材料不进行实质性审核,也不对其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委托人参与信托计划应当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及能力水平,对信托产品风险作出独立判断。2、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3、集合信托的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合理的事项内和不损害对其他受益人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4、商业银行代理信托公司收付信托资金,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的责任,商业银行不对信托计划推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5、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注

3、意:以往国家为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但是,根据国务院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规定,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不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6、委托人在接受信托计划推介过程中如发现有不规范的推介行为,可直接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02138650160。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目 录一、前言5二、定义5三、信托目的9四、信托的设立10(一)信托的名称10(二)信托相关主体10(三)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11(四)信托规模13(五)信托期限13(六)信托的投资范围13(七)信托利

4、益的分配原则14五、委托人14(一)委托人的权利14(二)委托人的义务14(三)委托人的陈述15六、受托人15(一)受托人的权利15(二)受托人的义务16(三)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16(四)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形17(五)解任受托人的条件和程序17(六)新受托人的选任与交接17七、受益人18(一)受益人18(二)受益人的权利18(三)受益人的义务18八、信托单位的转让19九、受益人名册19十、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9(一)信托利益计算与分配的原则19(二)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20(三)特别规定22十一、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22(一)信托财产管理的一般原则22(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2

5、3(三)信托财产的保管24十二、信托的核算25(一)会计处理原则25(二)费用25(三)税负承担27十三、受益人大会组成与权力27(一)组成27(二)召开事由27(三)会议召集方式28(四)通知28(五)召开方式、会议方式29(六)议事内容和程序29(七)表决30(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30十四、风险揭示30(一)风险揭示30(二)风险承担32十五、信息披露32(一)定期信息披露32(二)临时信息披露33(三)信息披露形式33(四)受益人知情权的行使33十六、信托的变更和终止33(一)信托变更33(二)信托终止34十七、信托的清算35(一)信托清算35(二)清算后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35(三)

6、清算报告35十八、信托单位的申购与赎回35十九、保密条款36(一)保密义务36(二)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36二十、违约责任36(一)违约事项36(二)责任范围36(三)免责37二十一、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37二十二、通知和送达37(一)委托人和受托人使用的通知和送达方式37(二)受托人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通知38二十三、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38(一)期间的顺延38(二)合同生效与约束力38(三)条款的独立性39(四)合同文本及其效力39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爱建-南京六合经开应收账款收益权融资集合资金信托

7、合同。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之一。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受托人、信托业务机构/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

8、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二、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条中的定义相同。1、 信托或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依据信托合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设立的爱建-南京六合经开应收账款收益权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 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爱建-南京六合经开应收账款收益权融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3、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爱建-南京六合经开应收账款收益权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9、4、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时,与发行机构签署的爱建-南京六合经开应收账款收益权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5、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推介期及开放期内,认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的投资者;信托计划期限内,指持有信托单位(受益权)的投资者。 6、 受托人/爱建信托:指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7、 受益人:指在本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人。8、 信托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9、 南京六合经开/质押人:指基于与六合区管委会、六合区管委会财政局签订的基础合同而合法享有标的应收账款的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10、

10、 六合区管委会:指与南京六合经开签订基础合同的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标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负有按期足额支付标的应收账款的义务。11、 基础合同:指南京六合经开与六合区管委会、六合区管委会财政局于2009年12月1日就南京市六合区龙池湖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项目签署的南京市六合区龙池湖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项目委托建设和回购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以及各方为确定债权金额等签署的任何补充协议、出具的审计报告、交易凭据的统称,是标的应收账款产生的法律基础。12、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指受托人与南京六合经开、六合区管委会签署的爱建-南京六合经开应收账款收益权融资集合资金信

11、托计划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13、 南京六合国资/保证人:指南京市六合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14、 南京化工国资/保证人:指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15、 质押合同:指受托人与南京六合经开签署的爱建-南京六合经开应收账款收益权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质押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16、 连带责任保证函:指保证人向受托人出具的爱建-南京六合经开应收账款收益权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连带责任保证函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17、 标的应收账款:指南京六合经开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对六合区管委会享有的共计人民币455,25

12、6,300.72元(大写:肆亿伍仟伍佰贰拾伍万陆仟叁佰元零柒角贰分)的应收账款。18、 标的应收账款收益权:指本信托计划向南京六合经开支付转让价款后取得的、要求南京六合经开将其所持标的应收账款债权实现金额的等额资金支付给本信托计划的金钱债权。19、 保管银行/保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20、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署的保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21、 监管银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22、 账户监管协议:指受托人、南京六合经开与监管银行签署的爱建-南京六合经开应收账款收益权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账户监管协议以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13、或补充。23、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24、 推介期:指2013年7月22日至2013 年8月21日的时间段,受托人有权根据投资运作需要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25、 信托成立日:指信托计划(即第一期信托单位)成立的当日,即在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时,受托人可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信托具体成立时间以受托人公告为准(含在受托人网站上发布的成立公告)。26、 开放期: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接受投资者认购第二期信托单位的期间,该开放期将由受托人根据实

14、际情况确定。27、 开放期结束日:指第二期信托单位认购成功当日,第二期信托单位具体认购成功日以受托人公告为准(含在受托人网站上发布的成立公告)。28、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计划项下各类财产的价值总和。29、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30、 认购:指信托计划推介期及开放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31、 认购资金:指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32、 信托资金:指信托项下的货币资金。33、 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34、 信托财产收入:指因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取得的相应利

15、益,包括但不限于自信托成立日开始受托人取得的标的应收账款清偿资金、标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价款收入,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取得的其他现金或非现金利益。35、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按照委托人的单笔认购资金金额及预期收益率的不同,分为A类信托单位和B类信托单位,每类信托单位根据认购时间不同,A类信托单位进一步区分为第一期A类信托单位、第二期A类信托单位,B类信托单位进一步区分为第一期B类信托单位、第二期B类信托单位。36、 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按照委托人单笔认购信托单位类别的不同区分为第一期A类信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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