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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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 20001202 号和公安部 关于实施V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 20012 号精神,1997 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 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1、9 座含9 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 年。达到报 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 期检验 2 次,超过 20 年的,从第 21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2、旅游载客汽车和 9座以

2、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 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 lO 年。延缓 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 9座以上非营运载 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2 次,超过 15年的,从第 16 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 次。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 10 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 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 4 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 4 次。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 3 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1997 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 有人办

3、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 规定年限8 年报废。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 布V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 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 199807 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 18吨小于等于 6 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 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 2000183 号执行。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 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

4、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 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 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 境保护局、文件国经贸经1997456 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内贸(物资)厅(局)、 供俏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环境保护局: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大,1986 年制订的汽车报 废标准已不适应汽

5、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措施。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汽车报废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汽车报废标准(1997 年修订)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 30 万公里, 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 40 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 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 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 万公里;二、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 租汽车使用 8 年,其他车辆使用 10 年;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

6、重损坏或技 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五、汽车经长期使 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六、经修理和调整仍 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 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除 19 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 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 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 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 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

7、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 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 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 12 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 9 84 0 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 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 标准( 1 9 9 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超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 及办理

8、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一、累计行驶4 0万公里;二、使用10年;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 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 按国经贸经1 9 9 74 5 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 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执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关于 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保证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

9、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特制定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二 OO 一年三月十三日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一、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注册的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二、农用运输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一)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 年的; (二)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 (三)装配 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四)因各种原因 造成农用运输车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五)长期使用后, 整车耗油量超过企业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 15的;

10、(六)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 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七)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经修理、调整或采用尾气污染控制 技术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 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3 年。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标准发布时已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报废条件的车辆,可以在本标准发布后12 个月内报废

11、。五、本标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二 OO 一年三月十三日大连市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2000 年 10 月 18 日大 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根据 2003年 12月 3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 3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淘汰老旧车辆,防止大气污染,美化市容 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的报废管理。第三条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辆报废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负责。大连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汽车更新工 作。市经贸委、

12、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机动车辆报废 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报废。第五条机动车辆报废,其所有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报 废的车辆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车辆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方向机、 前后桥、车身等六大主要部件(简称六大总成)必须齐全。第六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依据车辆档案对车辆整车(含六大总 成)及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进行认定,符合报废条件的,批准报废,发给机 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第七条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将车辆交给有资格的 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回收处理,凭回收(拆解)企业签字、盖章的机

13、动 车报废审批申请表领取市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八条报废车辆所有人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 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第九条机动车辆因故需要延缓报废的,其条件、审批程序和检验,按国家和 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报废标准,不得给 已报废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第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和每年 12月10日前,将上月 已报废或下一年度应报废机动车的有关情况向市经贸委通报。第十二条市经贸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企业对报废汽车发动机、变速器、

14、车架、方向机、前后桥(简称五大总成)作破 坏性处理。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应予报废的车辆超过 3 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限期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属于非经营车辆的,处500 元罚款;属于经营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的,强 制报废。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严 格执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 分离暂行办法,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 理。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5、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于律己,秉 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驾驶、倒买倒卖已报废车辆或五大 总成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 年 12 月 03 日到年限可继续用机动 车如何延缓报废?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 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

16、 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A、四川省机 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 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 的经办人。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 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 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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