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紧急避险案例分析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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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紧急避险案例分析及应用 案例一:某小区一住户家在炖砂锅,在煤气没关的状况下便出去,因时间过长导致窗户、阳台都在冒黑烟。物业公司接到报警后,马上派员赶到出事的住户门口,但无人回应。而此时烟味越来越浓,又有物品烧焦的味道,似有火情发生。在这紧急关头,保安征得隔壁业主的同意,坚决从邻居阳台翻过去,快速打开了阳台上的玻璃门,关闭煤气开关,切断火源,避免了一场危在旦夕的灾难。 案例二:住二楼的雷小姐向物业公司反映家中天花板滴水,但物业公司称三楼的业主国庆期间外出,他们无权破门入室检修。结果滴水情形越来越严重,而物业管理公司仍拒绝修理。雷小姐只好求助110,在巡警的要求下,物业管理公司砸开三楼房门入内

2、修理,发觉原是水管漏水,屋内的东西也被泡得惨不忍睹。对此,雷小姐斥责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职,而三楼住户回来后,对于破门而入的行为又很恼火,三方发生很大矛盾。 评析 物业公司有时会接到报告说出现紧急状况需要处理,但偏偏主人又不在家,让物业公司颇为头疼。贸然进入吧,侵扰主人的合法权利;不进去吧,又怕耽搁引起灾祸。对比以上案例,物业公司毕竟有没有权利破门呢?笔者认为,该问题涉及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 何为紧急避险 什么是紧急避险呢?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急,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我们假设在第一个案例中,着火住户的

3、隔壁业主也不在家,保安为救火只能未经其许可从他家阳台翻过去,这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在第二个案例中,三楼严重漏水,损害三楼、二楼住户的财产,也危及电路设施的安全。在三楼家中无人的状况下,不得已破门而入,造成门窗损坏,也是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担当民事责任。假如危急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担当民事责任或者担当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担当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假如险情

4、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担当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可见,紧急避险因具有合理性、正义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在于要掌握损害的程度。 物业公司的入户时机 那么是否意味着一出事物业公司就有权破门而入?当然不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扰,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如何处理住宅不受侵扰和入户抢救的矛盾?关键在于发生的是否属于正在发生、紧迫的、会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急。假如是,可进行紧急避险以排解危急。假如只是类似卫生间小面积渗水之类的现象,物业公司就必需在经主人许可后才能进入修理。假如主人坚决不让修理人员进入,受损害的住户可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排解阻碍和赔偿损失。考虑到诉讼周期较长,在严重影响受害方日常居住生活的状况下,受害方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先排解阻碍后再通过诉讼方式恳求损害赔偿。 但笔者并不赞同遇到危急状况时由物业公司单独处理,究竟在处理火灾、追捕犯罪嫌疑人上,物业公司仍不具备专业技能。所以,正确方式是遇紧急状况,应马上报110或119处理,同时要马上联系住户,在无法联系上或住户因故无法返回时,协助公安、消防人员入户处理。入户时还要特殊留意避免对财产造成损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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