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正文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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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价格执法工作的现状问题和建议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复杂的变化,价格违法形式不断翻新、手段日益多样,价格执法工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创新检查方式,在稳价格、安民生、促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一、价格执法工作的现状(一)由事后处罚为主向事前监督与事后处罚并举转变。过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着重于对已经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动检查多,主动介入少;事后处罚多,事前监管少。随着近年来价格违法形式的变化和价格执法工作的不断加强,提前介入、关口前移、预先防范越来越成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价格

2、行为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重要的专项检查开始前或者在遇到价格突发事件时,我们总是适时采用宣传政策、提醒告诫等方式促使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强化内部管理,将价格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价格矛盾化解在初生之时。同时,继续强化事后处罚措施,对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者,采取果断措施,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迁就,达到以儆效尤的震慑效果。(二)由检查为主向检查与调查、规范、服务相结合转变。 近几年来,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加强价格执法的手段日益多样化,逐渐打破过去单一以检查为主的框框,把调查、规范、服务等作为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手段,广泛应用到价格执法工作领域中。对典型案件采取检查

3、与调查中推进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通过调查更加全面了解隐藏在价格违法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找出具有相同性、规律性的特点,提出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思路与对策。同时,检查与规范、服务相结合,寓服务于检查中,寓宣传于检查中,积极宣传价格政策,促使经营者自觉执行价格政策。(三)由查处显性的价格违法行为为主向查处显性和隐性价格违法行为并重转变。过去,价格违法行为大多表现为明显的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标价不规范等。这些显性的价格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容易等特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这种以显性价格违法行为为处罚对象的格局已经悄然发生变化。隐性的价格

4、违法行为越来越多见,查处难度越来越大。这种隐性主要体现在违法主体、违法性质、违法数量和违法特征等方面。表现为部分商品价格优惠政策得不到体现、违反自愿原则收取费用、虚假联营收取费用、扩大范围套取其他项目收费等。隐性价格违法行为的日益增多为价格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也推动价格执法部门不断研究探索应对隐性价格违法行为的新方法和新政策。(四)由单方执法为主向单方执法和联合执法并举转变。根据工作的需要,主动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合作,组成联合执法组,扩大检查工作的影响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为了确保市场价格公平竞争,价格执法部门与工商局等部门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打击明码标价、短斤少两、虚假宣传等价格欺诈行为。

5、为了遏制乱收费,我们与财政局、监察局联合检查,有效解决行政机关进点难、处理难、整改难等老大难问题。由于借助社会力量,价格执法的效能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五)由传统检查手段为主向传统检查手段与现代化电子技术检查手段并用转变。传统的查账方法以手工对账、登记、汇总为主,既费时费力又容易出错。在当前计算机技术逐步运用到价格执法工作的大环境下,近年来,在检查中我们利用专门的软件进行数据核对,提升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此外,充分利用摄相机、照相机、录音设备等现代化的取证工具进行取证,使取得的证据材料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但是现代化的电子技术检查手段必须与传统的检查方式相结合,采取人工查账与电子核对并用的

6、办法,使两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才能使价格执法工作有效推进。二、价格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一)价格法律体系不完善。一直以来,价格执法部门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与价格具体工作相结合,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目前价格法律法规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和缺位的问题,给我们的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立法不到位。随着我国价格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相继出台了以价格法为母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法律体系,并不断在完善细化,给价格行政执法奠定了基础。但仍然存在不完善和缺位的问题,如对谋取暴利、哄抬物价问题无论是价格法、反垄断法还是价格违

7、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其界定或规定的比较简单、模糊、定性不强。因此,对“谋取暴利”、“哄抬物价”如何界定、如何取证,执法人员都很难把握;对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银行和证券部门收费等也缺乏有效的调控机制和相应的法规约束;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手段,执法缺乏应有的力度和威摄力等。 (二)价格执法检查难。在检查过程中,有些单位态度冷淡,采取不配合、不表态、不支持的“三不”政策。他们有的软硬泡,借口领导不在、会计外出,想方设法不提供或少提供有关资料;有的干脆拒绝检查,让你座冷板凳、吃闭门羹;设置重重障碍,导致门难进、人难找;有的不履行签字盖章手续等,有的让领导

8、说情,干预检查,导致执法不得不停止。 (三)价格违法行为的取证难。价格违法行为越来越多呈现出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的特点。有些单位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电子化收费系统,采用信息化、网络化的手段来多收费少服务,或者利用各种方式逃避价格执法机构的检查。如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电信企业、医院都有较为完备的电子收费系统软件,实行会计处理电算化,可以随意更改交易、收费记录,导致检查人员无法取证。尤其是通讯部门,技术性强,信息化程序高,检查人员取证更加困难。教育系统乱收费行为也越来越隐蔽,如多数学校食堂入帐发票都是白条入帐,滥充数,管理混乱,给检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有的单位因专业太强,导致检查发现问题难。如

9、医疗部门,其药品和医疗术语往往有多个名称,价格检查人员因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只能对照价格管理目录上的名称进行检查,很容易被医疗机构钻空子。利用改变收费方式逃避检查,而家长学生也不愿意提供证据,价格执法部门对于这种问题很难查处。如教育有些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收取资料费和补课费,变向,有意回避问题。有的单位和个体经营业主,不向消费者提供交易凭证,导致证据难以核实。如交通客运公司和一些小商小贩在价格违法过程中往往不开票,不入账,其违法事实很难查处。 (四)价格执法处理难。在处罚过程中,有的借财政拨款不到位为由;有的单位因困难工资都发不出来;有的受部门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的影响,被查单位不接受处罚,

10、或者通过各种途径说情讲理,力图逃避处罚或者寻找各种理由来要求从轻处罚,增加了执法机关的处罚难度。再加上同级部门的罚没,收缴在同一财政部门进行划拨,相当于“从左边口袋放到右边口袋”,很难引起党委政府领导重视,处罚效果不明显。 (五)价格执法收缴难。在收缴罚没款时,常常会遇到各种阻力和困难,导致拖欠罚没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机构部门一样,执法难以到位。在监管方面,由于一些部门的职能与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存在交叉,致使有些价格管理措施无法落实到位。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执法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影响了价格执法效能的提高。 (六)价格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当前价格执法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

11、适应价格执法工作的需要。有些工作人员对新形势下的价格执法工作缺乏科学的认识,对价格执法工作中出现的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和思考,难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有些工作人员习惯于用原有的思维方式去处理价格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导致工作没有突破和进展,工作难题无法破解;有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对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不够,对价格政策学习领会不到位,致使依法行政的水平难以提高;有些工作人员依法办案能力不强,查办的价格违法行为案件质量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价格执法工作的开展,制约了价格执法工作效率和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三、价格执法问题产生的原因(一)客观原因价格法律法规体系从无到有,逐步完善

12、,但由于基础差、时间短,存在某些漏洞和缺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深入推进,国家实行在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机制,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都已放开,由市场自行调节。但在竞争机制尚未健全和市场经济不够成熟的条件下,一些价格放开后出现不同程度的无序状态,缺乏有效的调控机制和相应的法规约束。一些企业通过私下串通,联合涨价,操控市场,乱涨价,价格执法部门查处又不及时、不彻底、不全面。我国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是在不断摸索探究中成长起来的,形成一套适应我国特色市场经济的完备可行的价格调控机制仍有很大的路要走。(二)主观原因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以来,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法治国的理念已

13、逐渐深入人心,但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钻法律的空子,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获取利益。也有一些单位的管理者对价格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注重价格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建立,导致一些价格违法的产生。如某地大型超市属引资企业,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缺失,不知道食盐属政府定价商品,自行提高食盐价格进行销售,价格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处罚的同时,也要求其建立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加强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培训。价格行政人员由于自己素质不同,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对违法事实的认识不同,对法律法规的掌握不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条款不同等情况,造成了执法水平的差异。四、价格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价格执法

14、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重道远,解决价格执法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充分发挥价格部门职能作用,是规范经济发展秩序,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徤。 (一)进一步加强价格法制建设。 价格立法工作要善于总结提炼执法经验,根据执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借鉴吸收国内外立法成果,不断完善市场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影响执法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前瞻性和主动性,积极为市场价格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1、适时推动修改价格法。结合近年来价格执法工作实践,适时启动价格法修订程序,进一步明确市场价格监管的地位、作用和手段。研究将计算罚款依据由违法所得额修改为销售额,提高明码标价罚款限额,并增加一些能够快速提取保存证据

15、的强制性检查手段,提高市场价格监管执法的有效性。2.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随着执法实践的丰富,应当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关细化规定,特别是反垄断指南,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市场竞争规则。3.继续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加大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其提高到与哄抬物价、恶意囤积等行为一致;为进一步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要研究制定哄抬价格的量化标准,研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相当的罚款标准,以起到惩戒作用。4.研究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随着市场的发展,一些特殊的领域如房地产领域已经出现行业性的暴利,从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角度,很难有效遏制。有的省份已将制止暴利相关规定予以废止,而

16、新的规定几年都未出台,导致打击暴利的价格违法行为无法定性查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一步研究特殊行业的反暴利监管问题。 (二)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的建设,离不开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一是要保障价格检查队伍的数量和质量,严格把好价格监督检查队伍的入门关,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价格监督检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要保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办公条件和执法工具,在价格监督检查专用车的编制上,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保障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根据市场交易方式不断创新的新特点,加快市场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要加强对主要生产经营者的常态监管,研究建立收购、使用、销售、库存等方面的数据库,提高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预见性;完善提醒、告诫、劝阻和警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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