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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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公司生产、基建及后勤服务等工作的过程管理,使反违章管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反违章一定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负责、有人监督。公司各部门及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依照办法,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经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反违章奖惩实行违者必罚、奖罚分明的原则;对重复性违章实行从重处罚。第四条 反违章工作,必须制定并严格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贯彻落实层层抓层层保的原则,个人保班(值)组、班(值)组保部门、部门保公司。第五条 反违章是保障安全,预防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

2、此,必须建立反违章常态管理机制,确保人身、设备和电网的安全。第六条 对反违章工作,公司将纳入对各部门、各部门考核中进行管理。第二章 违章的分类、定义及表现形式第七条 从生产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违章可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第八条 从违章者个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两类,即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偶然性违章主要是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所造成的违章。习惯性违章主要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正确的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保证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程的行为造成的违章。习惯性违章分为:习惯性违章操作、习惯性违章作业、习惯性违章指挥。第九条

3、从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性违章。第十条 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基建等工作中,不遵守保证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措施、制度和规定的一切不安全行为。第十一条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确保人身安全、电网安全、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第十二条 管理性违章的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以及

4、其它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第十三条 作业性违章的表现形式(一)下列表现为作业性违章:1、 不按“两票三制”的规定进行操作或作业。2、 随意变更图纸、技术方案及工艺的行为。3、 设备检修,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4、 电气设备检修,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5、 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解除有关能源。6、 进入SF6开关室前,未进行充分的通风。7、 线路登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8、 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9、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不符合安全距离或无监护 。10、 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钢卷尺、皮卷

5、尺(带金属丝者)等进行测量。11、 单人在屋外变电所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12、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13、 使用金属电动工具时,外壳不接地。14、 私拉乱扯低压线路。15、 不按规定使用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或着装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16、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17、 搬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18、 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有关规程或现场安全操作有关规定和措施;19、 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20、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非起重工指挥吊装、吊运。21、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

6、星物件。22、 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23、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24、 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匀、负荷转 25、 在起吊物件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26、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27、 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28、 使用不合格的登高工具。29、 登杆前未认真检查杆基是否牢固、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30、 不穿工作鞋进行登高作业。31、 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32、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33、 站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简易

7、结构的屋面上施工。34、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35、 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工作。36、 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37、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38、 运行中将转运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39、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40、 与发电有关的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41、 非合格的焊工从事焊接工作或无证进行相关的焊接工作。焊接、切

8、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品,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42、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43、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和气割工作。在金属容器内施焊等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44、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护措施。45、 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46、 消防器材挪作它用,不定期检查试验。47、 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48、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机、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时戴手套等。未正确着装,在生

9、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背心、短裤、裙子等。49、 使用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50、 在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51、 其他不符合“三不伤害”的作业行为。(二)下列表现为违反操作票制度的违章:1、 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必须填写操作票却无操作票及不持操作票进行操作者。2、 操作前,操作票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及履行签字者。3、 擅自变更操作票操作顺序或跳项、漏项操作者。4、 现场操作时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参与操作者(对重型阀门设备,单人操作确有困难,操作前确已核对设备双重编号无误时可以协助操作)。5、 未执行唱票、复诵、模拟操作而操作设备者。6、 未执行五防闭锁万能钥匙

10、管理规定,随意使用万能钥匙操作者。7、 操作前不认真核对设备双重编号者。8、 应按规定先验电而未验电即挂地线,或不按规定挂地线即进行作业者;装设、拆除接地线未使用绝缘棒或绝缘手套,或装设、拆除接地线顺序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者;装设接地线由单人操作者;装、拆接地线不登记,或不记录者;用缠绕法装设接地线者。9、 约时停、送电者。10、 接调度命令不录音、未复诵而操作设备者。11、 倒闸操作未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具者。12、 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进行验电者;用高压验电笔判别接地相别者。13、 未核对杆号、色别,误登、错登杆塔者。14、 其它违反安全规程及现场运行规

11、程操作设备者。(三)下列表现为违反工作票制度的违章:1、 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无工作票作业或施工者。2、 未经公司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承担上述工作者;未经部门审批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承担上述工作者。3、 未到工作现场许可工作者。4、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未宣读工作票内容,未进行危险点分析,而提前开工者。5、 检修人员擅自变更安全措施者。6、 检修人员未经值班人员同意操作设备者。7、 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应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却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者。8、 改扩建工作应由生产运行单位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监护人,而由施工单位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监护人者;或超出工作票所列

12、范围进行工作者。9、 变更安全措施,或超出工作票所列范围,未填用新的工作票,且未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者。10、 未到现场检查验收设备而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者。11、 工作未结束而提前拆除安全措施者(电气安规第81条除外)。12、 工作票超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工作者。13、 非电气工作人员在高压设备区域工作时(如建筑工、油漆工等),未设立由本单位人员担任的监护人,或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监护人者。14、 其它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现场运行、检修规程者。(四)下列表现为违反工作监护制度的违章:1、无监护人进行操作者。2、监护人不合格,未经考试合格而担任工作监护人。3、监护人脱离监护岗位或超出电业安全工作

13、规程允许其从事工作者。4、临时用工缺少监护或监护不到位者。第十四条 下列表现为装置性违章:(一) 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规程规定。(二) 安全标志、设备标示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规定。(三) 作业现场不能保证满足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四) 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五) 地线、零线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联接方法。(六) 电力设备外壳或构架未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及接地、接零混乱。(七) 低压电源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漏电保护器。(八) 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体部分裸露。(九)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十) 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4、(十一) 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十二) 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十三) 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十四) 登高工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合格。(十五) 梯子端部无防滑措施,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钩子等。(十六) 电机转动部分未装防护罩,车床、钻床无保安装置。(十七) 生产、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程要求。(十八) 施工机具、设备、工器具、脚手架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强度不够。(十九)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备不全、数量不足、质量不良。(二十)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防火设施不全、失检、漏检或防火措

15、施不符合规定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点、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二十一) 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志。(二十二) 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二十三)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二十四) 设备存在缺陷,在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运行。(二十五) 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不全、或有重要缺陷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或不符合规定要求。(二十六) 生产、办公、生活区域安全通道不符合消防要求。第十五条 下列表现为管理性违章:(一) 对国家、行业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等未组织贯彻落实。(二) 未能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无人负责。(三) 新设备投运或设备改造、技改后,没有编制相关规程,致使设备的运行、操作、维护无章可循。(四) 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五) 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设备异动(变动)通知不及时。(六) 对频发的重发性事故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七) 没有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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