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为法律法规遵循性管理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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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分公司市场 经营部内部控制的管理,达到集团、省公司的法律法规遵循性控制 目标,加强对风险预防、控制的管理,根据中国网通集团公司行 为法律法规遵循性管理办法、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 分公司公司行为法律法规遵循性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 部门公司行为法律法规遵循性管理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法律法规遵循性是指部门的所有内外 部行为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电信行业法律法规、资 本市场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定的管理要求。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 司及其所属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 本指南的法律法规遵循性管理目标为严格遵守并贯 彻落实

3、国家调整通信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 定,严格执行和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通信资费政策。根据上述 规定制定公司市场营销和企业宣传行为的规范管理制度和流程并 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资费与服务管理第五条 资费管理工作原则是在企业经营行为中坚持“诚信守 法、用户至上、公平竞争、互利共赢”的方针,坚持通信企业自律 与通信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 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从事通信生产和经营活动,同时自 觉接受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第六条 各单位应坚决执行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 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 号)的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法经营 国际电信业

4、务的行为,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不允许擅自为无相应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者提供接入服务,不得以出租、合作、授权等方 式为他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台港澳电信业务提供经营和 技术条件。第七条 各单位应坚决执行省公司关于印发广东网通话务 批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重申话务量经营业 务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中的业务管理行为。第八条 各单位应贯彻和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通信资费政 策,贯彻落实省公司的广东网通资费及优惠管理办法,加强资费 审批备案流程的规范管理,保证所有收费项目均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 的相关标准规范列示,杜绝出现收费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自觉维 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

5、格体系,严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认 真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第九条 各单位应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 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做出的承诺无关的活 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不以任何 方式限制电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不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电信终端 设备、服务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损害消费者利益,认真接受 消费者的监督。第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市场营销和企业宣传行为规范管 理制度和流程并负责组织实施,在进行业务宣传和业务推广的过程 中,不对通信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等做虚假宣传, 切实履行告知义

6、务,确保相应收费标准完整、公开、透明。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在电信服务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服务 标准,建立全面的服务质量管理框架,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电信服务 质量标准,切实做好用户投诉和申诉处理工作,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 服务义务。(二)进一步强化营业、客服、入户三个服务规范的执行力度, 拟定了客户服务规范和入户服务规范以及营业厅窗口服务规范,继续 加强首问负责制度、广东网通客户投诉处理规范等制度的执行 力度,增强内部服务意识,确保客户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 处理。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

7、关于 企业经营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中 国网通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对于广告宣传中的著作权问题,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以 下规定:(一)广告制作前,要求制作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中保证其 对所使用的所有音像、图片和文字等作品和创作素材拥有著作权;(二)如广告制作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使用第三方作品,广 告制作人应先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应明确约定许 可广告制作人将相关作品用于为我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作品之中)或作 品买断协议,并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作品内容、形式、媒体、时 间等使用条件,并将此协议作为委托合同的必备附件;(三)广告设计制作合同中应当明确,如所

8、创作的广告作品出 现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的,广告制作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 偿我方全部经济损失;四) 如广告作品中需使用人物形象,广告制作人应事先与演 员本人或其经纪人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协议,并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 定肖像使用方式、使用期间、广告发布媒体的种类、范围等使用条件, 并将此协议作为委托合同的必备附件;(五) 广告作品设计制作完成后,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协议所 规定的作品、肖像使用条件,发布相关广告,严格防止超授权范围、 超期限使用的现象。第十四条 对于电信卡制作中的著作权问题,各单位应严格遵守 以下规定:(一)制作电信卡的合同中要求设计单位保证其所用资料及设 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

9、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利;需使用第三方作 品的,应由设计单位与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签订使用协议并明确使用条 件。(二)涉及第三方作品的,应对作品使用协议及相关著作权证 明文件认真审核,并将其作为委托合同附件。(三)严格按照协议中的使用条件对电信卡发行进行管理,防 止超范围、超期限使用他人作品的现象。(四)重视个性化电信卡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定制人以人物肖 像制卡的,应要求其出具本人及卡面人物的有效身份证明;定制人要 求以所提供图片制卡的,如无法查明图片著作权状态,原则上不得大 量制作提供。第十五条 对于企业商标使用管理中的著作权问题,各单位应严 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已注册商标时,可以标注“注”外加O或“”等标 记,表明该商标已取得商标专用权;注册标记应标注在商标右上角或 右下角,且一旦标注,就应严格根据注册式样使用该商标,不得随意 更改商标元素或其排列组合。(二)不得在未注册商标(包括已提起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批 准的商标)旁使用注册标记;但是,未注册商标系由已注册商标和其 他元素组合而成的,已注册商标旁可以作注册标记。(三)对商标注册状态不明的,需向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门或 法律部门确认。(四)在宣传推广时,不论已注册还是未注册商标,均应注意 保留媒体广告、宣传册等使用证据材料。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省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解释、修订与更 新。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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