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综合保险条款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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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码头综合保险条款使用指南承 保 指 南一、码头综合保险的承保对象码头综合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从事码头营运业务的企业或单位。随着国家港口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政府在港口码头建设领域继续实行开放政策,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和港口码头的经营,允许民间资本投资港口建设和经营港口企业。这样,越来越多的码头营运企业就会更加重视码头营运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包括其财产的损失风险及其营运责任的赔偿风险,并积极通过适当的方式转嫁自己的风险以获得稳定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码头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广,而且码头营运企业的风险也比较大,所以在

2、承保操作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对投保企业的风险调查和了解,特别是对于要求投保营业中断保险和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的企业,必须是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有效、管理水平高、行业信誉良好、具有健全的财务系统的码头企业。二、码头综合保险的责任范围码头综合保险包括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机械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五部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与码头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保险责任也不同。这主要是因为码头企业的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与机械设备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不同,存在较大差异。为给码头企业提供比较全面而专业的保险保障,将码头企业的这两大部分财产区分开来,分

3、别设计成两部分,给予更专业的保险保障。在具体的实务操作过程中,应特别提醒投保人将这两部分财产加以区分,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中分别予以列明。对于可能引起混淆的,可以用定义或说明性文字给予进一步的约定。(二)码头企业投保营业中断保险的前提是必须在我公司投保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和码头机械设备保险。与一般企业投保营业中断保险必须要同时投保财产损失保险相同,码头企业想投保码头综合保险里的营业中断保险,必须要投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和码头机械设备保险。这主要是因为,在损失发生时,如果有有效的物质财产损失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后就可以尽快地利用保险赔款以恢复生产和经营,我

4、公司自己承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后,可以掌握理赔的主动权,通过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等加快受损财产的修复速度,避免无限期地拖延被保险人营业中断的时间,从而减少因营业中断而造成的损失。三、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不保财产虽然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保险标的采用了列明方式,但是为了避免引起歧义,还是特别强调了哪些财产是本部分的不保财产。除了现金、金银、珠宝等有价证券和贵重金属等普通财产保险不保财产外,码头机械、装卸、作业设备以及码头作业委托人所委托的作业货物均属于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的不保财产。其中,码头机械和装卸、作业设备是码头综合保险第二部分码头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标的,而码头作业委托人所委托的

5、作业货物的损失中依法应由码头营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则属于条款第五部分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四、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为了条款的简洁,本条款将具有共同点的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和码头机械设备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约定放在通用条款部分一起约定,而没有分别在每一部分中详细列明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如何约定。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分别是否为码头主体及其附属构筑物而有所不同。由于港口的地理位置、港口水深以及码头用途不同,码头主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建造价值是不同的,没有同类市场价格可以参考,而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要重新修建而无法从市场上购买或订购,所以将其保险价

6、值确定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重建价值。除码头主体及其附属构筑物以外的其他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保险价值为其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在确定实际价值时,如果是按照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就需要注意应将该财产的原值扣除计提的累计折旧后计算其帐面价值,如果该企业还针对该财产提取了跌价准备,在计算该资产的帐面价值时还应扣除该部分跌价准备。虽然条款中约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但是保险金额的大小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保险人不能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为了避免出现投保人因对保险不了解而发生不足额投保,导致被保险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的现象,业务人员应向投保人解释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与计算赔偿金额的关系,尤

7、其解释清楚投保金额不足的后果,鼓励投保人足额投保,以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五、码头机械设备的保险责任与传统的机器损坏保险采用列明式的保险责任不同,码头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采用了一切险方式,即除了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外的其他一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且,为了突出码头机械设备特有的风险保障,条款中还特别明确列明了操作人员疏忽或过失以及电气原因等责任,便于投保人了解。六、码头机械设备的保险价值由于码头机械设备无论是从市场购买还是从专业厂商订购获得,均有其市场价格或购买的价格,将码头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价值定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重置价值,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重建价值或实际价值,既方便了

8、操作,又避免在发生赔款时因为折旧的计算问题与被保险人发生矛盾。七、毛利润及相关概念的理解在营业中断保险部分,条款对毛利润等几个概念进行了约定。这样做主要是因为这些概念在条款中的含义与其在其他领域中的含义不太一样,或者为了明确界定保险合同双方的责任。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毛利润概念。本条款所称的毛利润与一般财务会计所称的毛利润不是相同的概念。所以,在开展业务时,应提醒投保人注意二者的区别,按照条款约定的毛利润概念计算确定保险金额,以便投保人能够足额投保。由于码头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以及为简化操作,码头综合保险将营业中断保险部分的毛利润约定为企业营业利润与约定的维持费用之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9、,营业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的数据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的年度利润表获得,其中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均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的会计相关帐簿获得。(二)维持费用概念。对于码头企业来讲,维持费用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管理办公用电费和水费等与营业额增减没有比例关系的费用。在实务操作中,如果投保人希望足额投保,可以考虑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均作为约定的维持费用投保,但是一定要将这些费用中与营业额增减有比例关系的费用项目扣除,如码头装卸或搬运工人的计时或计件工资;如果投保人为操作简便,可以选择确定的费

10、用项目,如贷款利息、管理人员工资等,业务人员应特别了解分析这些费用是否符合条款关于维持费用的约定,如投保人提出的维持费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将随着营业额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则不应作为维持费用承保,同时,还应提醒投保人在计算赔偿时可能会因保险金额不足而出现比例赔付的问题。(三)毛利润率的概念。关于毛利润率应注意两点:1、毛利润率是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毛利润与相应会计期间的营业额的比例,而不是一个业务年度或任一段期间内的毛利润与营业额的比例。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年度就是指公历的年度,即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毛利润率中毛利润依旧是按照条款的约定计算的,而不是会计里使用的毛利

11、润的概念。计算毛利润率的基础是保险事故发生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关数据。毛利润率主要用于赔偿计算和衡量保险金额是否充足。(四)标准营业额的概念。由于营业中断保险保障的是企业在营业中断期间内预期的毛利润损失,为了使损失计算有相对比较客观、公平的依据,就引入了标准营业额的概念。这也是以企业会长期持续经营且企业经营状况稳定为前提的。将企业在营业中断期间的实际营业额与标准营业额相比,如前者低于后者,即发生了因营业额减少导致的毛利润损失。例如,某企业2003年5月1日投保了码头综合保险中的营业中断保险, 2003年8月12日因码头财产受损导致营业中断,2003年12月10日恢复营业,则标准营业额是指保险

12、事故发生前一个年度内对应时间期间即2002年8月12日至2002年12月10日间的营业额。在确定营业额时,应根据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列明的营业范围来确定营业额。对不属于列明的营业范围的业务,则其营业额不能计算在内。营业额也就是企业的营业收入,可以分别从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帐簿中获得。八、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约定了码头营运人因在码头区域范围内从事码头作业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需要说明的是,在对于码头营运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作业延迟或错误而使得作业委托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也负责按合同约定赔

13、偿,在具体的实务处理过程中,应注意掌握对“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处理的条件。由于因延迟而导致的作业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绝大多数是作业委托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在赔偿处理应注意委托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必须满足以下几点:1、该利益必须是作业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已经预见或能够预见到的利益;2、必须是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3、该利益必须是直接因被保险人违法行为所丧失的。九、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运用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和诉讼仲裁费用责任限额。对于被保险人每次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发生的施救费用适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且二者分别计算;被保险人因每

14、次保险事故而发生的诉讼仲裁费用适用诉讼仲裁费用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条款不同,本部分约定了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上述责任和费用的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累计责任限额。十、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于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是以被保险人的码头作业量为计算基础,因此与其他部分的保险费计算和交费方式不同,该部分的保险费是采用先预付后调整计算实际保险费的方式。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收取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应在保险期间届满后,尽快要求投保人提交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实际码头作业吞吐量以计算被保险人应支付的实际保险费,并与预付保险费相比较以多退少补。但是,为避免投保人因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故意人为压低

15、当年实际作业吞吐量的道德风险,条款约定了投保人交纳的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基本保险费。关于基本保险费的标准,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财务帐册是否健全完整、被保险人是否诚实守信、被保险人业务发展趋势及状况等条件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应超过预付保险费的75%。十一、附加渗漏、污染责任险条款的使用针对码头企业经营可能面临的渗漏、污染责任风险,码头综合保险在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项下提供了附加渗漏、污染责任险。在使用该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由于该风险比较大,各分支机构在承保时应注意了解被保险人业务情况和管理水平,尽量选择业务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码头营运人承保。如果,投保人投保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责任

16、限额不足1000万元或累计责任限额不足2000万元,则必须拒绝承保该附加保险。 二是该附加条款属于保险责任扩展的附加条款,因此其赔偿应按照主险条款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理 赔 指 南一、造成营业中断的保险事故由于码头企业经营的特殊性,除了其所使用的财产如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和码头机械设备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会导致被保险人因无法使用该财产而发生营业中断外,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会导致进出码头的航道堵塞,或者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造成保险码头泊位阻塞,这两种事故均会导致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营业受到干扰。而且,后两种事故造成营业中断也是沿海的港口码头企业会经常遇到的。所以,码头综合保险的营业中断保险将因自然灾害造成进出码头的航道或其他通道堵塞,以及因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造成保险码头泊位的堵塞,也作为导致被保险人营业中断的保险事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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