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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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1.3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本预案所指的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

2、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地震灾害的卫生应急处置按照安徽省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指挥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省卫生

3、计生委成立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卫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处、医政医管处、基层卫生处、爱卫办、地方病防治处、妇幼健康服务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综合监督处、办公室、财务处、宣传处、规划与信息处、国际合作处、中医药发展处、中医药服务管理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血液管理中心、省立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市、县(市、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自然

4、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求派出专家指导工作。负责建立信息报送与交流分析机制;提出救灾防病各项卫生应急措施和处置建议;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工作。 省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省级领导小组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2)设立若干个工作组(如综合协调组、疫情监测组、医疗救治组、督导组、物资保障组、爱国卫生组、信息宣传组等,确定各工作组负责

5、人和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救灾工作的落实。(3)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联络组或联络员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4)调用非灾区医疗卫生资源,包括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与专用医疗器械与设备,保障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2.2 日常管理机构常态情况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2.3 专家咨询组各级卫生计生

6、行政部门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指导开展伤情、病情、疫情及灾区环境卫生学评估,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2.4.1 院前急救机构院前急救机构负责灾区伤病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收集报告工作。2.4.2 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

7、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2.4.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血防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血吸虫病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血吸虫病流行区的灾后血吸虫病急性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做好血吸虫病流行区灾后的血吸虫病急感病人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工作。2.4.4 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卫生

8、、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2.4.5 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机构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紧急采集、储备、调配、供应和相关信息报告等工作。3 应急准备3.1 预案制定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安徽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类别,制订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本单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3.2 风险评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本行

9、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3.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省卫生计生委从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建省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

10、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适宜数量的卫生应急队伍。 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3.4 培训与演练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对各级卫生部门承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职责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3.

11、5 经费保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3.6 物资保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建立省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储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优先运输和配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

12、状态,确保正常使用。3.7 基础设施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3.8 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交通工具,要与承担的卫生保障任务相适应。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3.9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充

13、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3.10 建立协调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质检、环保、建设、交通、铁道、电力、公安、发改和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3.11 健康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

14、科学知识。3.12 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检查督导本辖区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准备和措施落实情况。3.13 科研和交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有计划地开展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总结和借鉴经验,引进适宜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4 应急响应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灾害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当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

15、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一般(级响应)四级。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级、级、级响应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支援。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作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的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4.1 响应条件4.1.1 级响应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I级响应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非灾害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服从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对灾害地区给予必要的卫生应急支持。4.1.2 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卫生计生委启动级响应。(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卫生计生委启动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2)省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3)省卫生计生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响应启动后,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人民政府报告。4.1.3 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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