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处罚资料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09119773 上传时间:2023-09-1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事行政处罚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海事行政处罚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海事行政处罚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海事行政处罚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海事行政处罚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海事行政处罚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事行政处罚资料(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海事行政处罚一、执法资格与权限(一)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二)海事处可以对自然人处以警告、 1000元以下罚款、 扣留船员职务证书 6个月以下 的海事行政处罚,对法人、其他组织、船舶(设施)处以警告、 1 万元以下罚款的海事 行政处罚。超越此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移交武汉海事局实施。(三)武汉海事局可以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船舶(设施)处以规定权限内的海 事行政处罚。二、行为规范(一)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 执法人员必须着海事制式服装, 要求着装整洁、 标志齐全。 多名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场所时应统一着装。(二)执法过程中, 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2、告知对方执法主体名称。(三)实施行政处罚时,海事人员必须举止端庄大方,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语言 得体。常用标准用语如下:1、你好,我是 * 海事处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2、请提供你船的船舶国籍证书,谢谢。3、你船缺轮机员一名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 条的规 定,请你配合我们进行调查。4、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无误请签字。5、请你自签字之日起 7 日内到* 海事处接受处理。6、这是我们制作的询问笔录, 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 如无疑问,请你在此处写明 以 上笔录无误,并签上姓名和时间。7、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 ,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

3、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 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依法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8、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可以依法申请武汉海事局组织听证。9、如果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xx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三、执法程序(一)一般要求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警告或处以 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船 舶(设施)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 1000 元以下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当场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2、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外的案件,应当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 1 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以

4、10 万元以上罚款的,除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外,当事人可以要求组织听证程序。4、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5、调查取证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原则。6、执法人员必须制作询问笔录 ,责令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行为;当事人拒绝签字, 现场有证人的,请证人见证并签名;当事人和见证人都拒绝签名的应采用照相、摄像等 其他方式调查取证并说明原因。7、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8、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9、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5、自立案之日起至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止,应在2 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延长至3 个月;如 3 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限, 但最长不得延长至 6 个月。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留存相关文书或能 表明已督促整改违法行为的证据。11、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海事处领导或分管局领导签字把 关;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处本部组织调查处理的由处法规员把关,执法大队 (办事处)组织调查处理的由执法大队长(办事处主任)把关。(二)简易程序1、执法人员应当

6、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2、执法人员制作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3、执法人员应在 3 日内将当场海事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进行案卷备案。(三)一般程序1、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调查处理的,在海事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7 日内制作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 ,向本部门提出立案申请。立案呈批时,对于日后难以 取得的证据,应立即进行调查取证。2、海事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指定两名及以上海事行 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3、调查取证完成后,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制作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海事 行政处罚预审审批表 ,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上

7、报,逐级审核。4、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在海事处处罚权限之内的,由海事处法规员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 后,报海事处业务副处长审核;海事处业务副处长签署意见后,报海事处处长审批。5、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在超过海事处处罚权限的,由海事处负责人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 后,报局督察处;督察处处长组织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6、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负责调查的部门负责人签署预审意见报局督察处 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7、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后,由负责调查的执法人员制作、 送达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并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8

8、、当事人在行驶其陈述和申辩权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或放弃陈 述和申辩权利的,执法人员应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9、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予以采纳并拟改变 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该逐级上报至原处罚决定批准人同意后,制作作出海事行政处罚 决定书。1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按听证程序执行。11、执法人员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海事行政 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将告知情况记入送达回证。(四)听证程序 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按照听证程序实施。(五)减轻处罚程序1、经调查,当事人的违法

9、行为适用减轻条款且证据确凿的,执法人员拟予以减轻处罚 的,应制作海事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内部审批表 ,连同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及 享有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报海事处法规员或督察处审核。2、海事处法规员或督察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3、海事处对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减轻处罚的,必须报海事处处长批准。以局名义 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对涉及“四客一危”船舶的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减轻处罚, 必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4、所有实施减轻处罚程序的案件,必须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六)结案 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制作海事行政处罚结案表 。(七)记录和归档1、执法人员应将海事行政处罚情况按程

10、序分工逐级录入海事法制管理系统。2、海事行政处罚案卷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组卷。适用简易程序的海事行政处罚案卷, 可以按决定书编号顺序进行多案合并组卷,但每卷不得超过 20 个案件。3、以武汉海事局名义实施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承办的职能部门应在案件结案后的一 个月内,按要求整理立卷送交督察处。4、海事处实施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在案件结案后15 日内将案件材料送交海事处,由处法规员进行清理、审查,存在问题的通知案件承办人员补正。 每月 25 日前对月度海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整理立卷, 次年元月 25日前将上一年度行政 处罚案卷交督察处。5、督察处收到海事行政处罚案卷后,应及时对其

11、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发现存在 问题的,应通知承办部门补正。四、执法要点(一)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准备好空白行政处罚文书、调查取证 文书和器材(如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现场无法确定违法事实,或者对适用法律有疑问的,应当按一般程序调查处理。(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提取书(物)证、 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报告等方式当场取证。(五)制作询问笔录时,询问笔录应经被询问人、被检查人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 被检查人签名或盖章并按手印;询问笔录多页的,要求当事人每页签字并按手印;

12、拒绝 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六)调查取证时收集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应当是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确 有困难的,要求提交证据的当事人摘录或复制, 并在复制品、 照片等物件上签名或盖章, 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七)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进行勘验或检查,或证据事后难以取得的,应当通知 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有证人的请证人签 名;当事人不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八)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应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写出书面报告并让其签名或盖章。(九)抽样取证清单,应由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妥善保管

13、抽样取证物 品;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及时退还。(十)为查明违法行为事实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聘请有关技术鉴定或 具有专门技术的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由实施鉴定的机构和人员 签名或盖章。(十一)违法行为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 以通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到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不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有关人员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证 据登记保存清单应由调查或检查人员、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 证人签名或盖章。 拒绝签名、 盖章的,应当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注明情况。(十二)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

14、当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按规 定送交鉴定;对不应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海事管理机构 保存的物品及时退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作其他处理的,依法作其他处理。 (十三)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在边远、水上、交通 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可以 当场收缴罚款,向当事人出具罚没款专用收据,并在 2 日内交单位财务部门或直接缴付 指定的银行。(十四)行政处罚作出暂扣证书的,督促当事人将相关证书送交本执法机关;暂扣证书 期满后,应将证书发还当事人。作出吊销证书决定的,应及时通报原

15、发证机关。 (十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六)对自然人罚款或非法所得数额超过 1 万元,对法人、船舶(设施)或其他组织 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数额超过 3 万元,以及没收船舶、没收或吊销船舶登记证书、吊销 船员职务证书、海员出境入境证件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前,海事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 当召集有关执法部门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在集体讨论决定上签 署意见并签名。(十七)拟作出吊销证书、责令停产停业、处以 30000 元以上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 的,局督察处应在 15 日内将该处罚案件的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海事行政处 罚决定书(复印件)报长江海事局法规处备案。(十八)行政处罚过程中,如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金额与海事违法行 为通知书中拟实施的处罚金额不一致时,档案材料中必须有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及 实施处罚机关的采纳情况和理由说明。(十九)对船员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将违法时间、违法行为、处罚结果记入该船员的 适任证书相关栏目,无适任证书 的有关记录记入该船员船员服务簿 附页内。 并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该船员实施记分管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