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论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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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共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ublic Artistic Works2021年 4 月15日摘 要我国对于室外艺术作品所作的合理使用规定不仅过于简单,而且没有充分考虑到该种作品的特性,导致司法实务的判决出现极大争议。笔者试图通过各国的实践立法分析,结合该种作品特有的公共性、依附性,区别不同情形建立更为详细的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标准,包括创作型使用、单一复制和环境结合型复制的使用。关键词:公共艺术作品;法律保护;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AbstractThe regulation on outdoor artistic works in chin

2、a are too simple without caring the feature of themOwing to this there are different conclusions in the juridical practiceOnly by introducing the regulation of different countries,by analyzing the publicity and reliability in such Works can we establish a reasonable and concrete standards on them in

3、cluding the use under creation,purely copy and environmental connected copyKeywords:目录一、公共艺术作品作为客体被保护的可行性分析一公共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二公共艺术作品保护的价值评价及合理使用制度的引入二、现有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建构及其问题一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二国际上对于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规定三现有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所面临的问题三、公共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及受侵害方式一复制权二发行权四、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行为的界限一重视公共利益二把握使用的合理程度三采用合理的使用方式四有无法律明文

4、授权五、对室外公共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一公共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前提二公共艺术作品的司法制度完善参考文献引 论公共艺术作品出现在中国,也只是近二十年才开始的事情,通常认为,公共艺术就是,指设置在公共空间的艺术品,包括雕塑、工艺、书法、摄影、绘画等各种手段和技法 蔡强公共诉求与公共艺术雕塑20042:19-30。此外,人们甚至把只要在时间上、空间上能够和公众发生广泛关系的艺术式样,如表演、歌舞等都包括在公共艺术之内。可见,当今国人对公共艺术偏重于从比拟宽泛的意义上去理解,一般是广义的使用公共艺术这一概念,但凡城市雕塑、环境艺术、景观艺术都无一例外被看作是公共艺术。尽管这种说法约定俗成

5、,但它带来的问题是,公共艺术这个概念所蕴含的特定的价值观被忽略了。事实上,有些城市雕塑、环境艺术、景观艺术之所以是公共艺术,因为它具有公共性,有些那么不能看作是公共艺术,如果笼统地冠以公共艺术的名称不加以区别,作为一个概念,是不严格的。应该肯定的是:公共艺术的必要条件,首先是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空间之中,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必须具备公共性和市民的直接参与性,这一点恰好被广义的公共艺术忽略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公共艺术作品,即公共场所的艺术,指设

6、置在公共空间的艺术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由于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多与特定的历史事实、历史人物或民间传说相联系,将其陈列在公共场所,对特定的历史事件、人物具有较强的纪念意义,对公民也具有一定的教育和感化作用。为了让公众更加便利地接触这些作品,法律允许社会公众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对作品进行使用,同时又必须对使用的方式和程度予以限制,方能到达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间利益关系的目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谢铭洋在?著作权法解读?中载明:美术著作或建筑著作,如果是长期展示于街道、公园、建筑物的外壁,或其他向公众开放的

7、户外场所,原那么上任何人都可以任何方法加以利用,其目的在于,使一般公众的活动不因他人对该美术著作或建筑著作有著作权而受到影响。但是可以自由利用的范围还 是有一定的限制,并不包括以下利用方式,因为这些利用方式都侵害了著作财产权人的经济利益。一、公共艺术作品作为客体被保护的可行性分析一公共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公共艺术作品是各国重要的现代文化表现形式之一,但在科技革命和国际化潮流中,近二十年来,中国的公共艺术事业随着中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开展而开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开展机遇,但同时也遭遇了一些为难。一方面公共艺术作品本身正面临着不正当利用,甚至是扭曲破坏的危险;另一方面,由于创作公共艺术作品的艺

8、术家们法律意识冷淡,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以在城市雕塑等大型公共艺术工程的运作过程中,在艺术市场的运行之中,经常受到不法侵害。我国著作权法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2002规定:“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

9、成侵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那么对使用行为本身进行了限制:第一,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第二,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二公共艺术作品保护的价值评价及合理使用制度的引入尽管保护公共艺术作品已经日益必要和紧迫,尽管许多国家已或多或少建立公共艺术作品的保护体系,但是,日前对公共艺术作品是否给予保护还是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公共艺术作品与现代文化是“源与“流 的关系。如果人们仅仅注重各种智力创作之“流的保护,而无视对它们的“源的关注,那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显然是一个缺陷。另一种观点那么认为,

10、公共艺术作品属于国家的公共财富,应当鼓励公众去开发和使用,而不是限制。而且,由于公共艺术作品的范围和权利主体不确定性等问题,需要我们在对其进行保护时审慎对待 蔡强公共诉求与公共艺术雕塑20042:19-23。从哲学意义上讲,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但在法学研究中,法律的目的价值是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倡导、增进、保护和弘扬哪些价值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以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律制度对著作权人的作品专有权予以限制,已成通例。其目的在于,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科学文化技术的广泛传播。但在著作权领域始终存在着一对矛盾,即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独占与公众最大限度地获取科学文化

11、知识欲望间的矛盾。当二者发生矛盾时,著作权法决不可能均等保护,如何处理才能到达人们所期待的平衡状态呢?我们的首要途径,是借助法律目的价值的位阶理论对二者的价值作出合理取舍,优先保护最核心的价值,方能实现真正的平衡。随着科技的开展、观念的转变,人们逐渐意识到:为了鼓励创作,法律应该赋予著作权人一系列“专有权利,也就是在人们自由行动区域内划出一块“专有区域给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只有著作权人和经过其许可的人才能行使这些权利,实施受这些权利控制和限制的行为。如果他们未经许可,擅自实施这些行为,将构成侵权。然而,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者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也不是单纯为了创

12、作者加以鼓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著作权的灵魂在于权利的平衡寻求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还要促进科学和艺术的开展由上述规定可知,与对其他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同,无论行为人使用了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一局部还是其全部,都可以落入合理使用的范围。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使用设置或者陈列于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行为,界定其是否为合理使用包含以下考察因素:使用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方式和目的,是否署原作者名字以及是否损害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本文建议,在有关公共

13、场所艺术作品保护中,应该引入对艺术作品是否合理使用的审查,如果是对艺术作品的直接使用,而并非将其作为公共环境一局部的使用,那么就应该审查使用者的使用目的,考察其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二、现有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建构及其缺陷一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制度源于英国的判例法。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确实采取了列举的方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相关情形,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对合理使用引入了原那么性规定,即“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14、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中,没有强调是否应考虑使用人的行为目的,所以,对于原告来说,有否控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作品的权利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一般来说,法无禁止即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作了规定。首先,该规定明确了“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这里用的是“成果,没有用“作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而“成果那么不一定都具有作品的

15、属性。分析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几种使用方式:临摹是相对于书画作品而言,即平面到平面。一般来说,临摹属于复制,除非特殊情形,一般的临摹都不具有独创性;绘画一般是相对于雕塑、建筑等立体作品的绘画,此时虽然作品由立体 到平面,其表现形式发生了转换,尽管可能带有改编的性质,但广义上仍属于复制;摄 影、录像那么是借助于机械设备再现雕塑、雕刻、书画等艺术作品的一种复制形式,尽管 有的摄影、录像可能构成作品。所以,除非因使用方式限制无法注明出处的情形,法律 规定以上述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注明出处。其次,对该司法解释中的“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如何理解、是否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从司法解释制定的本意来分析,应该说包括了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二国际上对于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规定从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中期,英国法官在其审判活动中创制了一系列规那么,即允许后来作者未经前任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法官们在其审判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草创了相关合理使用的范围、功能及法理根底。随后,该制度在美国判例法中得到了逐步的开展,并影响了美国和其它各国著作权的立法。相比于采用的“原那么+规那么的立法模式,国际上,对合理使用的具体判断标准,最具代表性的国际立法是“三步检验法 三步检验法,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三个法定要件,即有关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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