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09096382 上传时间:2023-03-20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38.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金瑞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金瑞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金瑞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金瑞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金瑞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金瑞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瑞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十七:55551.42.44.16.26.47.110.12.53.24.15.110.111.113i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诉讼时效4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12.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2.1 年龄错误12.2 未还款项12.3 合同内容变更12.4 联系方式变更12.5争议处理13释义13.1 保单年度

2、13.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13.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3.4 周岁13.5 有效身份证件13.6 意外伤害13.7 全残13.8 毒品13.9 酒后驾驶13.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3.11 无有效行驶证13.12 机动车13.13 情形复杂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瑞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减额交

3、清的权利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 您有退保的权利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分红是不保证的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5.保险费的支付5.1 保险费的支付5.2宽限期6 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6.2 保单质押贷款6.3 保险费自动垫交6.4减额交清7 .减保7.1减保8.转换年金8.1转换年金9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9.1 效力中止9.2效

4、力恢复10合同解除10.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1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1.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瑞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2010年9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金瑞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金瑞人生c”。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 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瑞人生(c款)终身寿 险(分红型)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5、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 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 天至50 周岁。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

6、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 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 险金额将相应调整。(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 元。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2.3

7、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的50%及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

8、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 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 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9、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

10、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

11、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 请全残保险金申 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12、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 定机构)出具的被

13、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