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院各类学术成果奖励规定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09055092 上传时间:2023-07-0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设计院各类学术成果奖励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建筑设计院各类学术成果奖励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建筑设计院各类学术成果奖励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建筑设计院各类学术成果奖励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建筑设计院各类学术成果奖励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设计院各类学术成果奖励规定(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设计院各类学术成果奖励规定一 目的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的提高业务能力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设计院综合实力,对获得各类技术性荣誉称号、科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各类技术、学术成果获得者:1. 设计院设计的工程获得省、部、国家级等奖项,参与项目设计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者;2参加上级或行业、系统组织的各类业务比赛、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 3撰写并正式发表科技类的论文、著作,或获得符合有关要求的科技类的优秀论文、著作奖励者;4.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起草、制定并冠以总公司名称、个人名称者;

2、5. 在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机构组织的QC小组或类似的评优活动中获得集体或个人荣誉称号、科技成果奖励称号的集体和个人; 6.获得上级部门授予的技术、学术类荣誉称号,或受到上级表彰、奖励者(包含业主奖励)。7.设计类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通过者;三 奖励标准 设计院每年从预算经费中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获得荣誉奖励基金。1.省、部、国家级优秀设计等奖项奖励级别及标准奖励内容奖励对象等级奖金额备注优秀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国家级(按获奖等级分别乘1.2,1.1,1.0的系数)项目负责人1500专业负责人 1000主要设计人800元奖励对象中不得遗漏参与专业,各专业主要设计人由专业负责人确定

3、,主体专业不得超过两人,附属专业不得超过一人。省部级(按获奖等级分别乘1.2,1.1,1.0的系数)项目负责人1000专业负责人800主要设计人500元2各类业务比赛、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奖励标准奖励内容奖励对象等 级奖金额备注比赛竞赛直接参与人上级集团或行业协会一等奖1500元/人二等奖12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奖励对象中不含领队等不参与比赛的人员总公司级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800元/人三等奖500元/人3. 撰写并正式发表科技类的论文、著作奖励级别及标准: 奖励内容奖励对象等 级奖金额备注论文著作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国家级核心期刊1000元/篇省部级500元/篇总公司级200

4、元/篇4.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规范、标准起草、制定奖励级别及标准:奖励内容奖励对象等 级奖金额备注制定规范标准直接参与并冠以总公司名称或个人名称者国际规范标准5000元/人国家规范标准3000元/人行业规范标准2000元/人5. 获得QC小组、技术创新等评优活动奖励级别及标准:奖励内容奖励对象等级奖金额QC小组,技术创新,发明专利等。奖励只针对课题组,由主要牵头人对奖金再行分配国家级5000元省(部)级2000元总公司级1000元6.获得上级部门授予的技术、学术类荣誉称号励级别及标准:奖励内容奖励对象等 级部门奖金额个人奖金额备注各类荣誉称号直接参与并冠以总公司部门名称或个人名称者上级集团一等

5、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300元部门和个人奖励不重复计奖总公司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600元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院级600元200元7.设计类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考试通过者奖励内容奖励对象考试种类奖金额备注注册考试通过者一级注册建筑师报销一次全科考试费用,并奖励12000元其他类型注册资格考试原则上不再报销和奖励,如设计院需要,需由院长办公会决定;获奖者需与院里签订工作满三年以上协议。一级注册结构师报销一次全科考试费用,并奖励11000元注册给排水、暖通、电气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等报销一次全科考试费用,

6、并奖励10000元注册造价师报销一次全科考试费用,并奖励8000元四 审查与评定 1 设立获得荣誉称号及科技成果奖励需由院长办公会进行确认及审查工作,最终讨论确定。 2 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的2月进行评定,由符合奖励条件的部门部或个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等。所获荣誉的时间范围为当年度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且该荣誉在我设计院工作期间获得,获得荣誉后调离设计院工作岗位的,不再予以奖励。 3 个人行为参与民间社会团体组织的竞赛、评选,且与设计院业务没有关联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之中。仅以获利为目的的协会性质的社团所组织的的竞赛、评选活动所获得的荣誉称号,不纳入本办法奖励。4 对获得设计院外荣誉,同时又为设计院带来巨大效益的,可按设计院其它有关奖励政策申报相应的奖项,但不重复奖励。 5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5年4月9专心-专注-专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