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模拟飞行培训单位管理办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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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全国模拟飞行培训单位管理办法(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国模拟飞行运动发展,对全国模拟飞行培训单位进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航空科技体育事业、产业十二五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模拟飞行培训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单位),是指依照全国模拟飞行员教练员等级标准(以下简称飞行员标准)对有关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并根据授权授予相应等级的组织或单位。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模拟飞行培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制定本办法,授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负责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的审批,统

2、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具备管理条件的各级地方协会,经中国航协授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培训单位和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培训单位设立条件第五条培训单位经中国航协批准设立。申请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符合中国航协对模拟飞行发展的各项要求,推行、实施飞行员标准,有自有或经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课程。培训单位分为实体培训单位和网络培训单位,按照培训条件和能够承担的培训工作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申请设立各级培训单位,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初级培训单位: 1.实体培训单位需有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培训场地,网络 培训单位需有独立网站; 2.实体培训

3、单位需有10台以上模拟飞行设备,并配备相应外部设备和正版软件;3.有不少于2名具有模拟飞行初级教练员资格的专(兼)职教师; 4.有全面的管理规章制度;5.有经批准的教学大纲和课程; 6.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中级培训单位: 1.实体培训单位需有不少于100 平方米的培训场地,网络培训单位需有独立网站和培训管理数据库; 2.实体培训单位需有20台以上模拟飞行设备,并配备相应外部设备和正版软件;网络培训单位需有用于模拟飞行训练的局域网及教学展示设备; 3.有不少于3名模拟飞行教练员,其中中级教练员不少于1名; 4. 有全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 5.有经批准的教学大纲和课程; 6

4、.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高级培训单位: 1.需有不少于200 平方米的培训场地; 2.需具备专业模拟飞行训练舱; 3有不少于4名模拟飞行教练员,其中高级教练员不少于1名; 4.有全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 5.有经批准的教学大纲和课程; 6.能够承接社会团体及个人的飞行体验、专业飞行训练,提供一对一的教学服务; 7.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批准程序 第六条设立培训单位的审批程序: 初级培训单位向经授权的地方协会申请并批准,报中国 航协备案;中、高级培训单位向经授权地方协会申请,报中国航协批准。 (一)设立培训单位由申请单位向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

5、料按照设立条件逐项整理,并附申请表(见附件); (二)审批单位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全国模拟飞行培训单位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授予相应级别称号,并登记在册。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初级培训单位经地方协会批准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航协备案; (五)中国航协将公布依法设立的全国模拟飞行培训单位名录,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批准书有效期为4

6、年。培训单位需要延期使用批准书的,应当在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中国航协提出申请。 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八条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中国航协发布的飞行员标准中的等级要求从事培训活动。 第九条培训单位应当公开培训的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条培训单位应当完成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达标管理等基本程序,保证培训活动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培训程序和内容。应当对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一条经培训达标的学员,培训单位应当及时颁发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培训结论经模拟飞行教练员签

7、字后,由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培训机构及其模拟飞行教练员对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中国航协授权地方协会对培训单位进行年度审核,地方协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航协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暂无授权地方协会的,由中国航协直接管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训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中国航协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一)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二)专职模拟飞行教练员发生变更;(三)培训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中国航协有权对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培训活动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同行评议;向培训对象征求意见。第十六条经授权的地

8、方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当地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模拟飞行培训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中国航协和地方协会举报。中国航协模拟飞行委员会和地方航协相应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航协应当依法办理培训单位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一)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培训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培训单位已经不具备培训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培训单位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罚则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模拟飞行培训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培训活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申请设立培训单位时,隐瞒有

9、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航协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培训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培训活动;中国航协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培训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培训业务等形式非法转让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航协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培训单位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航协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培训单位在中国航协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

10、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航协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培训单位未按照设立条件要求,聘用未经中国航协注册或者确认的模拟飞行培训教师进行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航协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培训单位在被中国航协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中国航协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等级证书以及其他等级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培训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航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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