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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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备注:公式中原状态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计算;原状态使用年限数值取定值为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且不超过15年。附件2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车辆类型与用途使用年限(年)行驶里程参考值(万千米)汽车载客营运出租客运小、微型860 中型1050大型1260租赁1560教练小型1050中型1250大型1560公交客运1340其他小、微型1060中型1550大型1580 专用校车1540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无60中型客车2050大型客车2060载货微型1

2、250中、轻型1560重型1570危险品运输1040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9无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1230专项作业有载货功能1550 无载货功能3050挂车半挂车集装箱20 无危险品运输10无其他15无全挂车10无摩托车正三轮1210其他1312轮式专用机械车无50注: 1.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车辆为乘用车。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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