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区的若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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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源保护区的若干要求水源保护区相关要求序号法规名称地区1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2008修订版)全国2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实施细则全国一级水源保护区要求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

2、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应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版)执行。二级水源保护区要求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3、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应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禁止超标(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未完成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禁止设立装卸有毒有害三级(准)保护区要求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

4、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如发现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物的码头(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全国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口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

5、禁止停靠。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W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

6、须削减排污负荷。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浙江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版)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保护区相邻的公路或者航道,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促进

7、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停产整治等措施;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应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状况、应急措施和恢复供水的信息。5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北京市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

8、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建设项目未拆除或者关闭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达到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在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装载有毒污染物的车辆驶入;从事网箱养殖;从事水上旅游、游泳

9、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违反本规定,装载有毒污染物的车辆驶入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在保护区组织水上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以及在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百元以下的罚款。6三亚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9)海南省三亚市不得低于

10、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生标准。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准。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在河道边设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

11、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活动的,应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水体。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动。禁止向饮用水水源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河品的码头。须消减排污负荷。边滩地、岸坡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在保护区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必须做好防渗、防溢、防漏设施,事先申请登记并经管理机构批准,方准进入保护区;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

12、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7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01)安徽省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口类标准。除遵守本条例二级水源保护区的禁止规定外,禁止以下活动:向水体排放污水;从事旅游、游泳、水上训练、人工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停靠机动船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水质适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W类标准。禁止从事下列活动: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设立装卸垃圾、油

13、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除或者限期治理。保护区内从事水上训练、人工养殖的,责令停止,并可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保护区内停靠机动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航监督机构责令其驶离,并可处以2千元以下罚款。在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在保护区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

14、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各级环境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不得毁林开垦或者采石、采砂、取土;不得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不得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不得新建、扩建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化肥和其他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企业;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放射性物质的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不得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装载有

15、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必须有防渗、防溢设施。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的,予以取缔,并可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8芜湖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9)安徽省芜湖市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II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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