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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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篇一: 98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 篇一: 98 年二轮延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XX 年8月29日通过,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之所以经常见到“ 98 年二轮延包”之类的字样是因为: 农村土地的二轮延包是针对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而言的,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 “土地承 包期,一般应在 15 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的项目, 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 ”根 据这一政策精神, 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 15 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 。19

2、93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当前农业 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指出“为了稳定土 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 定的耕地承包期后,再延长 30 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便 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工作, 1998 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 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 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 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全国迅速开展 了延包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 98 年二轮延包,也有了后 来的也就是现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3、法XX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 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 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 久不变。”可以看出,土地承包期还将延长。篇二:农村土 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 一)1、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 律保护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 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7、

4、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 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纠纷案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 包经营权案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21、一场土地纠纷引

5、出的十起官司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发表日期:XX年6月21日出处:农民日报作者:张爱民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 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 8 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1994 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 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 127 米,南北 宽米,面积为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 营。XX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 承包经营权

6、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 后石淑华又取得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XX年7 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 8 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 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 华在内的 9 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 张等 8 户达成的口头协议, 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 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 8 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 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 300 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丰县农 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 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亩承包

7、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 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 8 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 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 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 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 但其作为意向建房 9 户人之一, 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 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 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 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 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未签土地承包合

8、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发表日期:XX年6月22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 1998 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 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 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哈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 他们因外出打工,在 1998 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 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XX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 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 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

9、 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 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 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 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 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XX) 贡井土裁自第 (1) 号申请人 : 余佰海 性别: 男 年龄:63 岁 职业:农民 住址 :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 3 组 被申请人 : 曾志良 性别: 男 年龄:35 岁 职业:农民 住址 :

10、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 2 组 申请人余佰海于 XX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 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 , 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 9 9 6年9月1日到2 02 6年8月3 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 . 3 7 4亩。XX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 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尔后曾志 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 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 地址不明, 土地质量严重下降。 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 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

11、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 取每份承包地 100 元的土地转包金。申请人所承包的亩土地 属国家基本农田。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人的要求:1、撤消双方于XX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亩;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 XX 年 8 月 5 日签订的 土地转包时的状况;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 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

12、三人转包土地承包款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被申请人理由:1、XX年时,余佰海举家外出打工,无力耕种承包地,主动找的他;2、同意申请人收回转包地,但要赔偿种葡萄的损失, 申请人不收回就自己继续种;3、当初承包土地时自己在宜宾,没有能力进行耕种;4、不清楚余佰海耕地的具体边界;5、镇、村、组都知道我种葡萄,而且政府很支持,种 植当年也没有人进行制止,自己投入有万七、八千元;6、 在协商的情况下,如果自己继续种,愿意按 XX年农 税及其附加的总金额补偿给余佰海。 XX 年 9 月 3 日,市农 经总站经济师税承琴和区农经站站长戴飚亲自到五宝镇照 石村向相关人员了解,对转包地现状进行查看,确认在田里

13、种植的葡萄根本没有进行管理,基本无收,土长期丢荒。在 照石村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镇村组干部一道进行了调 解,经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最终没有达成 和解协议。经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委派仲裁委员 会副主任赵明玉,委员戴飚、书记员宋家友组成仲裁庭,于2 0 0 5年9月9日在贡井区农林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调查和庭审查明:XX年8月5日,余佰海作为甲方与曾志良签订土地转包 合同。甲乙双方签字,五宝镇照石村民委员会和五宝镇照石 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签章同意协议。XX年3月19日,有关人员对在余佰海承包地上进行耕 种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徐淑芳种的 1 分多地,去种时是一 块荒

14、地曾志良一直没有来问过,也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袁 道明种的 1 亩多土,是曾志良养鱼要淹他的承包地土,私自 用余佰海的土与其调换的; 向家安也捡了 1 分多丢荒土在种, 已经种了三、四年,从来无人过问。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 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 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1、XX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经过村组两级组 织盖章同意,因此该合同有效;2、该合同的标的为余佰海每年的农税、提留统筹

15、和特产税,XX年全面取消农税和农税附加后, 合同履行的标的已 经不存在,同意余佰海的申请,终止 XX年8月5日余佰海 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3、曾志良将流转(代耕)余佰海的土撂荒,并私自将 余佰海的一亩多土,私自调换与袁道明,作为养鱼淹没他承 包地的补偿,其行为是错误的;4、曾志良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违反了国务 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 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32 条规定,本应对曾 志良处以 800 元罚款,但考虑当时的客观原因,加之他在余 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时,余佰海无异议,有关部门也未 制止,故不对曾志良处以 800 元罚款;6、被申请人曾志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10 内返还申请 人余佰海的全部承包地,并恢复到可耕种条件;7、被申请人曾志良私自转包余佰海的承包地与第三人, 非法收取的100元土地转包款,XX年的合同标的,按 XX年 的标准元执行,于以没收,交五宝镇财政所;8、支持余佰海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申请,其他申请不予 支持;9、本案裁决费 50 元、案件处理费 200 元,由曾志良负 担;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向 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 赵玉明代飚宋家友 二 00五年九月九日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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