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及事实认定-家事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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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大利亚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及事实认定 Petr I.Ro专家 发布时间:-01-06 15:0:05来源: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 内容简介:主持人:宋朝武 报告人:Pete I. Rose今天下午请澳大利亚彼得法官给我们做一种讲座,她的讲座内容分两部分。一是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第二是澳大利亚事实的认定,例如说举证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彼得法官是澳大利亚联邦家事法院法官 主持人:宋朝武 报告人:Pter I Ros 今天下午请澳大利亚彼得法官给我们做一种讲座,她的讲座内容分两部分。一是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第二是澳大利亚事实的认定,例如说举证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彼得法官是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专门负责审理家事案件

2、的一种法官,从事家事审判达0近年,是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顾问,新南威尔士大学的法律改革委员会顾问,皇家律师,国内是大陆法系国家,澳大利亚属于英美法、联邦法的一部分,同窗们可以针对性的提某些问题,踊跃提问,理解一下家事审判的某些问题,和一般民事审判的有关不同之处,目前欢迎Pee法官给我们做讲座。彼得法官:人们好。不久乐来到中国政法大学给人们做这样的一种讲座。我先给人们展示一下中国古代一种学者说的一段话:法律不是从天堂或从土地上跳出来的一段话,她是从人类社会来的,来规制人类自身的一种东西。这句话就我自己来说,对目前的人类社会也是同样合用的。我觉得法律是一种有生命的事物,她是来适应人性的而不是统治

3、人类的。下面人们看到的一句话:更轻、更以便、更有效率更有效的一种工具。人们也许都懂得目前有某些内燃汽车,有某些混合动力的汽车被制造出来,重要的因素是对能源的高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需要这种高效率的工具。同样,作为类比,在澳大利的民事程序中,法院有一种压力,就是发明出一种混合型的民事司法程序。这个因素并非由于环境的污染、能源的消耗,而是由于诉讼费用、诉讼的耽误,因此澳大利亚法律界关注的一种焦点就是如何发明出一种新的法律程序。在当今澳大利亚的绝大多数法院,民事诉讼程序都是基于某些基本的法律原理发明出来的。第一种起指引作用的原理就是法院应当关注对诉讼争议起居间调解的居民的需要,然后根据这个对当事人之间

4、的争议进行尽早的调解。根据这个原理来说,任何时候当事人到法院去诉讼解决争议,法院都应当鼓励当事人进行法院指引下的调解,而非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程序。目前澳大利亚的诸多高等法院,在很对状况下,当事人都需要强制性的需要对这些程序进行调解。如果想让诉讼程序开始,诉讼当事人都必须有适格的法院承认的调解人签名的证书才干使程序开始。在其她情形下,例外情形下,状况比较紧急存在下列情形,也可以不进行强制调解程序,例如:家庭、健康侵害、金钱方面的。这种诉讼之间的调解是由两种组织进行的:政府所承认或资助的组织或者政府所承认的私人组织。第三个原理规定法院积极地指引或者控制。在澳大利亚以及世界上诸多其她国家这被称为案件

5、的管理。在澳大利亚,一种案件开始的时候会进行调解,需要填写诸多列到法官面前的一种表格。一般在进行案件管理的时候,实践中的解决措施一般法官会问当事人你有几种证人,证人谈论的问题是什么。例如,如何进行审前的案件管理,例如与孩子有关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0个证人来证明,法官会说只需要一种证人来阐明这些就可以了。例如案件波及交通事故,如果有5个乘客,法官会干预说除非5个证人会就案件事实说出不同的证言,否则只需要一两个证人。法官会规定其提供证言的复制件并规定其将此复制件给对方当事人。如果一方或双方手中都握有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法官会规定其将此类证据交给对方。法庭规定将火力集中于有争议的问题上,例如波及孩子权

6、利的争议中,焦点不是孩子和谁在一起,谁有权抚养孩子,而是谁有充足的时间与孩子在一起。在汽车交通事故中,真正的争点是谁对汽车有所损害。因此在案件中,法官可以读证人证言的复制件,应当将争议真正集中在有争议的点上。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进行案件管理可以减少案件的迟延、律师费用的耗费、减少案件庭审环节的复杂以及节省诉讼资源。第5个原理是庭审应当没有迟延。审前案件管理使得诉讼程序尽量减少时间,为了达到此目的法院需要政府的协助。政府要提供更多的资源,配备足够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这样使得案件等待审理的时间大大减少。近来在澳大利亚此目的没有完全实现。因素在于发生的金融危机,其她国家也许也在面对此问题,因此当事人

7、的急切需要一种纠纷的尽快解决方式。例如调停,而非始终等待案件的诉讼。第6个原理非常重要。法院虽然可以通过强制做出判断,但是法院可以做出口头或书面的判决。为什么要对判决进行判决理由的论述?其因素在于必须给当事人看到判决的理由何在,以使她们可以判断与否上诉,虽然上诉,上诉法院也可以通过判决理由理解案情。但是光是对案件做出法庭命令是不够的,还必须对此作出决定性的判决。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针对案件法院也可以决定先解决的事项而非出于诉讼耽误之中。我要讲几种有关例子。例如说在一种合同争议的案件中争点与否存在一种合同。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之后有也许就没有必要就双方的经济损失做出进一步的判断。在一种汽车交通事故

8、的案件中,在于被告与否是出交通事故的汽车的驾驶人,这个争点可以和案件的其她部分分开解决。这样做是先解决重要的核心的重要的争点,以节省诉讼资源,例如事故如何发生多少钱修补,应当先解决第一种争点。上述是仅仅举例子不能广泛合用于任何一种案件。下面将会讲某些例子,下面的题目是对在座的各位都很重要的题目。由于我此前曾经做过律师,因此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我持一种支持态度。由于人们都是通过学习最后将成为律师的,人们应当养成一种能力,就是将学到的法律原理运用于案件中间,下面我将阐明如何让做一种实践性的真实的律师,就是说人们如何司法实践中做一种律师。律师有诸多的责任。重要有种义务:针对法院的义务,重要是将案件提

9、交法院时,该案件必须是通过充足准备的案件,提交的材料不能对法院导致误解,律师必须懂得如何对案件进行准备。对从客户那里得到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以及法律的规定应当有好的掌握。应当对出庭做好准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就应当对开庭做好了准备而非在诉讼中。对案件做好准备是两个方面:合用什么样的法律。第2个是针对客户要承当义务。律师对客户的义务第一是前面所讲的,第二是要从对方的角度看案子。要有全局的视角。这样说是由于,如果不全局看案件,就不能给客户提供全局性的建议。这就意味着你不能局限于你的客户。最后的一种职责就是如何将案件提交给法院。这就意味着在法庭审理中客户被代理的案情证据应当是和案件互相协调的。由于法院

10、最后进行审理的时候对律师是非常倚重的,因此律师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诉讼程序波及到一种重要方面,重要是自然正义的观念和诉讼公正的观念。这两个是自然正义和程序公正。事实裁判者庭审纠纷,这个在此进行倾听的所谓司法裁判者是政府任命的法官,在澳大利亚任命的法官是不能被随便解职的。在澳大利亚唯一法官能被罢职就是法官有职业上的不合法行为,必须通过国会程序,相称于中国的人大,庭审的权利,两方面:任何一种涉案的当事人均有权懂得对方当事人控告她的案件或者说理由是什么。对方当事人必须在合理期间内可以实现的。这些对于对方案情的理解的规定是法官对案件的管理的部分我讲过的有关内容。那么,有关自然正义的第方面:任何一种人均

11、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法院对其案件进行审理的告知。今天我授课的重要的题目就是将司法的程序和庭审的程序混合。我所在的澳大利亚家事法庭最先做出来的。到目前为止,这种混合程序被觉得是成功的,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经调解解决问题,虽然最后进入诉讼程序也只耗费很少的时间。我这儿引用美国出名法学家卡多佐的一句话:法律就像一种旅行者,她必须为明天做好准备。法律是具有灵活性的,她必须为将来为民众做好准备,这在好久之间就被中国的哲人意识到了,这在开始我已经给人们展示过。这个成果的实现必须依赖程序参与者的努力。她需要政府的持续性的协助或者支持来面对持续的挑战或问题。最后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我但愿人们作为这个社会的可以挑

12、起重任的律师。法律作为一种旅行者必须面对挑战。目前我的挑战是人们的问题。欢迎人们踊跃提问。问题1:在中国审判实践中,调解是非常流行的,调解率的高下甚至成为是判断一种法官业绩的原则,对此,您的见解是什么?PE:简短的回答,我觉得这种现象是合理的,但是应当有规制,应当对调解增长安全阀之类的东西。第2个方面是调解时一定要注意双方在调解时权利是不平衡的,例如一方当事人也许有更好的教育背景,另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个性较强而另一方个性较弱,此外还波及到文化的争议和其她问题需要解决,在澳大利亚在庭审或调解中,和男人比女人也许处在较弱的地位,很也许一种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健康状况也许不是较好。或者也许调解会波及语言

13、的问题,例如也许一方当事人的语言体现能力比另一方强诸多。就是说从一般性的观点来讲,法院进行调解是一种成功值得推广的问题,但是需要考虑到更多方面。 问题2 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我想问一下您觉得调解的局限性之处是什么,调节的长处如何战胜这些局限性之处? R:调解的局限性之处,第一种就是,所有混合型的新的程序涉及调解在内都存在这样的缺陷,就是如果一种人不乐意参与这个程序却被逼迫参与,那么她会感觉就是在挥霍时间。但是应当分状况,有时挥霍时间的观点是对的的,但有时候调解是很成功的。此外就是也许一方当事人的目的是迟延诉讼假装乐意调解。目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是缺少资源缺少心理分析的专家来看看她们的目的究竟是不

14、是合法的。在这方面有一种克制的措施就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滥用权利,规定一方当事人支付大量的诉讼耗费。最后要讲的事项是,如果案件是非常紧急的,就会直接诉讼,不去调解。问题3:我想问一下,澳大利亚的法官是如何进行调解的?在调解的过程中与否会提出调解方案?如果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方案,法官是不是会按照调解方案判决?PETE:这个问题很重要,一般在澳大利亚法官一般是不进行调解的,除非当事人规定。在澳大利亚,法官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是下判决的角色,如果她事先通过调解介入了案件就没法在之后的判决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的地位。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澳大利亚的做法是调解需要去找专门的调停人,她们是政府资助的组织和政府承认的私人调

15、停人。或者主审法官告诉双方当事人说其乐意做双方的调停人,但是之后就不能做案件的案件的法官了。问题:与否意味着澳大利亚的混合式审理加强了法官的权利,这是不是与自然正义的法则相冲突?如何规制这些行为从而实现自然正义?PTR:这个问题有两个回答,毫无疑问澳大利亚加强了法官的权利。自然正义的规定与法官对案件的管理之间有某些冲突。法官应当给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来论述案情。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官的积极的案件管理有见解的话,这种见解也许是对的也也许是错的,那么如果她觉得法官的积极案件管理是错的的话,她可以被法院许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就我的理解,在过去的5年中,此类案件成功上诉的只有2个。重要的因素是法官理解当事

16、人的诉求,大多数法官给当事人过多的而非过少的理解。问题5:TE专家您好。在澳大利亚有多少案件是调解结案的,这个比例占到多少?在中国,调解的成功率变得开始作为一种衡量法官与否优秀的原则而被大力倡导?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PER:由于我没有看到澳大利亚有关法院的最初数据来源,澳大利亚有诸多事私人、社会组织在进行调解,我们不掌握这些数据,但是据我所知,90%至9%的案件是不需要进行庭审的,都是通过调停的方式来解决的,调停或调解是比较灵活的,有时候可以由政府资助的调解组织来正式解决;非正式的调停或调解是私人双方信赖的第方或者律师来调解。第二部分对于民事案件来说非常重要的事件就是法官必须发现真实:例如说,法官必须发现案件的事实,有无违约的事实,交通事故中开车人与否有过错,被违约方遭受的损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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