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条例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508932047 上传时间:2023-09-2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条例(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条例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

2、核适用本办法。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实行双重管

3、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

4、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

5、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行政执

6、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市人民政府评价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机构应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行

7、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在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3月3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实施。第 1 页 共 1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