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合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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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 同第一章 总 则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共同投资举办外商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 合资各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 注册地: 法定住所: 乙方: 注册地: 法定住所 :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外商合资经营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名称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的法定住所: 。邮政编

2、码: 第四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各自按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开展厂商营销租赁,打造专业化租赁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2、经营性租赁; / 3、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4、租赁物品的买卖;5、租赁物品残

3、值变卖及处理业务;6、经济(管理、投资、购并)咨询和担保;7、投资和资产管理;8、其他。 第八条 合资公司经营规模为:年租赁总额人民币五亿元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1000万美元。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 第十条 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1000万美元,以此作为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 万美元,占 ;乙方 万美元,占 %。第十一条 甲、乙方将全部以美元现汇投入。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 第十三条 甲、乙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4、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资各方的责任第十四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事宜:甲方责任: 、按第五章规定提供出资;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按第五章规定提供出资; 、协助合资公司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外购置设备、材料等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

5、置或租赁设备、原材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资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销售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市场上销售 。 第十六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售后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由董事会决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

6、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具体职权如下:(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

7、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应由全体股东参加。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中旬召开。 2、临时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1、会议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

8、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3、会议表决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注: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纪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第

9、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具体职权为:(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

10、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11项职权为: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第二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应由全体董事参加,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下旬召开。2、临时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六条

11、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1、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2、会议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过。4、会议纪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12、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职权。具体职权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13、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第十章 材料、设备购买和土地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所需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量在中国购买。 第三十三条

14、合资公司委托甲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乙方派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合资公司所需场地面积及其范围,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由合资公司负责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章 税务、财务、审计、外汇 第三十七条 合资公司及其员工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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