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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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时间:202105-0 一、员工卫生守则 1、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 2、严禁将剩饭、茶根、烟头倒入废纸篓内; 3、室内办公用品和各种用具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室内堆放物品、燃烧废纸; 4、每位职工下班前5分钟打扫自己办公区域卫生,整理文件,保持办公桌整洁; 、食品类垃圾应扔到茶水间垃圾桶内; 、不乱倒茶水等饮料,更不能将用水、油等相关液体滴到地毯上,以免因无法清洗导致地毯 留有污垢,地毯留有污垢者,收取00元的更换地毯成本费用。责任人不清晰者,根据员工 所处位置,收取30元的更换地毯成本费用; 8、未遵守卫生守

2、则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0-00元不等的罚款,屡教不改者,通报批评; 二、办公区卫生管理细则 1、行政部清洁员负责各卫生清洁工作,每周对办公室地毯进行吸尘-2次;清洁人员的工作由行政助理进行检查监督; 2、清洁员负责清理垃圾、杂物;清理打扫全部地面、清洁玻璃、清理会议室、培训室;清洁沙 发、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器、饮水机、公共文件柜、等办公设备的表面灰尘;负责定期清理 微波炉、冰箱,保持干净整洁;负责保持洗手间及茶水间干净整洁;发现责任范围内清洁卫 生明显不合格的,每发现一次扣罚清洁员元; 、办公室绿化管理: 采购专员负责办公室绿化置办工作; 清洁员负责给公共位置绿化植物定期浇水。 、办公室卫

3、生检查制度 ()办公区清洁阿姨的工作,由行政部助理每天定时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即时改进,包括洗 手间;行政助理不按规定检查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2)以部门为单位,行政部助理每天对各部门卫生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次; (3)检查标准:个人办公区域范围使用的电脑、电话、文件、打印机、音箱、文件柜、办桌 椅等摆放有序,表面干净、无积尘、污点; 部门办公区域范围内地面干净整洁无垃圾、污垢、水果皮、烟蒂、杂物等; 私人物品及杂物,饮料瓶、食品袋等及时清理; 部门及各位员工使用的档案柜和书柜的资料须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4)每月进行一次卫生大检查,具体时间由行政部另行通知; 三、展厅卫生管理细则 1、

4、行政部清洁员负责展厅卫生清洁工作,每周对展厅洽谈区吸尘次;清洁人员的工作由行政助理每天进行检查监督; 2、清洁员负责清理垃圾、杂物;清理打扫全部地面、清洁玻璃;清洁沙发、饮水机、公共文件 柜等办公设备的表面灰尘;负责定期清理各样板间样板及饰品的灰尘或杂物,保持整齐有序、干净整洁;发现责任范围内清洁卫生明显不合格的或存在清洁漏洞的,每发现一次扣罚清洁员1元; 3、展厅卫生检查制度 (1)展厅清洁阿姨的工作,由行政部助理每天定时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即时改进;行政助理 不按规定检查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元; ()行政部助理每天对在展厅办公部门的卫生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次; (3)检查标准:个人办公区域范围使

5、用的电脑、电话、文件、文件柜、办桌椅等摆放有序, 办公台表面干净、无积尘、污点; 私人物品及杂物,饮料瓶、食品袋等及时清理; 部门及各位员工使用的档案和资料须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4)每月展厅办公人员必须进行一次大扫除,每季度行政部安排专业清洁公司对展厅进行1 次彻底清洁; 四、对于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优秀,且月卫生评估结果第一的部门,给予奖励100元并授锦旗;对于 卫生环境脏乱差或卫生评估最后一名进行公开通报批评; 第二篇: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单位】 809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8-12-22【生效日期】 198-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6、 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88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和独立工业区及其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

7、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市政、园林、公安、财政、工商行政、教育、卫生、水利、港航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本市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各部门应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减少垃圾的产生。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遵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六条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并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

8、展相协调。 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按任务量拨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受委托清运、处理垃圾粪便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重视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各类学校应安排环境卫生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文明意识。 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旅客集散场所的

9、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旅客进行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保障环境卫生的基本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地面和水域倾倒、排放垃圾和粪便。 第十条第十条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垃圾。禁止随地便溺。禁止乱倒污水。禁止在里弄、道路、广场、空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在道路两侧、里弄内临时堆放物品时,应保持道路和里弄的清洁,不得有碍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区和县城内,不准居民饲养食用的家禽、家畜。 严格控制饲养信鸽。饲养信鸽必须有环境保洁措施,不得有碍周围环境卫生,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单位

10、对其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标牌、画廊、广告、城市雕塑和绿化地带应保持清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负责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场地围栏整齐,周围环境整洁;临时的工棚和堆物,不得有碍环境卫生。不得阻塞环境卫生作业车辆进出的通道。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集市贸易市场设摊,应按有关规定,保持摊位的整洁,做好周围的清扫保洁工作。 设在非集市场所的固定摊贩和流动摊贩应自备垃圾容器,并保持摊位和营业场地周围的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公共厕所、倒粪站,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清洁和完好。 除出现恶劣气候等特殊情况

11、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粪便及时清运。 垃圾堆点的设置单位,应加强对垃圾堆点的管理,周围设置围栏,采取灭蝇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单位和居民应妥善使用室内外卫生设施,不得将堵塞管道的废弃物丢弃在抽水马桶、下水管道或垃圾管道内。 房产所有者、市政部门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按各自职责保持化粪池和储粪池及管道的完好,以及下水道的畅通。 粪便满溢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组织房产所有者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先行清除、疏通,后分清责任,并督促责任单位限期维修。 房产所有者应保持建筑物内垃圾管道的完好。对堵塞或损坏的垃圾管道,应及时疏通、维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装卸、运输货物和垃圾、粪

12、便时,应做到场地整洁,不得在行驶途中泄漏、散落。 各类车辆上清除的垃圾,应倒入垃圾容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居民应按规定将粪便倒入倒粪站,将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桶)内;实行分类、袋装收集垃圾的地区,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传染病人的粪便、动物尸体,必须按有关规定消毒处理;严禁倒入垃圾箱、垃圾堆点和下水道。 第三章环境卫生的责任分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环境卫生和垃圾、粪便,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应自行负责保洁和清除,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清运、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居民和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单位的生活垃圾和粪便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

13、运、处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道路、广场、人行天桥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临时占用道路范围内的清扫保洁由占用单位负责。 里弄、新村内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理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所辖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划块包干,或由单位和居民支付清扫费,组织民办保洁员清扫保洁。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垃圾应随时清除,不得扫入马路。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向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处置计划,并按规定清运、处理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黄浦江、苏州河等主要水域的沿岸码头、装卸作业区、趸船等的管理、使

14、用单位,负责各自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保洁。责任区外的水面漂浮垃圾,由水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打捞清除。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下通道、隧道、公交线路始末站、公园、文娱体育、绿化地带等公共场所内的清扫保洁,由各管理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菜场、集市贸易市场和车辆停放场地等处所的垃圾清除和环境保洁,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外国驻沪机构庭院内的生活废弃物和树木枝叶,杂草泥土、工程渣土等垃圾,应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需要的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和更新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按规定设置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的,须经区、县以上有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进行补建。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园、影剧院、文娱体育场(馆)、旅游点、集市贸易市场、菜场、大型商店、医院、宾馆等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自行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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