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础的护坡施工的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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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基础的护坡施工的国家规定国家规定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即为深基础。我们施工的XXX 工程基础开挖深度为12.5米,深基础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土方工程存在危险源和危险点,施工时针对具体工程的现状应遵照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有关条款进行组织施 工,具体规定如下: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 的7.1.7条规定该基坑为一级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米),要确保 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才能进行基础其他施工。二、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中的3.7.2、3.7.3 条规定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

2、水措施,基坑周边严禁超载堆荷载。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中的3.2.2、3.3.6 条规定本工程的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为二级,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 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1、支护结构的抗压、抗拉、抗剪、抗弯等强 度计算。2、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土墙基础的地基承 载力计算。3、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四、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中的4.3.1、 4.3.3条规定喷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喷射混凝土 1天龄期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5MP,喷射混凝土支护的厚度最小不应 低于50mmo本工程同时应遵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第四章施 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的对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深基坑工程编制安全专 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 证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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