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08670256 上传时间:2023-06-2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3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本章重点是领土的取得方式、领海和毗连区、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外空活动主要法律制度、边境和边界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领土和领土主权。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1、概念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2、领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允许边界有各种便利性安排(如便民往来和边贸)、互相尊重相邻权(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3、领水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国的内海。(1)内水A、内陆水B、内海a、内陆海b、内海湾c、

2、内海峡(2)领海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4、领空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支配5、底土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二)领土主权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指国家对于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三)领土主权的限制1、适用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1)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领国的利益;(2)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3)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3、等2、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非领土主权取得方式)(1)共管(一般是对战败国限制主权的方式)(2)租借(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有期限)(3)国际地役(永久的地役权)(4)势力范围(四)河流制度项目概念法律地位利用内河从源头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全流经一国的河流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界河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界河的划分多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界线两侧水域分属沿岸国家由相关国家协议处理,一般允许在对方河道航行,但不得靠泊;在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均需对方许可。并不得损害领国利益多国流域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各

4、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河段拥有主权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国际河流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一般是非军用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国际运河虽位于一国内,但因在国际航海中地位极其重要而被开放为国际运河一般是一国内河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二、领土的取得方式(一)传统国际法获得领土的五种方式1、先占(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即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实际控制2、时效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主权。但此种方法合法性有争议,且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故没有普遍适用意义(我国不承认时效取

5、得制度)3、添附合法方式(包括人工添附),(但有两个限制:是基于领土之上增加领土的行为,不得损害相邻权)4、征服为现代国际法所废弃5、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为国际法所废止(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1、殖民地独立方式(我国承认)2、公民投票(我国承认)三、边界和边境制度(一)关于界标维护若一方发现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者重建。(二)关于界水的利用1、不得单方故意使河水改道2、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第二节 海洋法一、内海及有关制度(一)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其划定

6、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线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我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采取的是直线基线法(二)内海1、概念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2、法律地位内海是一国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3、利用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三)港口1、外籍船入港应在其预定到港前一周向我国有关机构办理申请手续2、外籍船进港由引航员强制引行3、国家对位于港口的外籍船舶有管辖

7、权二、邻海及毗连区(一)领海及领海制度1、概念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2、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3、利用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领海与领土的其他部分唯一不同的地方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我国不允许军舰无害通过)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潜水艇(必须是非军用潜水器)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国旗。4、管辖权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

8、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5、刑事管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除非: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D、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以上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6、民事管辖(1)沿海国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

9、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的航行中,或为该航向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3)上述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或逮捕的权利(二)毗连区及有关制度1、概念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辖权,这个区域称为毗邻区。毗邻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法律地位(1)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必要的管制,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2)国家对毗连区可实施必要的管制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

10、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B、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1、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2、法律地位(1)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的权利),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2)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

11、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及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3、利用(1)沿海国拥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包括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2)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3)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1、概念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大陆架的划定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

12、基线量起350海里(宽度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3、法律地位(1)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这是其区别于专属经济区的地方4、利用(1)沿海国拥有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专属主权权利。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专属经济区必须经声明才所有,大陆架不需要经过声明)(2)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3)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

13、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4)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四、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一)公海制度1、概念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外的全部海域2、法律地位(1)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2)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或事件进行管辖是基于国际法中其他管辖规则和相关连结点,最主要是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3、公海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

14、管道自由(4)捕鱼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或视方便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4、公海上的管辖权(1)船旗国管辖(2)普遍管辖A、海盗行为B、非法广播C、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5、临检权和紧追权(1)临检权又称登临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和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和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登临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2)紧追权是沿海国拥有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行驶紧追权应遵循的规则:A、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和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紧追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B、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C、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总结/计划/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