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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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司法制度目 录第一章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1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制度1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1二、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3第三节 中国司法制度的功能(五大功能)3一、惩罚功能3二、调整功能3三、保障功能3四、服务功能4五、教育功能4第四节 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4一、司法统一原则(内地)4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5四、保障人权原则5五、接受监督原则6第五节 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特点6一、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6二、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6三、司法活动遵循特有的原则7四、司法机关内部实行集体负责制7五、司法制度亦实行“一国两制”7第六节 中国司法制度的

2、改革7一、中国审判制度的改革7二、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9三、中国司法制度的其他改革10第二章 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10第一节 司法公正10一、司法公正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0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11第二节 司法效率12一、司法效率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2第三节 司法独立12一、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12二、我国司法独立的含义和特点13三、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14第四节 司法职业14一、司法职业的概念和特征14第五节 司法考试15一、国外司法考试的概况15第三章 中国侦查制度15第一节 中国侦查制度概述15一、中国侦查制度的概念15三、中国侦查制度的特征16第二节 中国的侦查机关16一、公

3、安机关16二、人民检察院16三、国家安全机关17四、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17五、走私犯罪侦查机关17第三节 中国侦查的任务与原则17一、侦查的任务17二、侦查的原则17第四节 中国侦查的程序18一、立案18二、实施侦查行为18三、采取强制措施22四、侦查终结25第四章 中国检察制度26第一节 中国检察制度概述26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概念26二、中国检察制度的沿革26第二节 中国的检察机关26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26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27三、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与职权27第三节 中国的检察官28一、检察官的条件和任免28二、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28第四节 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29一、检察权统一行使

4、原则29二、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29三、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29第五节 中国检察的主要制度30一、自行侦查制度30二、人民监督员制度30三、立案监督制度31四、侦查监督制度31五、公诉制度32六、审判监督制度32七、刑罚执行和监所监督制度33第五章 中国审判制度33第一节 中国审判制度概述33一、中国审判制度的概念33二、中国审判制度的特征34第二节 中国的审判机关34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34二、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职权34三、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37第三节 中国的法官38一、法官的条件和任免38二、法官的义务和权利39三、法官的等级及其升降39四、法官的职业道德40第四节 中国审判的基本原

5、则42一、不告不理原则42二、审判独立原则42三、审判公开原则42四、审判民主原则43五、审判及时原则43第五节 中国审判的主要制度43一、两审终审制度43二、人民陪审员制度44三、回避制度44四、辩护和辩论制度45第一章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制度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司法在我国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察活动。此外,仲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裁决经济、贸易及财产纠纷的机构,其活动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或准司法性质,亦应列入司法的范围

6、。我国的司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民主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2、终局性终局性是现代司法的根本属性。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裁决,便应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3、公正性公正,即公平与正义,这既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4、效率性效率,也称效益,是指从一个

7、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获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毫无疑问,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是司法最基本的价值。但是,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司法如果不考虑效率和效益,公正也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体现,正如西方人所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此,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就必须以司法的效率做保证。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5、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仲裁机构要做到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或争议,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负责地开展司法或仲裁活动,而不能受到任何外来的干涉和影响,否则就难以保持独立的地位,实现司法的公正和

8、效率。二、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司法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制度,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是指审判制度,在我国则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但一国仅有审判制度或检察制度,显然不足以保证司法机关充分、及时、有效地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也不能保证司法职能的切实实现。为此,各国在设立审判制度或检察制度的同时,又建立一系列司法辅助制度,以对司法权的行使起到辅助、促进或保障的作用。因此对司法制度一般应从广义上来理解,而不应限于狭义的范围。根据上述分析和理解,我们可以说,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其中,司法机关应是指审

9、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则应包括侦查机构、监狱机构、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相应地,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应包括侦查制度、监狱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此外,在我国,虽然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从性质和职能上说与司法活动没有任何联系,似乎不应将其列入司法制度的范畴,但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来看,任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都必须由法庭作出裁判。因此,在目前的讨论中,法学界比较普遍的意见是劳动教养措施应当司法化,故而从这一制度的发展趋势出发,我们将其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加以介绍和论述。第三

10、节 中国司法制度的功能(五大功能)一、惩罚功能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首要功能。(我国重视惩罚功能,西方重视调整功能)二、调整功能我国司法制度的调整功能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来实现的。人民法院审判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关于公民的婚姻家庭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的纠纷案件;二是关于公民、法人的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三是关于公民、法人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四是关于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包括涉外合同、海事商事案件。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以及海事法院等审判民事

11、、海事、海商案件,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合同法、房地产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制裁违法行为,从而调整人身、财产等社会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进而发挥审判活动的调整功能。仲裁机构(包括国内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通过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调整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从而发挥仲裁活动的调整功能。概括地说,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民事、海事、海商案件,仲裁机构通过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有效地发挥其调整人身、财

12、产等社会关系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三、保障功能保障功能,是指司法制度对社会关系的保护作用。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发挥出来的。1、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通过民事审判和仲裁活动,来确认、变更和消灭民事、经济法律关系,制裁民事经济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进而保障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3、通过公证活动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事实的

13、真实性、合法性,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尚未受到损害时,通过公证可以预防其权益遭受损害。因而很显然,它作为一项积极的措施,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从而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四、服务功能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努力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应当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在现实社会中,“无可争议的是弱者在与强者签订契约,而律师往往为强者效劳。”律师由于其职业的性质决定了其最终是为利益服务的。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由市场配置的律师资源总是倾向于流往最有利可图的领域。由于律师服务的本质不是公共行为而只是一种职业行为,而职业行为的特征就是行

14、为与利益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本身就是律师职业理性的表现。西方社会律师在对法律事务进行服务垄断时,把为社会弱者进行无偿法律援助作为其让渡出部分利益的一种方式。“为金钱服务与保护弱者”成为律师服务两大并行不悖的理念。五、教育功能所谓教育功能,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所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这是社会主义司法不同于资本主义司法的显著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教育公民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

15、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第四节 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一、司法统一原则(内地)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来维护,国家的统一必然要求法制的统一。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我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另外,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2、审判权统一行使。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的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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