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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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 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 法律定罪量刑。(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 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3)禁止类 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5)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 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 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 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 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

2、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 为规定为犯罪。(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要求1法定化,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有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2实体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 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不得含 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三、司法适用中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第一要树立法制观念, 第二,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谈若建立了司法工作人员只需服从、 遵守法律的司法体制,罪刑法定原则便易于实现。第三,要求合理解释刑法。第四,要求正确量刑。我国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

3、 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 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2. 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第一还没有 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我国的证据法规定是散落在三个诉讼法中,共 有 26 条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证据的规程,几 门上我国在证据运用方面,在办案的过程中还是无法可依的。第二职 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不高,证据单薄,经不起法庭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2)与案件质量有关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当前我们在查办职务犯罪 的过程中,依靠口供定案、依靠言辞定案、依靠证人定案,现在面临 的最大挑

4、战是如何从口供定案、言辞定案,转向以物证为本、以实物 为本。一方面需要收集证据的配套措施,就是解决科学技术证据问题 和秘密手段问题。另一方面要树立物证观念和物证意识。(3)收集证据这个环节上的问题,第一刑讯逼供仍然存在,虚假证 据和非法证据仍然存在。第二收集、保管、移送出现了严重的缺陷影 响到案件的质量。(4)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5)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各种言辞证据的问题,面临案难办,到案说 实话难,法庭作证更难。证人、被告人翻供的多,作案不留证据、毁 灭证据的多。(6)在定案的方法上要进行战略转移的问题(7)科学技术证据运用上的立法和立法手段,要贯彻严重性原则, 严格审批原则和必

5、要性原则。(8)关于证据规则的建立(9)在证据 的使用问题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10)关于证据法学学习 的问题。3. 试述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 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 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 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 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 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 相济的精神。宽严

6、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宽与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 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 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 个倾向。4. 如何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从制度上完善与宽严相济的有关法政策。第一方面就是完善从严 惩处严重犯罪的法律制度。第二方面就是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 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快速办理轻微案件的 制度等。第三方面建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协调制度。第四个方面 建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保障制度。二、从检察环节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在检察机关办案的 第一环节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捕可

7、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 可不诉的坚决不诉。三、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应注意,一是要严格执法,而是要 公正执法。三是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四是要注意法律和政策 的区别。5. 谈谈在讯问时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和变相逼供。(第十三讲)(1)塑造人权观念,从而防止产生刑讯逼供。人权包含着自由、平 等、尊严等诸多要素,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为核心进行的。刑讯逼供正是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力侵犯嫌疑人人 身权利的极端表现。首先,司法人员应当确立人权保障观念。其次, 要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敢于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2)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尊重法律, 严禁刑讯逼供

8、,是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的法律要求。(3)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 条明确规定:“未经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说明了在法院依 法判决前,任何人都不得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4)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的在场权。侦查阶段是对犯罪嫌疑人权 利威胁最大的阶段,也正是犯罪嫌疑人最需要律师帮助的阶段。由于 侦查活动的秘密性和侦查、检察机关的相对性,决定了如果没有律师 进入侦查程序,作为引起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媒介,检察机关 就会常常因为不了解侦查活动的具体情况而难以进行监督。因此,在 场权就是律师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一项强有力的监督措施,是防止 刑讯逼供发生的有效制约的手

9、段。(5) 完善讯问程序,实行全程录音录像。6. 试述我国刑事立法中重刑倾向的体现及解决。(1) 存在重刑主义倾向,死刑、无期徒刑和长期有期徒刑占有相当大 的比重,与当今国际社会轻刑化的趋势不合拍;(2)刑罚种类及刑罚 制度存在失调现象,尤其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弊端较为显著; (3)在分则中对某些具体罪名的刑罚规定仍然存在粗疏之处,与司法 实际需求脱节;(4)刑罚执行环节存在不协调,与刑罚目的的要求不 相称。其实,从世界尤其是当今法治发达国家刑罚史的历史嬗变来看, 其刑罚沿革经历了一个从古代生命刑为中心到近代的自由刑为中 心,再到现代的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并重并逐步向财产刑、资 格刑为

10、中心过渡的过程。我国应当积极革新现行的以自由刑为中心且 生命刑还占有相当比重之刑罚体系勇于直面目前国内还较为普遍存 在的对死刑过度依赖现状,予以理性的反思和积极而慎重的改革,从 而促进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7. 试比较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 首先,对犯罪构成的含义不同。四要件说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才 是犯罪,三阶层递进式理论的构成要件,只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 是构成一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其次,三阶层理论中将排 除违法性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层,“违法性”中分析;四 要件则把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四要件体系外,在“排除犯罪的行为” 中分析最后

11、,三阶层相比四要件层次更清晰,第一步分析是否符合一 罪的构成要件,第二步分析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害人承诺等排除违法性行为,第三步 分析有责性,即年龄,精神状态等。总之,三阶层比四要件更注重行为的客观方面8. 试述犯罪方法论中客观判断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类 别判断与个别判断的关系问题。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是指在定罪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确定犯罪 成立所必需的这样一种客观要素是否存在,如果犯罪成立所必需的客 观要素不存在,这样一种判断就中断了,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 否具有故意和过失,只有在客观判断作出了一种肯定性判断的基础 上,再来考虑

12、故意和过失。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这是两种不同的判断,但是必须坚持形式判 断先于实质判断这样一个原则,也就是要先做形式判断,在形式判断 做出了肯定性的基础上再来做实质性判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判断的 准确性。类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类型判断是建立在类型性的思维方法基础之 上的,实际上每一种犯罪行为,每一种犯罪本身都是一种类型。我们 在定罪的过程中,首先要做这种类型的判断,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来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某一种构成要件,在这个基础上 再来做某种个别性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个别性的判断带有主观 性,但是也能使这种个别性的判断发挥它的应有功能。9. 简述刑法修正案(七)中“利用影

13、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 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 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 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 388 条 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 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 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14、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 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 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 个是主体,它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 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第 二个客观方面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 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

15、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10. 简述刑法修正案(七)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 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该罪的举证责任倒置, 即犯罪嫌疑人举证说明其收入合法,不能说明即可认定为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 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提高到 最高刑十年。1. 试述检察制度的不同模式及对我们的启示(1)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天生具有法律监督职能。 中央集权和成文法国家一般要

16、求国家法律在全国的统一正确实施,法 官只能严格适用成文法,不能超越和创制法律,必须有一个机关承担 起法律监督的责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而大陆法系 和社会主义法系的检察机关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公诉人与法律监督 者的双重身份,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障。大陆法系 国家检察机关的职能更加广泛,界定为“法律监督机关”较为合适。(2)权力划分是影响检察机关定位的决定因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 系将“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先验的前提,因而检察机关只能定位于行 政或司法机关;而社会主义法系在权力划分上更为开阔,因而在最高 权力之下,形成了立法、行政、司法、检察“四权分立”的格局。(3)社会主义法系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高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 察机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检察机关定位于行政机关。我国检 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 同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平行设置,互不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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