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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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5第17号【发文日期】2015-03-18【是否有效】全文有效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4号)规定,对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

2、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年5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

3、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

4、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年4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4第28号)附件2、附件4涉及以下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中,原1

5、0万元统一修改为20万元:(一)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类,01年4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项之3第.14行的填报说明。(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类,01年4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二)项之5.第25行的填报说明。(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三)项之第行的填报说明。六、本公告适用于201年5至201年7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年4第23号)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1年5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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