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刑法完善有待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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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心得:刑法完善有待全面修订我国刑法全面修订至今已20年 其间,为顺应时代发展 保持刑法的适应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1个单行刑法和9个刑法修正案对其予以修改完善。单行刑法和前7个修正案对其予以实质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条文有64个, 只涉及对分则的修改,且大多限于对经济犯罪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 正案(九)对刑法予以实质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实体性条文已达100个,且既涉 及对分则的修订,也涉及对总则的修改。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已经进入刑法立法的活性化阶段。这时,不禁 产生如下疑问:刑法进入立法活性化阶段后的进一步完善是继续采取修正案形式, 还是通过全面修订方式?主张采取第二种路

2、径。理由如下:第一,随着治国理政观念的变迁,我国所采取的犯罪对策观已经发生转变, 部分地修改刑法已不合时宜,应该予以全面修订,巩固这些改革成果。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治国理政观念发生了变迁,相应的,犯罪对策观也 呈现为从镇压犯罪到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再到治理犯罪的转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倡 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作为重要社会治理对象的犯罪现象, 自然也不应当例外。犯罪治理的对策观强调,在准确观察犯罪现象的基础上,确立合理的目标并 组织多方参与,选择以刑事司法为核心治理犯罪的同时治理引发犯罪的各种社会 问题。但刑法有关规定仍全面体现

3、惩罚为主和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现象作斗争的打 击式犯罪对策观,明显滞后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所极力推行的社会治理观念和犯罪 治理观念,只有通过全面修订,才能实现犯罪对策观的全面更新和转型。第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全面贯彻到刑法中。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当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全面指导我国刑事立法、刑事 司法及刑罚执行。体现在刑事立法中,从刑法修正案(七)开始,逐渐在刑法修订过程中贯彻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在一如既往坚持犯罪化方向的同时,刑法修正案(七) 为逃税罪增加了出罪条款,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政策予以制度化,刑法 修正案(九)明确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

4、供述自己罪行、真诚 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但整体来看,刑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仍然不够全面,如党的十八届 四中全会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产物,仍未在 刑法中得到全面、有效体现,仅有的类似表述也只体现在分则规定的贪污罪、受 贿罪中,应该通过全面修订刑法的方式,将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法典化的同时, 予以全面制度化。第三,犯罪分层观念在刑法中已初现端倪,应在其中全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刑法中出现了 3个法定最高 刑仅为拘役的微罪(即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5、,代替 考试罪),由此我国刑法典中初步呈现出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上、法定最高刑拘役 以上三年以下及法定最高刑仅为拘役的重罪、轻罪与微罪的犯罪分层现象。这不仅有助于社会公众改变对罪的观点,减少标签化带来的危害,促进社会 和谐,也能够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界分重罪、轻罪及微罪提供法律基础,为在 刑事诉讼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改革提供实体法依据。但是,与犯罪分层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如犯罪概念的法定分层(类)制度、微 罪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微罪的出罪制度仍然严重阙如,且无法通过部分修修补 补予以有效完善。第四,我国刑法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与之相适应,应全面推进刑罚

6、轻缓化、 多元化、社会化。随着刑法的修改完善,刑法中的罪名由413个增加到现在的468个,犯罪门 槛进一步下降、刑事法网进一步严密;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 的颁布,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由68个减少到现在的46个;与此同时,随着微 罪罪名的增加,我国刑法结构逐渐由“厉而不严”(刑罚严厉而刑事法网粗疏) 向严而不厉”(刑事法网严密而刑罚较为轻缓)转变,相应的刑罚制度已经呈 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同时对死缓制度予以 修改即是明证。因此,顺应犯罪门槛下降、刑事法网逐渐严密的趋势,适时全面修改刑法,增加与轻微犯罪相适应的刑罚,已是大势所趋。此外,伴随着刑罚轻缓化,传统 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已明显滞后,容易扩大犯罪标签效应、造成犯罪人之间 的交叉感染,应当增加刑罚种类如社区刑罚,在促进刑罚多样化的同时,促进刑 罚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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