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区政府合同BT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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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灞政办发20087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灞桥区工程建设项目融资代建(T)合同书(统一文本)及合同审签程序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为扩大我区经济建设资金投入总量,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落实领导分工负责制,经区政府第十五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西安市灞桥区工程建设项目融资代建()合同书(统一文本)及合同审签程序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西安市灞桥区工程建设项目融资代建()合同书审签程序2西安市灞桥区工程建设项目融资代建()合同书审签传递单3西安市灞桥区工程建设项目融资代建()合同书(统一文本) 二八年一月十六

2、日 附件1:西安市灞桥区工程建设项目融资代建()合同书审签程序 为进一步落实领导分工负责制,规范合同审签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第十五届二次会议精神,特制定西安市灞桥区工程建设项目融资代建()合同书审签程序。一、各经办部门将合同送审稿交各相关部门会签,审查部门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并填写合同审签传递单: 1. 区金融办:合同全部内容。 2. 区财政局、招投标管理办:合同价款或预算的合理性。3. 区法制办: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二、各经办部门依据审查部门意见,对合同内容做出修改后,提请区政府领导签字:1合同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分管区长、常务副区长初审后,由区长审签;2

3、合同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区长初审后,由常务副区长审签。三、区政府审签程序完成后,由各经办部门负责人与合同相对人正式签订合同。附件2:西安市灞桥区工程建设项目融资代建合同审查传递单(适用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合同编号:字(200 )号对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合同内容概要送审部门意见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审查部门意见区金融办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区财政局意见负责人签字:区建设局意见负责人签字:区法制办意见负责人签字:分管区长意见常务副区长意见区长意见备注注:合同编号由区金融办确定;合同传递审查时应同时提供合同送审稿;此件应与正式合同一并归档。西安市灞桥区工程建设项目融资代建合同审

4、查传递单(适用于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经济合同)合同编号:字(200 )号对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合同内容概要送审部门意见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审查部门意见区金融办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区财政局意见负责人签字:区建设局意见负责人签字:区法制办意见负责人签字:分管区长意见常务副区长意见备注注:合同编号由区金融办确定;合同传递审查时应同时提供合同送审稿;此件应与正式合同一并归档。附件3:西安市灞桥区 项目融资代建(BT)合同书(统一文本)西安市灞桥区 (项目单位)与 公司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西安市灞桥区 项目的投资、建设、移交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甲

5、方:西安市灞桥区 (项目单位)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为积极探索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与偿债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职能的杠杆效应,本工程项目的运作模式按“企业投资建设,政府验收回购”的BT方式进行实施。第二条: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工程由甲方负责用地、拆迁、地质勘测、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乙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施工期管理。甲方应成立专门机构(项目部)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拆迁、清障、管(杆)线部门协调、当地街道办事处及村组的协调工作,保证乙方工程建设施工的顺利实施。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应

6、服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第四条:本工程投资建设资金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临时用地办理费、拆迁费、青苗补偿、管线迁移、勘测、设计、监理等前期费用,共计 万人民币前期款。该款项由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 内一次性付给甲方。第二部分为按设计图施工的工程建设资金,由乙方适时提供。工程内容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补充和变更文件、监理机构签证的文件为准。工程预算价由甲方委托工程造价事务所先行编制,经双方审核认可后确认。第五条:本工程实行项目准入制度,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十日内,必须将该项目总造价20%的款项作为项目准备金转入甲方指定帐户,以确保该工程的正常实施。项目准备金自资

7、金转入甲方指定帐户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停止计息。第六条:本工程具体施工单位由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共同确定,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经甲方核准。第七条:本工程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机构由甲方聘任。 第八条:工期控制目标: 年 月 日开工,全部工程于 年 月 日前竣工,总工期为 日历天。第九条:若乙方出现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等未履行施工合同的行为,甲方无需乙方同意,有权动用项目准备金代乙方履行施工合同。第十条:工程竣工决算由乙方编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造价事务所审计后确定。第十一条: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建成后,由

8、甲方邀请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在60天内依据灞桥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进行验收。第十二条: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必须在10天内提交全套竣工验收、决算资料。甲方在收到全套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后5天内将项目准备金及利息退回乙方,30天内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甲方逾期不办,视作甲方默认工程移交,60天内完成对工程决算的审核。逾期不审,视作甲方默认乙方送审工程决算造价,并按此造价作为应付乙方的回购款。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甲方负责审核确定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竣工日期,并确认乙方投资额。第十四条:甲方负责落实和协

9、调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用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并协助乙方解决本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矛盾与问题,以便工程顺利推进。第十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参与施工单位的招标、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手续,并监督实施。甲方享有本工程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的权利。 第十六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决算和全套工程资料并与乙方办理设施移交手续后即拥有该工程项目的全部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乙方享有本合同范围内全部投资、建设、施工期管理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经甲方批准的施工合同要求实施工程建设。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期内

10、,乙方接受甲方和监理方的监督指导,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和甲方提供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与资金安排情况及相关资料。第二十条:乙方负责项目投资,保证及时满足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因此所发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一条: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在竣工验收通过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后,享有按约定获得投资回收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合同项下的安全生产、质量保证,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其工程质量保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保修范围内的内容实行保修,在工程移交前必须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十三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后,乙方

11、应及时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按相关规范提交工程竣工资料。项目的回购: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项下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回购款由乙方先期支付的前期费、工程结算造价(以审计结果为准)两项之和构成。第二十五条:甲方自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核定工程造价后次月起开始分期按季度向乙方支付回购资金。具体如下:乙方投资5000万元以内,付款期为一年,首、末季各付30%,二、三季各付20%;5000万元1亿元,付款期为一年六个月,首、末季各付20%,其余四个季度各付15%;一亿元以上,付款期为两年,首、末季各付20%,其余六个季度各付10%。在付款期限内,甲方不承担其他费用。回购期次回购日期回购金额(万元)年

12、份月 份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合计第二十六条:甲方按季度支付回购资金的同时,按照该笔支付回购资金的金额的应纳税款予以代扣,由甲方向税务机关缴纳。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若发生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建设的,乙方需按甲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补救,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1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由此给甲方造成甲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损失。若甲方未按合同条款如期支付回购款,甲方全年应按照逾期未付金额的10%作为乙方的投资回报(不足一年的,按具体日历天数计算)。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首先自行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功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13、院提起诉讼。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不因甲方、乙方主体发生任何变更而影响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执行,若甲方或乙方主体发生变更,则由甲方或乙方的权利义务继承者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甲乙双方须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若本合同生效后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将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共同商讨本合同的修订事宜。第三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工程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建设计划时,乙方应及时向监理和甲方呈送书面资料,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商调整。对不可抗力引起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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