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法律提单持有人与运送人间的契约关系3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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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港法律提單持有人與運送人間的契約關係尹章華博士 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戴錫崑博士 理工大學航運及物流理系講師運送契約由託運人與運送人訂立其雙方的權利義務由該契約規範。根據該契約所發出的提單如由託運人交付給另一契約上的第三者時此第三者本非上述契約的契約當事人為何此第三者可根據上述契約向運送人要求交付所託運之貨物又運送人為何可向此第三者收取上述契約所訂定的運費?台灣及的法律對上述提單持有人與運送人間的契約關係有不同的理論根據本文擬對此不同的理論加以詳述。法律沿用英國法律的海上運送法一直沿用英國法律對上述提單持有人與運送人間的契約關係先是根據英國1855年提單法(Bill of La

2、ding Act 1855)的規定後來英國以1992年海上運送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92)取代上述已使用了137年的舊法。於1993年引用上述英國法製定了提單及相類裝運單據條例Bills of Lading and Analogous Shipping Documents Ordinance (第440章)(簡稱提單條例)並於1994年3月1日生效。提單條例絕大部分內容與1992年海上運送法一样。1855年提單法下的法定轉讓依英國普通法的契約互相關係原則(privity of contract)僅契約的雙方當事人才可享受該契約的權利及負擔其義務。在此

3、原則下提單持有人雖然獲得依運送契約發出的提單如提單持有人為託運人以外的第三者此第三者即使為提單上指定的受貨人(consignee)或經合法背書的受背書人(indorsee)仍然不得根據原運送契約向運送人主張任何權利一样的道理運送人也不得根據原運送契約要求該第三者負擔任何義務。由於上述普通法的契約互相關係原則不能解決實際的運送契約常的三角關係(即運送人、託運人和受貨人)英國乃以立法方式排除上述普通法原則的適用使運送人與第三者提單持有人產生一種法定的關係。換言之當託運人將提單移轉給第三者後該第三者提單持有人與運送人之間依1855年提單法產生法定的運送契約關係此稱為一種法定轉讓關係(legal as

4、signment)。 法定轉讓的運作依1855年提單法第一條的規定提單上指定的受貨人或經合法背書的受背書人基於該轉讓或背書而視為該提單的運送契約由運送人和該受貨人或受背書人間所訂定因此該受貨人或受背書人可享受該契約的一切權利但同時亦需負擔所有義務。新提單法的改變時代的變遷不單止國際貿易的交易方式有變海運也非僅以提單進行因此提單法有需要修改。1994年的提單條例仍然採取法定轉讓的方式使提單持有人與運送人產生契約關係惟新提單法與舊法有以下的差別:1. 擴大適用:舊法只適用於提單新法除提單外亦適用於海運貨單(sea waybill)及船舶交貨單(ships delivery order)。2. 更換

5、引子:舊法之契約關係因所有權之轉讓而移轉新法改因提單為合法持有人持有而移轉。3. 權責分離:舊法權利義務一併移轉新法將權利義務之移轉分別處理。適用範圍提單條例所指的提單是指可以背書方式或直接交付方式轉讓的提單(order bill)和不記名提單(bearer bill)亦包括待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ill) 提3(2)但不包括不能轉讓的記名提單(straight bill)。記名提單被視為一種海運貨單。海運貨單不是提單但該單據具有貨物收據的作用並載明該貨物應交付的受貨人。提3(3)船舶交貨單既非提單亦非海運貨單但該單據包含了一個依海運契約所作成的承諾即運送人承諾

6、將貨物交給單據上所載明之人。提3(4) 合法提單持有人不是任何持有上述提單或單據的人都可享受法定轉讓的效力。提單或單據持有人必須為提單條例所指的合法持有人(lawful holder)。1. 合法合法指因好心(good faith)而持有提單或單據的人。提2(2)提單條例沒有對好心作出任何解釋但應指誠實的行為。因此因偷竊而持有提單或單據的人不具有好心。2. 持有人提單的持有人分為三種:(a) 記名提單的持有人提2(2)(a)(b) 提單或空白提單的持有人提2(2)(b)(c) 部分失效提單(spent bill)的持有人提2(2)(c):持有人原應是上述(1)或(2)的持有人但获得提單時已無法

7、获得貨物的占有權。提單是一種物權証券持有提單的人亦等於持有提單所代表的貨物。於貨物已交付或滅失後提單即失去物權証券的作用成為一種失效提單。其後才受背書或交付該提單時持有人不再因持有該失效提單而获得貨物的占有權。提單條例顧及海運的實務特使以下兩類失效提單持有人仍得享受原運送契約的權利:(a) 失效前之契約行為提4(2)(a):持有人是基於提單失效前的契約行為或其他安排而持有提單例如提單持有人與託運人早已訂立貨物買賣契約但貨物於運送途中滅失其後提單才移轉到買方手中此失效提單持有人仍得享受原運送契約的權利。(b) 退貨提4(2)(b):因貨物被退回或拒收原持有人再次持有該提單。權利之移轉依提單條例的

8、規定只要提單傳到合法持有人的手上他就被視為原運送契約的締約人得享有該契約的所有權利。提4(1)由於提單有流通性因此已將提單移轉的託運人及任何中間持有人(intermediate holder)均不再享受原運送契約的權利;換言之只有提單的最後持有人(final holder)始得享受原運送契約的權利。義務之移轉提單持有人並不會因為持有提單而自動要承擔原運送契約的義務例如支付運費。提單法的權責分離處理是顧及對提供貸款而获得提單的銀行以提單為擔保物銀行並不希望負擔原運送契約的任何義務。提單(最後)持有人不單持有提單更進行以下其中一項行為時運送人始有權要求該提單持有人負擔原運送契約的義務提5(1):(

9、a) 提取或要求提取貨物;(b) 根據原運送契約向運送人索取賠償;或(c) 未正式获得原運送契約的權利前已向運送人提取或要求提取貨物例如在未收到提單前受貨人以賠償提取貨物。中間持有人如不作出上述任何一項行為其後又將提單移轉給其别人此等中間持有人均無需負擔原運送契約的任何義務。惟託運人於原運送契約中應負擔的義務不因提單之移轉而免除。提5(3)相類似海運其他相類似海運指海運貨單和船舶交貨單此等的合法持有人與運送人之間的關係亦依提單條例產生法定轉讓故兩者視為原運送契約的締約人提4(1)(b)和(c)合法持有人得享受契約的權利並於領取貨物或索取賠償時要承擔契約的義務提5(1)。與海牙規則的關係海上運送

10、法訂定適用海牙威斯比規則提單條例明定不得違反該規則的規定。提8台灣法律貨證券之意義載貨證券者,乃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所發給載明運送條款,由持有人憑以受領貨物之有價證券。載貨證券兼有證明海上貨物運送契約及貨物已由運送人收受或裝船以及運送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之效力。載貨證券中載明向受貨人交付貨物或按人之交付貨物或向載貨證券持有人交付貨物條款構成運送人據以交付貨物之義務。貳、載貨證券之作用依上述定義載貨證券具有如次作用:一、載貨證券為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證明在件貨運送載貨證券簽發前運送契約即已訂立蓋以件貨運送為諾成契約。在訂艙時託運人與運送人就運送條件達成協議。因此訂艙單即為運送契

11、約載貨證券只是在運送契約履行過程中之重要證據並進一步確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如載貨證券簽發前已簽有貨運協議且載貨證券是根據協議簽發載貨證券乃成該協議之證明。二、載貨證券為貨物收受收據運送人、船長或運送人之代理人向託運人簽發載貨證券说明運送人已收受載貨證券所記載之貨物。但載貨證券為貨物收據之作用須視載貨證券在託運人或受讓人手中而定。對託運人而言載貨證券係運送人按載貨證券所載內容收到貨物之初步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即運送人收受之貨物事實上假设與載貨證券記載不符時可提出反證。假设載貨證券轉讓至好心第三人載貨證券則為最終證據(conclusive evidence)即使載貨證券記

12、載內容與事實不符係由於託運人申報錯誤所致運送人亦不得以此對抗好心第三人或載貨證券受讓人只能就貨物之缺少或損害向收貨人或載貨證券受讓人賠償後再向託運人求償。載貨證券既為運送人貨物收據亦為託運人或受讓人提取貨物之憑證。 三、載貨證券為貨物之物權憑證屬有價證券載貨證券表徵標的貨物持有載貨證券获得貨物之權利。載貨證券持有人憑載貨證券有權要求運送人交貨。反之即使真正收貨人如無載貨證券亦無權提取貨物。運送人或其代理人在目的港交貨時運送人憑載貨證券交貨。假设運送人對出示載貨證券收貨人之身份懷疑時可要求出示證明或提供銀行擔保。参、載貨證券之種類一、依貨物是否已裝船分一 裝船載貨證券(Shipped B/L,

13、on Board B/L)指貨物在裝船後簽發之載貨證券。海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即屬之。 二 收貨待運載貨證券(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稱備運載貨證券或待運載貨證券指運送人收到託運人之貨物但尚未裝船應託運人要求而簽發之載貨證券。收貨多不願承受收貨待運載貨證券。因銀行不予結匯。收貨待運載貨證券之使用因貨櫃運送之日益增多而日益普遍。唯海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僅承認裝船載貨證券而不承認收貨待運載貨證券故收貨待運載貨證券在性質上僅屬收據或倉單而已在實務上造成假设干不便。二、依有

14、無記名分一 記名載貨證券(Straight B/L)又稱收貨人抬頭載貨證券指載貨證券載明特定之收貨人。依據此種載貨證券只有指定之收貨人才能提貨。記名載貨證券除非證券上明文規定制止背書否則仍可背書轉讓。記名載貨證券由於流通性較弱在國際貿易中不常使用常用於個人物品、展覽品、貴重物品等貨物之運送。二 不記名載貨證券(Open or Blank B/L)又稱空白載貨證券指載貨證券不註明收貨人或由某人僅註明持有人或交與持有人之載貨證券。三 載貨證券(Order B/L)指載貨證券上收貨人欄載明由某人(Order ,of XXX)或(Order)字樣之載貨證券。通常有托運人(Order of shippe

15、r)、收貨人Order of consignee、銀行(Order of Bank)等三種。三、依載貨證券上有無批註分一 清潔載貨證券(Clean B/L)指運送人簽發之對貨物外表狀況未加批註之載貨證券。在國際貿易買方通常要求賣方提供清潔載貨證券。 二 不清潔載貨證券(Unclean B/L; Foul B/L)指載貨證券上有貨物外表狀態不良之批註。在裝船時運送人如發現貨物或包裝的外表狀況不良,可在載貨證券上批註。如內裝貨物外露破包,汙損,銹蝕等等。按?跟單信誉狀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誉狀另有規定銀行應拒絕承受不清潔載貨證券。賣方只有向銀行提供清潔載貨證券才能获得貨款;清潔載貨證券為貿易上履行出口契約之必要單據。賣方在無法更換已包裝或修復貨物之情況下通常向運送人出具免責或認賠書要求運送人簽發清潔載貨證券並承諾賠償運送人假设因簽發清潔載貨證券而引起之一切損失。免責或認賠書所引起之法律問題應予探討如次:1、免責或認賠書之義意免責或認賠書係指託運人因其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為請求運送人或船長簽發無瑕疵批註之清潔載貨證券,乃出具一份書面聲明擔保賠償運送人如因發給清潔載貨證券所生之一切損害之謂。此種以認賠書交換清潔載貨證券,已為海上運送業者採行之慣例,尤以國際貿易之興起而日益增多。且貨載之瑕疵輕微,對於貨物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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