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1.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08594844 上传时间:2023-12-0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171.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2171.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2171.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2171.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2171.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171.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171.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XXXX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10年5月23日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所普遍确认。在大陆体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一个世纪以来,诚实信用原则出现了逐渐扩张的趋势。许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一些具体的原理、制度,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和影响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本文试就该原则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介绍,通过研究分析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条件、适用的范围及其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不足与完善来对该原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

2、践中的地位及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规则、司法价值、自由裁量目录主要内容引言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第一,近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被确立为债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被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二)诚信原则的含义分析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一)诚实信用适用的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范围三、我国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不足与完善(一)我国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不足(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完善 1.建立信用法律制度,实现信息充分流通 2.完善法律救济, 严惩欺诈行为3.建立国家信用体系, 形成社会监管体制4.进行司法改革

3、, 保证法官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结语参考文献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引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我国(中国大陆)诚实信用原则起步较晚,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执法者只有对其内涵有真正了解、对其本质有真正把握、在司法活动中对其有准确地动用,其价值必然能得以实现。可是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所具有的“非规范性、模糊性、衡平性、强行性、强制性补充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在适用上存在相当程度

4、的困难。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甚至比作为法律条文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的更为重要。本文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的本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条件。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第一,罗马法阶段理论准备。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罗马法里,诚信契约是严正契约的对称。在严正契约中,债务人只需要严格依照契约的规定履行义务。凡契约未规定的事项,债务人不需履行。对契约的解释,只能以契约所载的文字含义为准。与此相反,在诚信契约中,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如契约未规定的事

5、项照通常人的看法应由债务人履行的,债务人应为履行。就严正契约发生的纠纷,按严正诉讼的程序处理。在严正诉讼中,承审员无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按照契约的条款对案件进行裁断;就诚信契约发生的纠纷,按照诚信诉讼的程序处理。在诚信诉讼中,承审员不受契约文字含义的约束,可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判断标准增加或减少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1由此可见,诚信契约不仅要求当事人承担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而且承审员还可以根据公平的原则对契约的内容进行干预。现代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两个方面诚信要求和自由裁量权,都已萌发于罗马法中的

6、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中。第二,近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被确立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从欧洲近代史上法典编纂运动到德国民法典制定,为诚信原则发展的近代民法阶段。这一时期的典型法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诚信原则进入到近代民法阶段被分裂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保留下来,但法官衡平权却剥夺殆尽。法官无论遇到多么复杂的情况,都能在庞大的法典中像查字典一样找到现成的解决方案,因此,法官活动是机械的。法国大革命胜利后,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 法国民法典得以问世。罗马法的诚信要求被继承下来,但只有指导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义,并且被限制在债法的范围内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134 条、第1135 条规定了诚信条款:“契约按照

7、善意履行之”、“契约不仅依其明示发生义务,并依照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242 条也是诚信条款:“债务人须依诚实信用,并且按照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代立法中被定位为履行债务的原则,只要求债务人单方遵守,对债权人及债权以外的民事权利的行使并无约束力,这就很难说它具有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2第三,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被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1907 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的问世,使诚实信用原则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该法典第2 条规定:“(1) 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2) 明显地

8、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第一次在立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从而标志着现代意义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在这一时期,诚实信用原则恢复为诚信要求和自由裁量权的统一。瑞士民法典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为大陆法系各国所仿效。如日本于1947 年在其民法典中追加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法典第1 条第2 款规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这一修订,被认为是日本民法典自1898 年施行以后最重要的修订3。在法国和德国,通过法官的解释和司法活动,使原有的诚信条款上升到了基本原则的地位。罗马法时代距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在这漫长的岁月里,诚实信用原则从

9、对特定的契约和诉讼的例外要求到适用于所有契约的债法的一般原则,再到贯穿于整个民法领域,成为君临各普通条款之上的帝王条款,其在大陆法上的发展规律乃是一个由特殊到一般的发展过程。受法、德、瑞这些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影响,一百年来,大陆法系各国普遍地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民法典中。1936 年秘鲁民法典第1328 条,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1362 条,1928 年墨西哥(联邦特区) 民法典第1796 条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规定。虽然各国由于自身的历史传统、法律进程和民族性格的影响,在诚实信用原则立法演进的进程和步骤上并非绝对同步,但就整个历史观之,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由特殊到一般的发展规律,当无疑

10、义。诚实信用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的体现英美法上也有诚实信用原则,但仅限于合同法。英美合同法并没有赋予诚实信用原则过高的法律地位,而是通过运用一系列具体原则避开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英美法上从来没有取得过在大陆法系国家那么高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无论在英国法还是美国法都没有被认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使在合同法领域,英国律师也没有明示接受诚信原则为合同法基本原则。在20 世纪的大部分时期,英国学界对诚信原则从来不感兴趣,他们不认为欠缺诚信原则有何不妥。然而在20 世纪的后20 年间,英国法开始承认诚信是合同法上最重要的原则。这一巨大转变开始于一些著名的判例,对英国而言更大的冲击来自

11、于欧共体的一体化。尽管欧共体的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法的引入在英国法曾引起激烈争论,但无可争辩的是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已经确立,诚信的时代已经到来。美国普通法、制定法也确立了诚信原则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但是,即便英美合同法承认诚信原则的地位,只有少部分人持坚定的赞同态度,反对引入诚信原则的大有人在。4(二)诚信原则的含义分析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所普遍确认。该原则具有“抽象”、“不确定”、“随时空而异”之特性。对其意义之见解主要表现为: 有从主观立场出发, 谓“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为诚信, 如Stammler;有从客观立场出发,谓无背于一般交

12、易的道德基础为诚信原则,如Dernburg;有折中于二说之间, 谓公平较量当事人双方之利益为诚信, 如Schneider。还有学者认为,诚信原则系以同一时空下人类社会中多数众人,超乎条文规范之秩序,所共同认同,期相遵循之社会生活规范。笔者认同此观点。人类社会中被多数众人所共同认同者,必然代表多数众人感受上认为符合正义公平或分配合理的理念。正如李开国所指出的,“诚信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因此,诚信原则是法律伦理价值的最高体现,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作为“帝王条款”,诚信原则适用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因而衍生出若干

13、常见的原则,如权利禁止滥用原则、禁反言原则等皆源于该原则,并受其支配。诚信原则是司法实务上最重要的概括条款。蔡章麟认为,诚信原则是概括的、抽象的、没有色彩的、无色透明的,是未形成的法规,是白纸规定,是给法官的空白委任状。史尚宽比较注重诚信原则的司法意义,他认为,一切法律关系都应根据它们的具体情况按照正义衡平原则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它们具体的社会公正,并把之看作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衡平法。徐国栋将诚信原则分解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但无论客观还是主观诚信,最终都要转化为裁判诚信。可见,诚信原则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司法上都具有重要价值。虽然目前不少学者在积极推动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

14、们对法律原则的法律效力及其与法律规则间的相互关系、诚信原则与道德间关系的不同认识以及对法官因为自由裁量权扩大而存在的潜在的恣意妄为的担心,一直制约着作为民法法律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因此,有必要对此予以梳理,以校正和统一不同认识。诚实信用的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反映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是保障市场有规则有秩序运行的重要法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虽说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但在被立法者规定为民法典的一个法律条文之后,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则,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

15、换言之,诚实信用原则,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是道德的法律化,也是法律的道德化,因而同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法官因而享有较大的公平裁量权。其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揭示: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价值形态。它表现为当事人、法官、立法者以及特定社会的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心理状态和价值准则。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规范形态。它一方面表现为当事人、法官、立法者以及特定社会为确保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地进行民事行为而确立的外在行为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发挥其规范作用;另一方面表现为当事人自觉认同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地进行民事行为的外在行为规范,它内在与当事人的心理,以道德力量为后盾发挥其规范作用。第三,诚实信用原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