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服务结息日确定销售收入的计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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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服务结息日确定销售收入的计税问题贷款服务结息日确定销售收入的计税问题各地国税地区口径国家税务总局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四)2016.5.1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 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山东国税2016年9月1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9.16

2、2、金融业纳税人咨询,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利息 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 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标注:结算日即是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注意是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包括收到的,也包括应该收但未收到的。云南国税曲靖开发区国税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二)的通知 2016.10.8应收未收利息结息日90天内缴纳的税款,在90天后收回利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 否存在

3、重复征税?未收回利息形成的多缴税金如何处理?答:不存在重复征税。90日内产生的应收利息按照权责发生制,不管是否收到都应缴纳增值税。90日后产生的应收利息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未收到利息的不缴纳增值税。标注:这个问题有点没有说完整,从我们的理解看,90天内的利息依照收息要求是要作应税收入的,不管是不是收到。90天后收到还款了,其实如何对应也是个问题, 比如是本金还是利息的部分呢,增值税没有特别关注这个。对应的部分原来90天内 已缴过税了,收到的时候,是不能再缴税了,要不真就计缴重复了。这要结合企业 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处理。未收回利息多缴的税款,看来是咨询者不了解税法的规定,90天

4、以内收不收回都计缴增值税,90天后按实际收到,这已经是增值税给予金融业的破例规则了。但是我们要注意,在营改增之前,如果存在表外利息计算缴纳了营业税,那营改增 之后是不需要再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这时要注意看会计记录中有无没体现为收入, 如果有则是需要注意剔除后计税的。杭州国税2016年9月税收知识汇编2016.10.194.我银行对个人提供的信贷业务是按季收取利息,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分摊到每个 月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按结息日所属期确定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 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

5、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 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江西国税2016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问题2016.10.31我银行对个人提供的信贷业务是按季收取利息,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分摊到每个月 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 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 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您需要按结息日所属期确定销售收入。标注:结息日所属期,比如季度或月计算销售额,不管结算是几个月的利息。不必分到各个月份中计算增

6、值税。安徽国税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2017.1.39.纳税人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纳税人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利息贷款服务,其纳税服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 定的应付利息当天,提前支付的为实际收取当天。标注:安徽国税从合同约定的角度进行的解释, 应付利息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提前支付的,则按实际收取当天。【学习理解】这个问题应该说是大问题之中的小问题,为何这么说呢?原则很明确,但是金融机 构是不是这样执行的呢?或许政策解释中的表述存在误导,比如我们提到的以权责 发生制来确定纳税义务,现在规定是结算日,这就容易误导纳税人。可能有的人士 认为,

7、我们说的权责发生制就是结息日,但是企业报税人员多是会计角度,权责发 生制是计提模式的,并不等于结息日。我们不得不说,有多少银行或农信社是按会 计上计提利息计税的,并没有按结算日计税。因为涉及之前的调整成本过大,纳税 人可能就先按照计提利息的方式计税,这跟上面的规定是产生了差异的。但是有的银行就做得很好啊,按照结算日计算收入,在系统开发中考虑了这个因素。同时我们要注意,有的小贷公司,银行一般不会这样的,贷款之时就把全部利息先 扣下了,那只能当先收到利息,全额计税,而不是允许分摊到未来月份再单独计算 增值税的。如果其中有一部分款项包装成服务费或咨询费,那也难避一次性按利息 计税的结果,因为是一次性

8、收到了,且是直接相关的,这是计算增值税的规则。但 是好在银行贷款的利息结算多是后收的方式, 因为按计提算增值税,多是早缴税了, 于此税务机关在处理这个差异时,可能就认为纳税人反而早缴税了,自然也不会追 究相应的违规责任。至于90天的问题,我们想说的是,有的银行在表外管理中并不执行90天方式,而是执行风险分类标准,以确认转出表外的处理,这就难调整了,要比对90天方式的 差异,因为财税201636号文件就只是规定了 90天的方式,而不是所谓的风险 管理方式,这没有沟通的余地。对于90天的利息处理,如果有的银行是冲销当期收 入的,会计转表外之时,如果冲销90天以内的应收利息收入,是要在会计上加回来

9、作增值税收入调整的,同时要注意将来收回时,增加了会计收入的,那再调减处理, 这个调整跟企业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相类同,但一定要明确规则。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讲解中,对逾期90天利息收入的解释为:结息日,利息无论 是否收到均计税,自结息日起 90天后未收到,会计上要冲减利息收入,转入表外, 但增值税计税收入不允许冲减,对转到表外的利息再产生的复利、罚息,不计增值 税,待收到时再计算缴纳增值税。目前,大多数银行按此规则计税,但是可怕的是, 大家执行中又产生了问题,即超过 90天,是说从某笔利息超90天起算,还是每一 笔利息都计算90天,如果是后者,那只有算复利、罚息等情形了,利息都要永续的 计算增值

10、税。小编认为90天的问题写地很简单,在现实当中确实理解操作不一。 从 风险的角度,以前者的方式确认是不是更符合形式规定,还有常规性的理解呢,不 然真的每笔利息都确认收入,是不是超出立法的预期了。90天的适用主体,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 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 公司、财务公司。财税2016140号追加了适用主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 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 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 ,自结息日起90天内 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

11、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 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实施条例明确是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支付利息的日期 确认收入实现,这与增值税是相近的。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 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 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 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 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 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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