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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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宁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第三章 五级分类的标准和主要特征第四章 贷款五级分类的原则及特别规定第五章 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流程第六章 贷款五级分类的操作方法第七章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第八章 贷款五级分类考核与评价第九章 贷款五级分类后期管理第十章 罚责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

2、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称“贷款”包括 :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账款等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及类似性质的或有负债。第三条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价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严格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揭示,并及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第四条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指按贷款本金利息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合并称为

3、不良贷款。第五条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初分和认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第六条 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可以使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发现其管理的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动态、真实、全面地把握信贷资产的质量状况; (二)可以使贷款管理人员及时发现贷款评估、审批、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基础管理;(三)为分析和预警信贷风险、制定信贷政策及收贷收息和开拓业务提供依据;(四)正确评价各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工作绩效,为信贷业务授权提供依据;(五)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第七条 分类范围和

4、时限要求(一)分类范围:凡由我行提供信用、承担风险的信贷资产,包括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证业务、以及表内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等(对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损失金额)均要求逐笔进行分类。(二)分类时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进行统计,并单独汇总报告,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违约行为,计入资产负债表时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划分,并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上报分类结果;新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月内进行分类,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

5、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调整信贷资产的认定等级。对非信贷资产及类似的或有负债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全面进行五级分类。第二章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第八条 贷款质量风险分类由总行统一组织,并遵循“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分级管理、连续监控、分管统一”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各部门及支行依据总行要求实施对分类工作的分级管理,并按职责分工承担各阶段工作。第九条 总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管理工作。其职责:1、制定贷款风险分类政策和制度、信贷风险控制的管理措施。2、评审各支行信贷管理状况3、对大额贷款的风险分类和损失类贷款进行认定和批准。4、对有争议的贷款分类具有最后裁决权。5、

6、制定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及各项指标。由资产风险管理部门经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授权,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组织实施:1、执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政策和制度,细化并完善具体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相关规章制度报经批准后执行。 2、审查本部初分人员提供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分类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完整性,对贷款分类过程和结果提出法律意见、对本部贷款的初步分类结果进行复审。3、根据审批权限对权限内的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和审批,对超出权限的收集资料及信息报送委员会审批。4、对所有发生级次调整的贷款分类结果进行审批及审核。5、汇总各类贷款分类报表并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6、提请召开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

7、,承担会议记录。7、负责全行分类汇总材料的存档。8、协调及落实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第十条 各支行成立不良资产监管小组,成员由行长、主管信贷及清收的副行长、信贷及清收岗,会计科的负责人组成,经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授权,主要负责管理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组织实施,其职责:1、分析本行初分人员提供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分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贷款分类过程和结果提出法律意见,对本行贷款初步分类结果进行复审。2、经上级风险分类管理部门授权,认定并批准授权权限内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对超出权限的汇总资料及收集信息报送上级贷款质量风险分类管理部门审批。3、负责本行各类贷款分类汇总表的

8、真实性、可靠性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提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信息。第十一条 各支行设立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该岗位工作人员经不良资产监管小组授权,负责管理行分类材料的存档和管理、填制各类分类明细、汇总表格,认定并批准本级信贷部门贷款授权权限内正常和关注类的贷款风险分类,权限以上的整理资料报上级审批。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隶属不良资产监管小组,独立于信贷部门。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时间2年。第十三条 信贷及清收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所经营的贷款信息并及时更新贷款档案资料,并对分类基础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性负责。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初分,工作底稿的填写、参与分类的认定

9、,建立和保管客户资料、分类台账并定期与贷款风险管理、会计和信息、统计部门核对账目,报告分类结果,监测风险状况,落实贷款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部门提出的分类整改意见。负责本部门信贷业务日常管理和初步分类,按期对每笔信贷业务进行连续不间断地监控和分类,及时反映信贷风险和资产质量变化情况。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方案;参与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的审批;对批准的分类结果和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提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信息。第十五条 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内部审计;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重点审计。第十六条 科技部门负责贷款风险分类信息管理系

10、统的开发和维护。第十七条 信贷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必须对信贷业务进行客观和动态的分析,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信贷管理和业务分类工作。第三章 五级分类的标准和主要特征一、一般贷款业务第十八条 正常类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借款人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近两年销售(营业)收入平稳增长,盈利水平稳定,无大起大落现象。(三)借款人能够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本付息,且现金流量稳定。(四)借款人贷款资料齐全。第十九条 关注类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

11、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贷款本息末逾期或逾期(含展期后)未超过3个月。(二)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早期征兆,如还款时间出现延误、净现金流量明显降低等。(三)借款人经营状况开始出现不利趋势,如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但暂时尚未影响还款,但此趋势延续下去将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可能是自身经营不善、行业或宏观经济不景气、产品市场发生变化等,其主要标志是产品销售减少、营业收入降低等。(四)贷款担保出现问题,如抵(质)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抵(质)押物控制权出现问题等。(五)借款人信用状况出现可疑征兆,如未能及时取得适当的资料和文件、借款人不合作或难以联络等。

12、(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如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等。 第二十条 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既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月,或有十足担保,但贷款本息逾期超过12个月。(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出现明显问题,营业收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出现恶化趋势,借款人已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还款需要执行担保。(三)担保的价值可能不足以保证贷款本息的足额偿付。(四)借款人贷款记录或还款纪录不佳,或在向其他债权人还款方面出现困

13、难。(五)贷款档案资料不全、重要文件缺失,影响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担保价值的正确判断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及担保的法律责任。(六)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有明显的逃废债务企图。(七)借款人借债过多,负债比例较高。(八)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可能影响正常还款。(九)借款人出现其他影响还款的非财务性重大事件。第二十一条 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贷款本息逾期超过6个月。(二)贷款担保价值严重不足。(三)已知借款人失踪、死亡或实际破产。(四)借款人已停业或即将停业或准备清盘。(五)已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六)借款人的还款责

14、任出现法律纠纷且已进入诉讼程序。第二十二条 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一)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收回的贷款。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败诉的贷款。虽胜诉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借款人无财产收入可执行,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执行而损失的贷款。(二)按贷款企业的净资产对贷款的保证程度确认,贷款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三)贷款主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对任何主张债权的文件不予确认,通过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的贷款。(四)未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协议),或贷款合同(协议)原件灭

15、失,以任何方式主张债权,借款人均不予以确认的贷款。(五)债务人和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和保证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七)借款人没有任何还款能力和资产,而且贷款保证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或保证人企业已破产、被公告注销、被撤销(关闭);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完全不能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八)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九)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接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十)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一)借款人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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