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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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

2、责制。 第四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管辖区内所有的单位、师生员工、外来建筑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校房屋的承租人及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员。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二)定期组

3、织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四)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五)批准年度消防安全经费计划; (六)督促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

4、担任。成员由相关部、处、室、学院、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四)总结表彰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12 (二)管理单位要制定实验室和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三)化学实验室及库房建筑等级为二级以上,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四)要严格落实化学危险品的领取、使用、保管、回收等管理制度; (五)化学试剂等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第二十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

5、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二)必须有专用仓库并分类储存,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三)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消防设施管理 (一)基建处负责新建楼宇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监控设备、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配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二)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组织实施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及配套设施的大修工程; (三)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日常消防给水系统及配套设施、门禁控制系统、消防电气设施、避雷设施的检测和消防警笛、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标识的设置维修和管理; (四)学校内部独立法人单位(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承

6、包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配备及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雇用临时工;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四)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灭火器材配备与管理 (一)保卫处、校区保卫办公室负责公用建筑内灭火器材的配备及维修; (二)学校内部独立法人单位(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独立经营核算单位、承包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一律自配; (三)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用建筑内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

7、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如有丢失或损坏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一)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公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 (二)自管楼宇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校内各单位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四)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疏散门等部位,禁止设置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一)新建项目由学校基建处上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二)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

8、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向所在校区消防科缴纳消防安全风险金,金额为100元。对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违章行为需经济处罚的视情节从风险金中扣除; (三)建筑工地因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搭建单位必须将临时建筑位置、面积、用途、防火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报校区消防科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四)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履行申报手续。一般装饰装修工程由校区消防科审批,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重大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所在校区消防科备案。未经审批不得施工; (五)各单位改建、扩建、装饰

9、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六)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保卫处、校区保卫办公室、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凡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申报手续擅自施工的属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消防安全事故后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财务报销消防审核签字由所在校区消防负责人负责。未履行消防审批手续

10、擅自施工的,消防负责人不予财务报销签字。 第二十六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预先申报,同时报所在校区消防科备案。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二)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必须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制定消防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确定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供电用电管理 (一)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 (二)管理单位要制定供电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校内建筑的电气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

11、,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电必须经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节能办公室审批; (五)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日常用电检查、维护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章用电行为; (六)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七)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用火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 (二)固定火源与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到校区消防科办理审批手续;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 (二)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 (三)生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生产的; (四)大型活

12、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举办的; (五)商业网点未经消防审批擅自营业的; (六)电工、焊工、油工、木工等重点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违章作业的。第四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 (一)各单位存在的一般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整改。对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隐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将隐患情况向本单位(部门)上级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 (二)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公用建筑的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控制室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室内外消防供水系统的隐患整改; (三)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公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门禁控制系统、避雷设施、公用楼内消防警笛、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隐患整改; (

13、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化学药品库、实验室隐患的整改;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学校保卫处、校区保卫办公室及公安消防机构; (六)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保卫处、校区保卫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五章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校内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14、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五)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的常识。 第四十三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和专业培训: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操作及其他重点工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校内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按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重点单位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六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六条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障学校年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及表彰奖励等。由保卫处、校区保卫办公室组织实施。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学校确定年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主要用于整改消防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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