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情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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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情况研究论文摘要 本文分析了当前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当前退补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进一步提出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方法和步骤。论文关键词 退回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充分、全面的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补充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不足也逐渐暴露出来,严重影响了退补工作的效率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调研,分析了退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一、公诉

2、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内容和主要问题(一)主要内容当前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部门)进一步补充侦查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针对犯罪构成要件调查不清,导致退回补充侦查。如诈骗类的犯罪中,缺乏证明嫌疑人有无主观故意的证据;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于主体身份的确认模糊,给案件定性造成困难;二是据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罪轻罪重定的证据不足,或未予提供,需要进一步补强。如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自首、是否构成累犯等量刑有影响的证据提取不全面,不利于检察机关正确做出量刑建议。三是取得证据在程序上存在缺陷,形式要件不完备。如卷宗中未说明证据来源、证据复印件没有提供人的签章、辨认笔录等叙事笔录格式、内容不规范等。(二

3、)存在的主要问题1.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增加近年来,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缺陷,导致案件退补率呈上升趋势。补充侦查程序作为侦查活动的延续,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充实证据,提高和保障公诉案件质量。但如果案件补充侦查率偏高,就会导致积案增多,增加诉讼成本,影响办案效果。2.退回补充侦查的质量普遍不高主要表现为:一是补查内容不全面。对于讯问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例行工作,侦查机关(部门)基本可以保证补充到案,但是对于查找证人、补充书证物证等新的侦查要求,往往是无终而果。二是补查证据不到位。如言词证据缺乏细节描述,关键性问题没有深入查证等。三是补查局限于补充侦查提

4、纲。检察机关出具的补充侦查提纲是侦查机关(部门)开展补侦工作的引导,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部门)的补侦工作却局限于补侦提纲上列举的事项,而对于此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则不再继续深入调查,导致案件退补重报后,检察机关往往要做出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二、原因分析(一)“退补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1.侦查机关(部门)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不到位,是导致案件退回退补的直接原因证据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调查、收集的与案件有关、能够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事实,是定罪的依据和关键。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卷宗中,反映出看重和依赖直接证据、言辞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忽视间接证据和其

5、他类型证据的收集和鉴别等问题。这就导致在缺乏直接证据,而各种间接证据又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时,不能排除其它可能性,使案件达不到起诉标准。此外,侦查机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对于证据收集、应用、甄别的要求不一致。有些侦查人员将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等同为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要求,将批准逮捕视为一种“起诉认可”,不再注重对案件证据的充实、核实和固定,仅对以往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重复制作后即将案件交由公诉部门审查起诉,难以保证指控犯罪和庭审活动的需要,势必造成退补。2.刑事案件的多发态势导致应对新型犯罪案件的能力不足是案件退补的潜在原因各种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如诈骗类犯罪中诈骗手段不断变化,且隐蔽性

6、越来越强;职务犯罪涉及领域越来越广,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加强等,都给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增加了难度。对于复杂犯罪,新型犯罪,侦查人员和公诉人有时缺少实践操作上的经验,从而造成对犯罪定性的关键证据和证明标准的把握上的认定不一致,并导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二)退补质量不高状况的原因分析1.法律文书不规范,影响补充侦查质量一方面,公诉部门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制作不够细化,对要求补充侦查的内容表述不具体、目的不明,导致侦查人员不能或者不能完全领会补充侦查的事项和要点,从而影响补充侦查的质量。另一方面,侦查机关(部门)对补充侦查报告的内容阐述过于笼统概括,对于检察机关要求补充查找而未能归案的证据经常以“工作

7、说明”的形式予以回复“无法联系”或“无法查找”,但对于查找的方法、途径等没有具体记述,造成公诉人不知悉是否穷尽了侦查方法,常导致二次退补。2.法律监督不到位,制约无力补充侦查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但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怠于补充侦查缺少有效的制度和行为约束,退查尚处于监督的真空地带。加之侦查机关(部门)往往以案件侦破作为对考核的标准,对于补充侦查的质量和结果缺乏细化的规范,在承办案件繁多、取证时间紧张的压力下,更难以调动侦查人员补侦工作的积极性与责任感,使得其对于退查不重视,不积极。3.缺少统一证据规则的指导,且侦诉部门缺乏沟通了解由于没有缺少统一证据规则,侦诉双方常在案件的证据链是否存在缺陷,

8、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是否足以影响定对罪量刑等问题上产生争议,对于补侦的内容,侦查机关(部门)不理解侦查的重点或者侦查的方向,而公诉部门通常只是通过退查提纲对补充侦查工作做出要求,“文来文往”,而缺少与侦诉承办人的言语交流,造成证据收集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案件屡查不清,久拖未决。四、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方法及对策(一)合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严格控制退补案件数量退回补充侦查并非唯一查证事实,弥补证据的办法。公诉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不应把需要退查的案件全部退回公安机关补查,而应本着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原则,对那些案件事实基本清楚,需退查的内容比较简单,有关当事人容易查找,不需投入大量

9、人力、物力、财力,并能在较短时间、不影响审限期的案件进行自行补充侦查,以便迅速办结案件。 (二)规范退补侦查提纲的制作,加强对补侦工作的引导补充侦查提纲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阐明认定本案犯罪事实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何种事实,尚不能证明何种事实,或在证明某事实上存在的证据缺陷;对于事实方面的补侦,应详细列明补查事项及所需达到的目的,尤其是要细化补查细节,如讯问嫌疑人,应一一列举讯问内容,通过讯问达到证明或明确何种事实的目的。对于程序方面的补侦,应明确具体的补侦要求,如对笔迹进行鉴定、对物品进行作价鉴定、对嫌疑人进行辨认等,同时应说明进行该程序的必要性。明确补充侦查的方向,充分考虑补

10、侦过程出现的状况及结果,对于不同的情况作出进一步补侦引导,避免考虑不充分而进行二次退补。总之,补充侦查提供应做到全面、充分、透彻,补查事项具体,目的明确,使侦查人员迅速理解补侦意图,有的放矢进行补充侦查,提高补侦质量,减少屡查不清的情况。(三)发挥监督职能,保障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实际效果一是建立退查案件的跟踪监督机制。案件退查后,公诉人要加强与侦查人员联系,询问案件退查进度,适时进行证据规则的指导,对于补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侦查人员共同协商,探讨补查方案和方法。二是公诉人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搁置不办或者补查不力的行为应当进行口头纠正或督促;当发现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发出纠

11、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未按补侦要求进行的补查,有权要求侦查机关(部门)说明不予补侦的理由和补侦的具体过程。三是对于类案屡退不改或同一类证据的缺陷问题在不同案件中多次出现的现象,应及时地制发检察建议等法律文书,强化侦查机关(部门)的证据意识。(四)加强侦诉部门的沟通联系,提高案件移送及补侦质量一方面,加强内部人员交流和业务培训,如采取座谈、统一授课、疑难复杂案件邀请侦查人员庭审观摩等形式,使侦查人员了解审查起诉工作的办案思路、证明标准,也使公诉人了解侦查取证的全过程,对证据的取得有直接的感性认识,以便能够从不同的角度理解、看待同一证据,提高运用证据的能力。另一方面,公诉部门要定期对一段时期内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及案件起诉质量等进行分析汇总,并通过简报、情况反映等形式及时向侦查机关(部门)进行通报,以解决在补侦取证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个案和类案进行重点分析研究,指出侦查机关(部门)办案中应注意的事项,降低退补率,保证补侦质量。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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