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问答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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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什么是宪法?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重要内容。2、宪法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答: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宪法的根本性体现在哪些方面?答:(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4)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的特殊性4、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 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

2、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 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的基本原则 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5、宪法的作用是什么?答: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 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 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二、限制和规范作用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如何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

3、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不仅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避免或减少冲突和内耗,而且使各国家机关权责分明,运行有序。三、指引和协调作用 指引作用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范围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效力最高,思想基础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四、评价和宣传作用 宪法的评价作用具有广泛性、集中性、最高性。宪法 的宣传作用表现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 极为重要的影响。6、我国现行宪法是什么时候通

4、过并施行的?答:现行宪法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它经过了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和 2004 年四次修正。7、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答: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全国人大修改我国宪法。具体的修改程序,按照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8、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任务是什么?答: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间部分指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9、我

5、国的国体是什么?答:国体是国家性质或者国家阶级本质的反映,它确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问题也就是谁掌握国家统治权的问题,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首要问题。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可见,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10、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一)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其与无产阶级专政在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上是根本一致的,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工人阶

6、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 政的根本标志。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相同的。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由上述四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存在着根本上 的一致性,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对人民实 行民主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

7、各项权利; 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指统治阶级依靠暴力对其对立阶级所实行的专政。二者的关系 进一步体现为: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11、我国的政体是什么?答:所谓政体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指国家的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 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这是因为,虽然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

8、民,但人民作为国家权力集体所有者,不可能人人都直接行使权力,而必须选举 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1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人民是国家的主人。2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3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2人民代表大会制

9、度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50 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我们的国家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4、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什么?有哪些基本内容?答:

10、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15、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 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11、。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 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 县与县同级。各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政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

12、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 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1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体现在哪几个方面?答:(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 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 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 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

13、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 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 1/2 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 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 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 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

14、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 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3、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 方的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

15、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 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5、组织公安部队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17、什么是特别行政区制度? 答:特别行政区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 整的前提下,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设立的实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相对于省、 自治区、直辖市这些普通的行政区域来说,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套完全不同的 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等不同的历 史遗留问题而由 1982 年宪法作出规定的,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我国 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 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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