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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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考核奖罚规定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考核原则和适用范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刑罚,准确考核罪犯改造表现,提 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 行为规范、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直接考核奖罚罪犯。第三条 除省监狱管理局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在广东 省监狱服刑的成年罪犯的考核奖罚都适用本规定。对未成年 犯的考核奖罚可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四条罪犯考核的结果是监狱对罪犯实施行政奖罚、分级处理,予以提请减刑、假

2、释的依据。对正在接受隔离审查或被提解期间的罪犯,监狱不得依 据其原已获得的行政奖励提请减刑、假释。第二章 组织结构第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 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改造、教育改 造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 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和监察部门的领导为成员,负责检 查、指导、处理和监督全省监狱罪犯考核奖罚工作。下设罪 犯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 由狱政管理部门领导兼任主任,负责处理全省监狱罪犯考核 奖罚的日常业务工作。第六条 监狱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 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改造

3、、教育改造工作 的监狱领导任副组长,由负责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 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和监察业务的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 检查、指导、处理和监督监区罪犯考核奖罚工作。下设罪犯 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 由负责狱政管理的部门领导兼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和处理 监狱罪犯考核奖罚的日常业务工作。第七条 监区成立罪犯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 长,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任副组长,监区其他领导 及分监区长为成员,负责监区罪犯考核奖罚工作的具体实 施。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第八条 监狱考核罪犯应综合考核罪犯认罪悔罪、遵守 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四个方面的表现情

4、 况。经考核,罪犯四个方面的表现均合格的,月综合评定为 合格。第九条 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认罪悔罪考核 为合格:(一)能够承认犯罪事实,深刻认识犯罪危害性;(二)不隐瞒余罪、真实姓名、家庭地址和社会关系;(三)悔罪并自觉接受监狱改造。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提出申诉的,不能认定为无认罪悔罪 表现。第十条 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行为规范考核 为合格:(一)服从警察管理教育;(二)背诵或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第十一条 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教育改造考 核为合格:(一)当月道德法律教育笔试(或口试)60 分以 上;(二)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思想

5、、文化、技 术和心理健康教育;(三)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四)主动接受社会帮教。第十二条 罪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劳动改造考核 为合格:(一)在生产一线劳动的有定额任务的罪犯,完成监 狱规定的劳动定额任务的;(二)无劳动定额的专项工种罪犯、65 周岁以上的 男性罪犯、60 周岁以上的女性罪犯和经监狱 医院鉴定为患有一级疾病的罪犯,认真完成岗 位职责或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的;(三)入监教育或转岗培训期间的罪犯,生产基础知 识和劳动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按要求完成劳 动任务的。第十三条 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实行只扣分不奖分的计分 考核方法,不设基础分。罪犯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和

6、监规纪律,出现本规定第二编分则所列各种情形的,视情 节轻重,一次扣1 至 5分。情节轻微,经监狱警察教育后能 立即改正的,可从轻扣分或免予扣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从重扣分。对罪犯的同一违规行为,不予重复扣分。第十四条监狱应采用日记载、周评议、月评定的方法考核罪犯,每天对罪犯的扣分情况予以记载,每周对罪犯的 改造表现进行评议,每月对罪犯完成改造任务的情况进行综 合评定。第十五条 监狱对罪犯的考核自罪犯收监之日起实施对保外就医、隔离审查、提解和假释期间的罪犯,监狱不 予考核。保外就医期间违规违纪被收监的罪犯,自收监之日起重新 考核;保外就医情形自然消失被收监的罪犯,原在监狱服刑 没有使用的考核

7、成绩可以与重新考核结果累加,其保外就医 期间获得的社会矫正机构的行政奖励可参照本规定折换成 考核成绩。隔离审查罪犯被加刑的,取消隔离审查前已取得且未使用 的行政奖励,自加刑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考核;被行政处罚 的,自处罚期满次月起重新考核,隔离审查前已取得且未使 用的行政奖励可以与重新考核结果累加;没有被加刑或行政 处罚的,自解除隔离审查之日起重新考核,隔离审查前已取 得且尚未使用的行政奖励可以与重新考核结果累加。被提解发现有余罪而被加刑的罪犯,取消提解前已获得且 未使用的行政奖励,自加刑判决生效后重新收监之日起重新 考核;被提解但未被加刑的,自押回监狱之日起重新考核, 提解前已获得且未使用的行

8、政奖励与重新考核结果累加。假释后被收监的罪犯,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第十六条 罪犯隐瞒余罪或真实姓名或家庭地址的,自查 证之日起取消其原已获得的考核成绩。第十七条 对外省调入罪犯的原考核成果,参照本规定折 算成我省监狱的考核成果。第十八条 监狱对罪犯的考核成果,应及时在罪犯考核登 记本中记载,并于当天公示。第十九条 每月 5 日(节假日顺延)前,监区应将上月的 罪犯考核奖罚情况报监狱考核办。皿.ri第四章行政奖励第一节 奖励种类和方法第二十条 罪犯的行政奖励分为:嘉奖、表扬、记功、改 造积极分子、立功、重大立功。第二十一条 奖励以月嘉奖为基础,累进评表扬、改造积极分子,改造表现突出的予以记功、

9、立功、重大立功。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期内,对罪犯的同一行为可能受到两 种以上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嘉奖,但不得重 复奖励。已使用过的考核结果不得累加计算。 第二节 嘉奖第二十三条 罪犯当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嘉 奖:(一)月综合评定合格,且无扣分或行政处罚的;(二)月综合评定合格,行为规范、教育改造、劳动改 造规范被扣 1 分的,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检举、揭发、制止罪犯应当受到扣分处罚的违纪违 规行为的;2、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及格的;3、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证书的;4、当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20%以上的;5、被评为监狱级优秀 QC 小组成员的。第二十四条 罪犯当月考核时间不足

10、20 天的,不予嘉奖 第三节 表扬第二十五条 罪犯在考核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评定为表扬:(一)连续 6 次嘉奖,累计扣 4 分以下并没有被一次性扣 3 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二)7 次嘉奖,累计扣 5 分以下并没有被一次性扣3 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第四节 记功第二十六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记功:(一)检举、揭发和制止狱内违规行为,违规者受到禁 闭处罚的;(二)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第二十七条 罪犯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全年累计 扣 8 分以下、没有一次性扣3 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可 予记功一次:(一)年度参加自学考试取得3 科以上结业或毕业证书 的

11、;二)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非报刊编辑员罪犯当年在广东监狱报上发表 作品 3 篇以上,或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 10 篇以上,或在广 东监狱报上发表作品 2 篇并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 5 篇以上 的;(四)年度在省局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 团体第一名的;(五)劳动等级被评为一类一级 6 个月以上且年内累计 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30%以上的。罪犯年度内具有上述二种以上情形的,只可记功一次。 第五节 改造积极分子第二十八条 罪犯在考核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 定为改造积极分子:(一)3 次表扬、或者 2 次表扬 1 次记功,累计扣 10 分以 下并没有一次性扣 3 分

12、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二)1 次表扬或记功并有 14 次嘉奖,累计扣 12 分以下 并没有一次性扣 3 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三)21 次嘉奖,累计扣 14 分以下并没有一次性扣 3 分 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第六节 立功第二十九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立功:(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 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第三十条 “成绩突出”,是指罪犯本人在生产、

13、科研中 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 经省级以上专业机构确认的。第七节 重大立功第三十一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重大立功:(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且 所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可能被判 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活动,或者案件在 本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且所涉案件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实施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活动,或者案件在本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 较大影响等情形的;(四)在狱内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具有显(五)(

14、六)七)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并经国家权威机构确认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 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五章 行政处罚第一节 处罚种类和方法第三十二条 罪犯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禁闭。 第三十三条 罪犯违反监规纪律或累计扣分达到规定情 形的,给予警告、记过、禁闭。违反监规纪律被警告、记过、禁闭的,不得再扣分。 第二节 警告第三十四条 罪犯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情节较轻,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一)六个月内累计被扣 15 分以上的;(二)六个月内两次被一次性扣 4 分以上的。 第三节 记过第三十五条 罪犯具有

15、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 且情节较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一)受警告,三个月内因同一行为被一次性扣 3 分 以上的;二)受警告,三个月内被一次性扣 5 分的;三)受警告,三个月内累计被扣 8分的。第四节禁闭第三十六条 罪犯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 且情形严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禁闭:一)有逃脱、行凶、自杀等行为的;二)私藏刃具、利器、绳索、绝缘手套、现金、有 价证券、酒类、通讯工具、多媒体音乐播放器、 淫秽音像制品及非法书刊等违禁物品,情节严 重的;三)以暴力相威胁,妨碍监狱警察执行公务或抗拒 监狱警察依法管理的;四)殴打或者指使他人殴打其他罪犯,教唆他人犯 罪的;五)私自超越警戒线或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 动,情节严重的;六)煽动、纠集他犯一起不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 各项活动的;七)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 递钱物,情节严重的;八)偷窃、侵占、损坏公私财物等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 500 元以上的;九)以申诉为由,无理取闹的;(十) 患传染性疾病而故意违反有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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