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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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 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是行业管 理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是经济手段法律化的形式之一。建筑企业合 同管理,对于企业改善经营,实行经济济承包有着广泛而普遍的适用意义,建筑经济合同制的实行也 已经成为充分体现建筑企业经营责任的最好形式。因此,实行合同 管理是整个建筑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一、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一般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通常都订立 一些经济合同,但多是根据不同情况,有选择地按照特定标准签订 的一定范围内的产供销类合同。

2、此类合同执行后的结果,虽然也会 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经营影响,但毕竟只是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局 部的、个别的经济关系,它不可能全面地反映整个企业生产计划和 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执行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却大不相同,其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根 据工程承包合同来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履行 合同的过程。在市场竞争中,建筑施工企业既要履行与业主签订的 施工承包合同、还要履行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此外还 要履行因项目施工需要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加工合同、运输合 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没有这些建筑合同,就无法实施一系 列的施工生产活动,而合同一经签订,企业所有的生产计划和各项 经济技

3、术指标都会随之纳入合同的规范之中。因此,合同管理在建 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为与安 全、质量、进度、成本管理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从实际操作结果分析,有些施工企业正是缺乏对建筑合同管理 的深刻认识,忽略了建筑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落实,从而在激烈的市 场竞争中逐步丧失了原有的市场份额,而陷入经营困境,步履艰 难。二、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方面。(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的合同当事

4、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 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 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 体不当。2、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 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 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 字。3、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 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 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 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5、。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 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 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 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 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 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质也 是无效合同。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 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

6、。对这些 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 洞,以免造成损失。(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 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 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 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 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 在于变更要及时。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 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

7、惜 这一点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 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 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 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施 工企业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施工企业的现场管 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4、应当追究的超过了诉讼时效。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 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 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

8、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 权。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施工企业不 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企业可以行使 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 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 决。6、应当重视证据(资料)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 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 未超过期限的书面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 张。三、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历史根源当今的

9、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 大多数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 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二)认识根源主要是建筑业不少从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 同与合同管理两对关系缺乏认识。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 心而开展。成功的企业合同管理,是把合同的权利义务按职能分工 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去履行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权利义务。只 有这样,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可以说 企业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子系统、分系统共同配合。(三)法律根源法律根源在于两个滞后:合同法律滞后和人们 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由于合同法律滞后,再加上上述的历史根源 和认识根源,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合同法律意识更为滞后,最 明显的表现是不认识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 离开合同法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缺乏依法 订立和履行的意识。(四)制度根源企业缺乏一整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 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由于存在以上三个 根源,因而也导致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滞后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观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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