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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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合立机械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树立企业信誉,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企业各部门、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合同管理总的目标是达到机构网络化,制度系列化、行为规范化,传递程序化,经营管理和合同管理一体化的标准。第四条 成立合同档案及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人:朱巧玲 成员:赖慧肖第五条 合同档案及知识产权管理部的职责1、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2、负责合同文本、授权委托书的保管、使用。3、负责合同台帐登记和往来函件、电报保管

2、以及档案整理。4、参与合同纠纷处理。第六条 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对合同的管理,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学法、咨询、协查、签证的联系制度,并服从其监督管理。第七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公司经济活动开展和经济效益的取得,都有积极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第八条 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守合同、重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第二节 经济合同签订第九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第十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

3、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质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第十一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备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第十二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

4、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到主要问题是: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正文部分,注意:加工产品(模具)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等;技术质量要求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

5、计算方法。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第十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款或定金按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加工)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第十六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法依法严惩。第十七条 合同签定后,应及时将合同

6、内容登记入台帐,输入电脑。第三节 经济合同履行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以物资交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第十九条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

7、同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二十二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和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条款执行。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经上级主管机关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

8、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率。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口头形式一律作废。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第二十七条 因变更、解除经济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第五节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9、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第三十一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为基本方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面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

10、理解决。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第三十三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请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级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负责处理。3、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有效期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

11、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1、经济合同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货款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4、产品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有关违约证明材料;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三十五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三十六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

12、执,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第三十七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六节 归档、惩罚第三十九条 合同管理人员对签订合同要分类逐个编号登记在册,建立档案,凡与合同有关文书、函件应附入合同卷内归档。按年分类装订成册,并将全年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为下年决策的依据。第四十条 对不使用或不检验援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或者发放、使用授权委托书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因在合同签订、履行中未尽到责任而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合同纠纷而承担违约金、赔偿金;或导致合同无效而被追缴、罚款的;对因丢失合同及函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因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者或有责任的领导人按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管理中尽到责任、有显著成绩的,为企业避免或换挽回经济损失的,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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