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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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被告P119A 概念-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B 特征1.被告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被告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3.被告须是被指控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C 确定被告的若干特殊情况(一)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再起诉的被告问题-如果复议维持,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作被告(二)委托行政情况下的被告确定问题-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委托

2、行政的特点:1.双方合意;2.受托者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有其他组织;3.委托的内容是行使部分行政职权;4.受委托方本身不具有该项职权(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被告-经上级机关批准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是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盖章的机关(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被告问题-派出机关,人民政府设立,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派出机构,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如果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作被告-如果没有授权,视为委托,由派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五)共同行政行为案件被告的确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3、。(六)行政不作为情况下的被告确定-原告曾要求行政机关作为-被告针对原告的要求无动于衷(七)内设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如果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可以以内设机构作为被告-如果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视为委托,由组建或设立它的政府或行政机关作被告D 被告资格的转移和承受&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自然转移给其他特定主体。&由继续行使原职权的行政机关承受-原行政职权仍然存在,由其他机关行使-原行政职权已被取消或转变,由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作被告16 第三人p128A 概念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过程中的除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B 基本特征1第三人须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 第三人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 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C 第三人的种类-1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相对一方。2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3 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4 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的建设单位。5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6 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机关组织。7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8 其他利害关系人。17 诉讼代理人P131A 概念是代理人的

5、一种,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B 特征1 代理人以当事人、第三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3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 代理人须有诉讼行为能力C 种类1 法定代理人 -被代理人须为公民 -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2指定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 -被代理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代理权由意思表示一致并经授权委托产生18 举证责任的分担P143A 概念举证责任是法律设定的一种风险,即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风险。B 举证责任的分担-(一)被告的举

6、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证据规定第6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告是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例外情况:-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

7、理说明的) &损害证明责任&对新主张事实的证明责任&对部分程序性问题的证明责任19 举证规则P146(一)举证期限 1.被告的举证期限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 ,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二)对被告举证的要求 1.被

8、告举证的范围 被告举证的范围应当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证据,即反映案件事实的材料,也包括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2.被告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三)当事人补充证据的规定 1.当事人在一般举证时限届满之时尚未补充的证据 2.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能否在诉讼程序中再行提出并加以证明20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和范围A条件 1依申请调取只限于原告和第三人,不包括被告 2原告或第三人能够提供确切线索,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自行收集的。B范围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9、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21 对不同形式证据的具体质证要求P15822 专家辅助人P158概念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领域具有专门的、特殊的知识或经验,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法庭指定,向法庭就案件审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意见或进行说明的人员。22 行政诉讼的期间P168(具体见课本,重要)A 概念-行政诉讼的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和期日 (期限 期日)B种类 一 法定期间 ,具体包括起诉期间、立案受理期间、答辩期间、审理期间、执行期间等等 二 指定期间23 送达的方式P173A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依

10、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交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行为。B 方式-(一)直接送达 也称送达人送达,即由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直接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成年家属和其指定的代收人。(交受送达人的成年家属或代收人签收的,与受送达人本人签收具有同等效力。)(二)留置送达 是在应该受送达文书的人无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绝接受对其送达的文书时,由送达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留置于送达场所的送达方式。(前提接受送达文书的人无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绝接受对其送达的文书。 生效条件由送达人邀请受送达人所在的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将应送达的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

11、、见证人姓名、送达日期,有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至此即为送达完毕)(三)委托送达 是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应由自己送到的诉讼文书委托有关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四)邮寄送达 是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五)由受送达人所在所在单位转交送达(第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要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二,受送达人是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要通过其所在监所、劳动改造单位或劳动教养单位转交)(六)公告送达 是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告知受送达人。(前提条件-受送达人因下落不明,或者又无法联系的其他情况而不能采取

12、其他送达方式) 24 起诉P196A 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B 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的是自己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原告资格转移和承受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主观认为(二)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必须是单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人不能成为被告 -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不一定真的违法,只是原告认为其违法 -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除非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原告只需证明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而不

13、要求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案范围决定了当事人起诉权的范围和法院审判权的范围25 开庭审理P217A 概念开庭审理,即法庭审理,是指有审判人员主持,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程序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B 开庭审理的方式-(一)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与开庭审理不是同一概念) (二)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被告没有实体处分权,无法回应原告的调解请求 -行政诉讼没有调解的必要 -调解不能解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三)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26 诉讼保全P225A 概念是一项重要的

14、法律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或其他原因而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对有关财产加以保护的措施。(途径当事人申请保全和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B 条件-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2保全限于请求范围及与本案有关之财物 3当事人申请的,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应当驳回C 当事人对于诉讼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27 现行给付P228A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裁定由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者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B 适用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

15、保障金等案件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C条件1 从案件的实质上看,应当是具有给付内容的,也就是行政被告负有给付原告一方一定财物,或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 2 义务人拒绝自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27决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P226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执行。(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是暂缓其效力)28上诉案件的审理P238(一)审判组织 -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二)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前提条件案件事实清楚 审理要求:审前评议;合议制;书面转开庭;全面审阅-必须进行开庭审理 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 二审认为事实不清楚的(三)审理对象 -原审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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