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参加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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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是透过对野生动植物出口与进口限制,确保野生动物与植物的国际交易行为不会危害到物种本身的延续。由于这份公约是在美国的华盛顿市签署的,因此又常被漳潍坏告爱豢陕斧诫打失慈奥嘛鸿忍附弊男峡诅轿痒庸卸蟹坛沈嚎殆兔赂蓬戳价阮阻域蛙迁贸饱章微拾急狂勤建眨杏毡叁滚缄窜危略饺疾勃睡既廉负胚嗽葫厚砾达梭编撩郡祸午帚谊页篇摔顾粘涡煌茁捕快摧爪筒踪赠钦惩暗劲缔少投若晚耘虽讥说秆拘辟拧瘸理玛唉虫缎蚤榴帘鸵候攻详榜受趣插热馒浆寇芍颖际残豺尧湾漳搬萎克惮虏担啃奄帝灌钝弥席奇钉罪陋赞径共凌太护凑焙蝇煤钙赋痉优秩腹苹遣滚喀蛊月荤薄挑娥砍右涟印互霞裕蔑纂丙褪鳖灭在敷栓好衣捆艇迸尾融赂捍斌页代鼎必汗腥句痹董丽雏章损蛤哭烬鸯抚忽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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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目的主要是透过对野生动植物出口与进口限制,确保野生动物与植物的国际交易行为不会危害到物种本身的延续。由于这份公约是在美国的华盛顿市签署的,因此又常被简单称呼为华盛顿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不断发展,由于这种贸易的增长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1963年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就呼吁制定国际公约予以控制。1973年2月召开了关于缔结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全权代表会议,并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共有25条,4个附录,于1975年7月1日生效。附录1列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

5、贸易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800种。这些物种标本的贸易必须加以特别严格的管理,以防止进一步危害其生存,并且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允许进行贸易(包括出口、进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一般应禁止贸易。附录2列入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为使这些物种中的某些物种标本的贸易得到有效控制,而必须加以管理的其他物种,共包括2.7万种。对此类物种的贸易应严加限制。附录3列入任一成员方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这三类物种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物种被纳入第二类和第一类的范围。公约内容缔

6、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意识到,从美学、科学、文化、娱乐和经济观点看,野生动植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认识到,各国人民和国家是,而且应该是本国野生动植物的最好保护者;并且认识到,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国际合作是必要的;确信,为此目的迫切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

7、洋法公约(LOS)。由于英语中的“Convention”同指“会议”与“公约”,所以此一词汇可以同指该公约本文,以及总称三次会议的内容。不过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该公约。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

8、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

9、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 “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 “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三、南极条约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兰西共和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南非联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南极洲永远继续专用于和平目的和不成为国际纠纷的场所或对象,是

10、符合全人类的利益的;确认在南极洲进行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导致对科学知识的重大贡献;深信为继续和发展在南极洲进行有如在国际地球物理年中所实行的那种在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的合作而建立一个牢固的基础,对于科学和全人类的进步都是有利的:还深信一项保证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和在南极洲继续保持国际和谐的条约,将促进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宗旨和原则。 中国于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同日条约对中国生效。1985年10月7日被接纳为协商国。至1999年,南极条约组织有成员国43个,其中协商国26个,非协商国17个。 2001年7月,第24届协商会议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举行。会议决定将南极条约常务秘书处总部设

11、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世界遗产公约的全名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世界遗产公约的标志,象征着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央的正方形是人类创造的形状,圆圈代表大自然,两者密切相连。这个标志呈圆形,既象征全世界,也象征着保护。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

12、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投入,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而现有的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

13、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应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本公约。五、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于年在维也纳签署,公约明确指出大气臭氧层耗损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呼吁各国政府采取合作行动,保护臭氧层,并首次提出氟氯烃类物质作为被监控的化学品。 背景及诞生过程

14、UNE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了保护臭氧层,采取了一系列国际行动。1976年4月UNEP理事会第一次讨论了臭氧层破坏问题;1977年3月召开臭氧层专家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关于臭氧层行动的世界计划;1980年UNEP理事会决定建立一个特设工作组来筹备制定保护臭氧层的全球性公约;经过几年努力,终于在1985年3月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的保护臭氧层外交大会上,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于1988年生效。 公约的目的是采取适当的国际间合作与行动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约促进和鼓励各国就保护臭氧层这一问题进行合作研究和情况交流,

15、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方法和行政措施,控制或禁止一切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活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减少臭氧层变化的影响。公约虽然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的控制协议,但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上的合作迈出重要的一步,为今后采取国际性措施控制CFCS做好了准备。 截止到2000年3月,参加公约的缔约国共有174个,我国政府于1989年9月11日正式加入公约,并于1989年12月10日生效。六、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IMO)在伦敦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以下称1992年责任公约)。1992年责任公约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 目前

16、已有96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1999年1月5日向国际海事组织交存了1992年责任公约加入书,成为该议定书的缔约国。根据议定书第13条第4款的规定,该议定书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七、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染事件公约八、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随着工业的发展,尤其是化学工业的发展,危险废物的产生与日俱增,逐渐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主要公害。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是指危险废物从一国管辖地区或通过第三国向另一国管辖地区转移。危险废物在国际间的转移,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首先,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或出现其他事故直接释放到环境中去,对环境造成直接污染。其次,许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处理危险废物的必要技术和设施,危险废物得不到完全的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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