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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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绘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统计工作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和时性,发挥 统计工作在测绘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第二条 测绘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测绘统计调查、进行测绘统计分 析,提供测绘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第三条 测绘统计内容包括: 测绘生产统计、 测绘资料库存和提供情况统计、 馆藏测绘科技档案情况统计、 公开版地图和图书出版情况统计、 测绘科技研究统 计、测绘技术标准统计、人员和劳动工资统计、专业人才管理统计、财务统计、 基本建设和设备统计、房

2、地产和住宅统计、固定资产统计、测量标志保护统计、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情况统计、测绘行业领证单位情况和任务登记和汇交情况统 计、国际交流与合作统计、职工教育培训统计等。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和其所属单 位,以和国家测绘局机关各司(室)的统计管理工作。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条 测绘统计工作实行国家测绘局统一领导,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 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第六条 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是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负责管理全 局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测绘统计指标体系,制定测绘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和完善测 绘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3、, 负责制定测绘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和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审 批的报送工作;(二)协调全局各项专业统计,负责全局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建立测绘统 计调查项目库;(三)负责综合统计年报的汇编,集中管理和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四)实时进行统计分析,扩展统计数据应用效能,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信 息服务;(五)组织全局有关统计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指导测绘行政和业务管理的 专业统计调查;(六)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的学习和宣传,实行统计监督,开展测绘统计工作执法检查;(七)组织开展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建设,以和相关业 务培训。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各专业统计由各司

4、(室)和统计受权单位负责,并应有 专人承担相应的专业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各自行政和业务管理范围内的专业统计调查方案, 建立和完 善专业统计管理规定;(二)负责监督检查测绘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对口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三)根据业务管理需要,组织进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依法执行由其它部 门制定的统计调查任务;(四)负责专业统计资料的管理以和专业年报、定期报的汇编,按期向部门 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五)开展专业统计分析工作,为本部门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六)负责本专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应确立测绘统计工作管理 机构,确定单位统计负责人,并配备相

5、应的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单位统计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健全 本单位统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二)完成国家测绘局规定的各项统计任务,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专项统计调 查,管理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测绘统 计资料的管理、汇总和上报;(四)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对基层生产单位经营情况进行统 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五)组织统计数据库建设和相关业务培训。第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 计监督的权利。第十条 未经统计调查项目批准机关同意,

6、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 主管部门的统计人员不得修改统计调查项目指标涵义、 调查范围、 计算方法、分 类标准、调查方式等。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必须依法填报统计调查表,如实准确和时地提供统计资 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报送实行各级领 导分级负责,确保各级统计数据质量。第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 培训,统计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可根据本人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和业绩,在测绘系统内 评审相应的技术职称, 也可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委托规定, 参加地方统计主管 部门组织的统计专业技

7、术职称考评。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要相对稳定,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统计人员 的调动,应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统计岗位确需更换统计人员时, 要做好统 计工作的交接,保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保证统计工作必需的业务经费,为统计人员提供必备的 工作条件,保障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十六条 专业统计分管各司(室)和统计受权单位制定或修改统计调查项 目,应根据不同统计调查范围和调查方式,分别执行下列备案或审批程序:(一)统计范围在测绘系统内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专业年报、定期报表 制度、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须经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

8、会签,办理核准、编 发表号、备案登记后, 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并由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报经国 家统计局备案批复后,方可执行。(二)统计范围在测绘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 须经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 构会签,报国家测绘局审定, 并由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 后,方可执行。(三)系统内专项统计调查(主要指一次性普查),须经国家测绘局部门统 计机构会签、核准、编发表号、备案后,方可执行。第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须 经本部门(单位)测绘统计管理机构备案批复后,方可执行。第十八条 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不 得与国家统计

9、调查项目和国家测绘局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冲突。第十九条 各项统计调查项目报表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法定标识包括: 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 / 备案机关、批准文号 / 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第二十条 发往基层统计单位的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最大限度地 减少调查频率。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 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备案或审批程序下达的统计调查项目,或项目报表 右上角无法定标识的, 为非法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有权制止 该项调查的实施,有关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第二十二条 测绘综合统计

10、资料由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各专 业统计资料由专业统计分管各司 (室)和统计受权单位负责管理; 国家测绘局直 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统计资料、 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由各部门 (单位) 负责管理。统计资料包括以纸质和磁介质为载体的统计图、表、统计报告、统计电讯、 统计出版物等。第二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负责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和向国家有关 部门发布测绘统计资料; 专业统计分管各司 (室) 和统计受权单位确需对外提供 和发布相关统计资料时, 应提前在国家测绘局部门统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并抄 送有关统计资料;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需对外提供和发布相 关统计资料时,须

11、在本部门(单位)测绘统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上级 统计机构抄报相关统计资料。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报 送、公布、档案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统计资料负有保 密责任,并应根据统计资料的涉密等级,严格执行国家和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直属单位和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将统计工作纳入本 部门(单位) 的年度考核范畴, 单位统计负责人和各级统计人员也应根据统计职 责要求,严格年度人事考核。第二十七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坚持依法统计、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国家 测绘局将适时进行考核、评比和表

12、彰活动。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的, 视其情节轻重, 按干部管理权限, 对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有下列情节较重违法行为的, 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 的;(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两年内再次发生的;(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其改 正而不改的;(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 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转移、藏匿、销 毁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六)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七)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八)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0 年颁发的测绘部门统计工作 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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