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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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经济的法律机制目前人们从纯经济学角度关心和讨经济的热情与日俱增。然那么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它的法律表现形式终究是却很少引起普通的重视和足够的注意。本文拟就这个间题略陈见敬祈方家正谬。(一)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开展有赖法律确实认和保障这是“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那么的必然。因为交易制度是经济过程的中心制度按照共同规那么的要求用一定法律形式将它加以确认和表现出来恰恰是经济根底对上层建筑的一般规律性要求。换句话说完善机制和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相伴而行互为条件和依归充分表达了经济体制的质的规定性。历史告诉我们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过程本质上就是选择民法准那么作为反映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律表现形

2、式用它来“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的过程。罗马法是前资本商品消费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可堪称为古代社会经济关系法律化最完备的表现形式.到了近代以同一个罗马法为根底英国、德国和法国在确认和反映各自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时情形就大不一样。英国资产阶级为了小资产阶级的和封建的社会的利益简单地通过审讯理的来贬低罗马法或者把它的内容注入旧的封建法权形式之中使之合适其普通法开展的需要;在德国资产阶级依靠法学家的满口道德说教的帮助把罗马法改造成为一种适应德国社会状况的即卑劣握凝的普鲁士法;惟独在法国资产阶级在大以后依罗马法为兰本把新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翻译成语言创造了拿破仑这样一部典

3、型资产阶级社会的。这就是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运用比拟分析的曾经描绘过的三个实现经济关系法律化的三种情况。在这里法律化表现的好坏之别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它们的目的趋同.都要寻求新的资本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途径。在我国情况不同商品经济开展史作出的这种法律选择几乎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长时内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否认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客观必然.直到全国工作重心转移和改革才认识到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开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提出我国经济是公有制根底之上的有方案商品经济进而着手民事立法工作。但由于摆脱不了经济为资本所“特有、方案经济才是“本质特征这种传沉观念的虽那么民法通那么也作为确认和表现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问世实际上反

4、映商品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要求是很不充分的。只是在的十四大从根本上解除了把经济和方案经济当作社会根本制度范畴的思想侄桔以后人们才跳出商品经济形式姓“资姓“社的认识误区毫不犹豫地承受法治经济的现实成认经济关系法律化既是历史的轨迹也是现代化商品经济共同规那么的要求。必须指出的是我们要建立的经济不同于原来的方案经济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还会出现摩擦现象这就使经济关系法律化的客观进程将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反映在法律机制上经济运行的根底是主体的利益关系作用媒介也是组织经济方式靠的是法律和竞争行为而方案经济以行利为运行根底主要媒介作用是方案经济组织的方式那么是行政和统制行为.因此在权利义务关系与行政服从关系、法律

5、机制与权利机制、竞争行为与统制行为之间不可防止发生矛盾和摩擦使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过程呈现出极其复杂的情况。第一改革中各种社会力量的利益关系日益形成互补或补足构造且具有主动性和互动性的特点由此法律所要调整的利益构造不是单一的和被动的而是一个复杂的互动作用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强化机制的作用充分运用平衡、补偿、分散和淡化等利益机制原那么以法律手段为中介把方案和两种经济手段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二建立新的改革目的形式涉及经济根底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按照法律化要求必须有一系列相应的改革措施和政策法律调整跟上。但在两种经济体制、运行机制换轨过程中理经济的职能和方式将继续转变调节功能在不同领域的差异将日趋明显旧

6、体制的作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还会发生这就了围绕资源配耸和产业构造、利益构造必将出现许多向题影响经济关系对法律形式的选择。经历证明.靠行政解决原来构造失衡、机制不顺、体制缺陷等问题是行不通的而必须依靠法制努力寻求保持机制与法律机制内在统一的途径才能加快体制有序建立。第三我国建立经济体制的思路是靠改革、政策演变和理打破而逐渐形成的但对于民法是经济法律表现形式的机制这一点都考虑不多社会普通流行的是“经济行政法的观点对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却知之者甚少。实际情况是发育过程中提出的许多法律问题运行机制与法律表现形式之间出挽的许多矛盾无一不促使我铂去寻求经济关系法律化的正常途径.这就要做出很大的努力按照经济关系法

7、律化的要求重新端正我们的宣传重点、研究方向和立法思想重新发现并立即恢复民法的威信。 第四经济是商品经济充分化的必然结果在本质上同商品经济没有差异作为互相联络的概念和经济形式它们不过是从不同角度来界定同一种经济类型罢了。商品经济强调为交换而消费本质要求是必须按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平均消费要素的消耗进展交换;而经济强调的是用机制来配资源核心内容是主体高度分散和自主消费要素组合和利益资源分配都取决于竞争性的社会供求运动。但重要的是都是“法制经济都要求用法律形式全面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那么以及全面的行为。我们要建立的经济秩序本质上又是法律秩序其内在要求和组成部分就包含了“法治所以实现经济关

8、系法律化是一项长、复杂、艰巨的任务它涉及现成法律形式和创制新之间的和谐统一以及此法与彼法、国内民法传统与国外传统民法等等一系列的关系和问题假如没有指导观念与指导行为、依法而治与法治目的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我们的努力就不会奏效即使获得不少经济立法成果也是难以稳固和开展的。经济关系法律化是法治经济的本质特征这一点已开场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起点和归宿就是完善法律机制建立和健全经济的宏观法律调控体系.这种共识我们至少应该明确当前几项要求:经济运动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和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充分运用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坚决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按照优胜劣汰、效益原那么实现资溉的优化配里进而由此探究怎样建

9、立宏观经济法律调控体制的立法步骤加快转变职能的步伐按照所有制现代化的要求理顺产权关系还权与企业鼓励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自动走向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针对流通客体日益增多、内容日益丰富多样、民事法律行为不断获得新的打破等情况加快培育由组织体系、调控保障体系、法规体系和监视理体系构筑起来的统一体系并建立与深化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确立民法是经济的主体法、关系法、行为法和程序法和应有地位对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其它部门法律机制的关系做出理和理的界定既保障民法机制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同时又补足经济法律调整的组织法和理法充分发挥其他法律机制的配合作用。我们这样提出问题和认识

10、间题就在于经济关系法律化不但要求建立和完善法律机制而且也为研究和解决法律机制创造了有利时机和良好条件。(二)法律机制的现状如今改革的目的形式已经明确但体系尚未形成法律规那么很不健全整个社会和经济生活、经济秩序巫需进入有序状态。主要表现是民法机制与、经济的法资源需要极不相适应经济行政法立法开展很快但却缺乏科学性的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过于行政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残缺不全宏观经济的法律调控体制尚未最终形成围绕民法机制考察这方面间题很突出。一、民法机制陈旧落后民法是流通领域的法律制度。民法在流通领域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平等、等价有价为保护手段以确认商品消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和人身保护确认商品者的静态

11、物权和动态债权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映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各种交换关系保障民事经济活动主体的公平竞争指导经济体制的改革到达促进商品经济充分开展的目的。这种功能发挥得好坏又主要取决于民法机制与经济的开展状况以及它们完善程度相适应的状况。我国民法通那么是1986年制定的而的十三大以来特别是的十四大前后在处理方案与关系间题上新的重大理打破以及由此而来的对经济活动调节作用大大增强所引起的许多新情况新间题是为它所始料不及的。换言之我国民法受开展过程中行政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较大有悖于经济关系法律化的一般要求整个机制是陈旧落后的。l、我国是在“大方案、小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主要依靠放松统制和运用行政力量组织推动这样两种方式

12、、两条路子逐渐开展起来的而同社会分工、商品消费开展的程度并无明显的必然联络。这就了我国法律机制(民法)一开场就具有两大弱点和特点一是方案性很强致使体系被肢解民法的作用只能是部分的;二是民法的单行机制多于总体机制难以适应体系的需要充其量也只能发挥部分的功能效应.2、整个体系中各类不同的发育情况极不协调尤其要素的发育远远滞后于各类商品致使经济运动中不协调、低效率的状况也无法改变。因此民法机制不可能配套开展它在运行机制中的总体功能自然无从谈起。3、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复杂经济开展不平衡调节功能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领域差异很大民法通那么取代不了应有统一的和正常的民法机制的作用。统一的民法机制要求

13、普遍适用民法准那么正常的民法机制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相联络但又是垄断的和分割的价格不放在首位商品、资金、原材料和人员也不能跨地区流通这就必然导致民法作用范围大大缩小并带有许多的随意性民事活动中总是强迫性多于任意性而对表达当事人意志的要约与承诺程度却毫无反映。 4、鉴于前几年我国经济开展虽出现较大的波动以或部门的支持和干预为背景的各种贸易战和封锁割据非常严重这种条块行政分割现象不仅人为地分割了开展的合理区域性效应而且也严重地阻碍了民法功能的发挥。此外经济一是的经济法律机制也应该是的、甚至是国际化的近几年来、商品经济开展给运行带来许多的法律间题诸如经纪行为与代理、居间行为有区别经纪人应有何种法律地位

14、怎样确定物权总体概念和界定各种详细物权怎样实现产权制度现代化和国有资产的专职理如何对待不同物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进一步设定权利的获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规定默示条款的有效限以及如何建立的中介组织和自律组织等等民法中概无反映同世界经济运行的法律机制不相衔接。这也是一种封闭说明我们经济立法的思维方式与指导方针更加落后于发育的过程假如不大胆解放思想和更新观念陈旧落后的民法机制便无法改变法律机制就不能现代化、国际化。二、经济法与民法严重错位的十一届三中经过拨乱反正启动了经济建立与法制建立同步开展的客观进程。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改革与法制不可分割的客观必然性同经济法制建立本身的内在适应性之间存在着矛盾即表现为改

15、革迫切要求对变化了的经济关系进展法律调整甚至要求许多改革措施直接采取经济立法的形式出台而改革的创始性质又难免导致开展中经济关系具有暂时的不确定性传统观念也认为法只能是对稳定社会关系的反映这就给经济关系法律化和经济立法进程增加了难度和障碍。可是“时不待我法制建立要为自己开拓道路陈旧落后的民法机制又不可能提供现成的东西于是经济法(经济行政法)应运勃兴。在现行立法中一开场就以占总数比重三分之一以上的速度递增着这种立法步伐愈是加快经济行政法规的数量就愈加明显地吞没民事法律以致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行政法与民法之间的错位现象便愈来愈突出。因此民法作为经济选择的法律机制它应有的核心地位被动摇了本来面目被

16、扭曲了经济的宏观法律调控体制也就无从建立和健全起来。我国经济立法所以出现上述现象可以说是不可防止、缺乏为怪的。从历史上看在古代诸法全体、重利轻民的条件下就存在大量行政经济法规古往今来不乏运用行政手段理经济的经历我们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长时内搞的又是经济所以在理经济、调整经济关系方面始终是行政意志起主导作用人们也已习惯并乐于用经济行政法的手段理经济。从现实生活看实行改革的方针创始现代化建立新场面遇到的新情况新向题层出不穷客观上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要求比任何时候都迫切而当时商品经济理的重新认识刚刚被提了出来民法虽已缓慢起步但有“私法之嫌而开展困难刚刚恢复“合法地位的商品经济也不允许自己作出法律选择既为我国高度集中的方案体制所又为前捷克斯洛伐克、德国方案理的法制形式所束搏经济行政法自然是先于民法而获得空前开展。从立法思想看加强经济立法以保障建立和改革的夕嘟秩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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